(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成本的; (八)投标报价中暂估价、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造价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九)投标报价中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计算或计算基础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的;
(十一)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不一致的;
(十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十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十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低于《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岗履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标准的;
(十五)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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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或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十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十八)不同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十九)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十)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的;
(二十一)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或失信被列入限制投标资格的;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否决其投标情形。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初步评审所有内容后,应当作出初步评审结论,确定有效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有效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应当在宣布中标候选人之前告知否决投标原因。如投标人有异议,评标委员会可要求其补充说明材料,复查后决定是否采纳并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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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所有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投标人一览表; (五)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需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补正等事项。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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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况,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四十条 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应鼓励采用银行保函等形式;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加大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加强标后监管力度,把标后监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建筑市场和项目施工现场的联动监管。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对依法招标项目及其标后管理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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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琼建招[2014]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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