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 临时关闭机场/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尽可能减少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持证上岗制度。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持证上岗。与运行安全相关的岗位主要是指: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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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在机场空侧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三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一年内违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违章人员的空侧控制区证件至少半年。再次申请空侧控制区证件时,应当按照初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管理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应当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运行安全问题闭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五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记录被修订内容的目录编码、执行日期、修订日期、换页人等;
(三)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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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手册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民航总局或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场。
第二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对手册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包括电子版本)发放给本机场的各部门、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分工,确定各部门、岗位应当遵守的手册内容,并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已批准手册的相应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的相关内容相违背。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手册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节 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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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的任何修改,应当在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其相关岗位人员,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手册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问题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安全运行管理要求的; (六)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等最新规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一般应在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四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与实际不符、内容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问题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 手册修改的生效应当符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 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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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载使用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道面、升降带及跑道端安全地区、围界、巡场路和排水设施等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紧急抢修预案。道面出现破损时,应当及时按照抢修预案进行修补,尽量减少道面破损和修补对机场运行的影响。
道面破损的修补应当平整、牢固和防滑,符合标准要求。 第四十条 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0毫米;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5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3米范围内的高低差不得大于15毫米。
跑道、快速出口滑行道表面在雨后不应有积水。
第四十一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值时,应当及时清除道面的橡胶,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道面的嵌缝料应当与道面粘结牢固,保持弹性,能防止雨水渗入。不能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补或者更换。
第四十四条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道面一侧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第四十五条 与道面或道肩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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