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公民规则意识的形成有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方面,其客观条件是城市化带来公民社会的形成,主观条件是民主制确认了城市居民的公民身份。公民规则意识就是在主客观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公民规则意识产生后,经历了古希腊城邦时期、近代启蒙思想时期、现代社会时期的演变过程,通过一系列的演变过程推动了人类公民规则意识发展的进程。
公民规则意识形成的客观条件是城市公民社会的形成。公民社会仅仅是从个人对国家关系的角度,来说明一个社会存在的某一方面的特征。例如,宗教统治国家称之为教民社会;封建专制国家称之为臣民社会;民主制国家可以称之为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发生在城市,而不是农村,在古代一般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情关系,不能形成以社会分工为基本的公民关系,因此不能形成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最早的雏形是雅典城市。我们可以从柏拉图《理想国》找到证据来加以证明。柏拉图指出,城邦来源于社会的分工。人最基本的需要是饮食、住房和衣服,出现了不同职业的人,农夫、瓦匠、纺织工人和鞋匠。随着人的需求的发展,更多的行业被创造或引进,为了得到“一些能使生活更加舒服的东西”,适应需求的发展,于是又出现了艺术家、诗人、朗诵者、乐师、舞者、医师等等。为了保卫城邦不受侵犯,还需要军队、护卫者。由于城邦人数越来越多,需要管理,因此,还要有一个最高的统治者,那么,“公民里面哪些人是统治者,哪些人是被统治者呢?”①柏拉图所描述的城邦的人不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而是基于社会分工和合作而聚集到一起的,这就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基础。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加快了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促进了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的活动中心是城市,而不是在农村,城市便成了公共生活的主要场所,这就要求制定各种规则来维护城市生活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城市化带来的公民社会是公民规则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客观条件。
公民规则意识形成的主观条件是公民身份的确认。所谓“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这个概念是指个人对国家的关系。什么是身份,身就是指一个人本身;份的含义很多,如:指空间中的某一部分、时间中的某一部分、有质和量的区别等等。可以看出身份就是指一个人在社会中属于哪一部分,生活在哪一年段,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并担任什么样的职务等等。一般我们把人的身份分为三种基本形式即成员身份、职业身份、职务身份。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公民,什么是身份,就不难理解公民身份的含义了。公民身份就是指一种国家的成员身份,不同于职业身份、职务身份。公民身份是民主国家成员最基本、最普遍的一种身份。从现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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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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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对公民身份的认定为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就被认定为这一国的公民。但是,作为一个公民可以从事不同的职业或担任某一职务,所以说职业和职务并不是认定公民身份的条件。
居民与公民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居民是对城市而言,公民是对国家而言。卢梭说:“积房屋变成城市,积公民才会成为国家”。①古希腊雅典城邦中,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代,公民仅仅是一个特殊的概念,而不是城邦国家的普遍概念。居住在城邦的人可能是公民,也可能不是公民。因此就提出了公民身份的认定,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没有提出具体的标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公民身份做了严格的规定。他认为,“单纯意义上的公民,就是参与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要求”。②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必须是既能统治又能服从,成为公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才能,也要由参加政治活动的自由时间,接受过教育,具有公民品德,遵守政治活动的规则。在亚里士多德时代塑造出来的公民形象是一个掌握政治领域权利的特殊的阶层,但这一古典公民形象在漫长的中世纪已经沉寂了。经过近代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思想的解放,18世纪中期以后,公民角色从特殊的权利阶层逐步演化成普通百姓的称号。只要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就有公民身份,并享有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公民身份被普及化了,并成为一个国家最基本和普遍的政治法律概念。作为一个现代公民,当他认识到自己的公民身份后,就会自觉的按照一个公民应当做的去要求自己。因此可以说公民身份的确认是公民规则意识形成的主观条件。
公民规则意识的形成有了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但并不代表公民规则意识就最终确立了。公民规则意识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漫长过程,经历了古希腊罗马的公民规则意识、近代公民规则意识和现代公民规则意识三个阶段。通过这三个阶段的演变和发展,公民规则意识才不断的完善和强化,也为当今公民规则意识的发展奠定的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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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卢梭民主哲学》中州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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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当前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的现状及成因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公民的规则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国家民族意识强,集体主义意识浓,责任义务意识重,在经济建设中,公民以强烈的责任感,出色的献身精神,这些都表现了公民意识的大觉悟。但是,在公民规则意识中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公民缺乏诚信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正当的程序意识、公德意识淡薄等一系列问题。分析当前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的现状能够更好的发现我们的优势和存在问题,并针对问题找出原因。这样有利于公民规则意识的培育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1 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的现状
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所以看问题要全面客观的去看待。分析当前我国公民规则
意识的现状也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说明,即要看到我们的优势,也要发现我们存在的问题。同时通过对中外公民规则意识的比较,从侧面更能很好的体现出我国公民的规则意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全面的分析问题并发现问题。
3.1.1 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的优势
现阶段我国公民规则意识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民族意识强。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国的公民,作为中国的一份子,就要对国家的发展和未来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我国五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各族人民形成了勤劳勇敢,团结统一,自强不息的国家民族精神和强烈的民族意识。在外来侵略时,全国人民团结起来一致对抗敌人。当代中国公民,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民族尊严,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2012年9月11日,日本不顾中国一再的强烈反对和严正抗议,强行推进钓鱼岛“国有化”进程,并与所谓的钓鱼岛“土地权所有者”栗原家族签订了“买卖合同”。日本的这一举动引起来全国人民的不满,抵制日货,以各种游行方式来反抗日本非法“买卖”钓鱼岛的行为。日本侵犯我国的领土本就是破坏了国际规则,无视国际规则的存在。中国人的反对不仅仅是维护国家领土不容侵犯,更是维权意识的增强。中华民族已经不再是任人欺凌的国家,我们会坚决维护领土的完整,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这些都能表现出我国强烈的民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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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满爱国热情,主动的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第二,集体意识浓。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中的人,人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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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是人的社会,人在社会中生存,不仅要有个人意识,更要有集体意识。公
民集体意识浓,就会自觉的遵守法律,按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些都是公民规则意识不断觉醒的表现。
第三,公民责任意识强。每一位中国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人是社会中人,不可能独立存在,每一位公民都要有强烈的责任感,才能更好的在社会中得到发展和尊重,否则,将一事无成。强烈的责任感也是做人最基本的原则。回顾历史,国家的兴衰,民族的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等等都离不开公民强烈的责任感。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对于每一位中国人而言,都是永远抹不去的伤痛。在党的领导下,全军上下,不顾一切的挽救能够存活的生命,人民纷纷捐款、捐物或者从很远的地方加入到抗震救灾的第一线,有的献出了宝贵的生命,涌现出了一批英雄模范人物,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每一位中国人学习。这些正是因为公民的责任感强,当国家遇到困难的时候都有责任和义务贡献自己的力量,这充分证明了公民在享受权利时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这也证明了公民的规则意识在不断的提高。
3.1.2 我国公民规则意识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公民的规则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当代公民规则意识越来越强烈地被人们所体验和感受,存在很大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②当前我国公民规则意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缺乏诚信意识。在和谐社会中要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诚信意识至关重要。当今中国正处在发展的阶段,在发展中如果不讲求诚信,势必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和影响社会的稳定。然而,当今中国公民的诚信意识却令人担忧。在市场经济这个大环境下要求每一个人都要诚实守信,遵守承诺,自觉遵守规则,不能只为追逐利益,而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或者生命安全。近几年来,相继发生了“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彩色馒头”等一系列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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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家明:公民意识的道德培育和法律塑造[J].江西社会科学,1999年第8期,第2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3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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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证明诚信缺失、道德滑坡何等的严重。只为追求暴利而不择手段,至他人的生命安全与不顾。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4月14日同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座谈时就明确的指出:“当前文化建设特别是道德文化建设同经济发展相比仍然是一条短腿”。在发展的今天,不仅要重视经济的快速发展,也要加强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的发展。
第二,法治意识淡薄。中国是一个历经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国家,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严重阻碍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立。在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封建集权的影响,原本基础淡薄的法治思想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的工作,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开始有了依法办事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当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不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意气用事,根据自己的想法盲目的去做,以至于触犯了法律。甚至有些人认为,权威、权利、金钱等这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也会无形的给自己或他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一般来说,只有公民对法律了解的越多、理解的深刻,就会对法律的认知越理性,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就会自觉的遵守法律,按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着权利大于法律、情对法的挑衅等严重现象。“依法办事”在很多情况下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法律意识的淡薄不利于公民规则意识的提高。
第三,公德意识淡薄。所谓社会公德是指在人类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要求每个社会公民在履行社会义务或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中应当遵循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它有别于“私德”,社会公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的。公德意识不仅仅代表的是一个人具有的良好素质,更能体现出社会文明的进步。在社会环境中,如果没有公德意识,将会对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都是社会公德的一部分。但在我们身边,公德意识淡薄的大有人在,例如:闯红灯,不遵守交通规则时有发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破坏花草树木;当你到某个旅游景点时都会看到有人在墙上或树上刻上某某到此一游等等,这些都是公德意识缺失的表现,更是无视规则的一种表现。公民社会公德意识淡薄,对社会环境将造成严重的破坏,不利于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四,潜规则盛行。潜规则是相对于社会正式规则而言的,是一定社会发展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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