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8)

2019-03-09 14:51

第一百九十七条 航空器维修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航空运输企业发现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货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应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除冰雪管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降雪或者道面结冰情况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机场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负责对除冰雪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该协调机构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除冰雪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最大限度地消除冰雪天气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第二百零一条 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一)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二)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三)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四)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五)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六)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七)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第二百零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入冬前做好除冰雪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除冰雪协调会议,为冬季运行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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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除冰雪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除冰雪车辆及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保养;

(四)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模拟演练。演练应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每年入冬前演练次数不少于3次;

(五)对除冰液等物资的有效性和储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六)确定堆雪场地。

第二百零三条 目视助航设施上的积雪以及所有影响导航设备电磁信号的冰雪,应当予以清除。

第二百零四条 除冰雪作业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跑道、滑行道边灯及其他助航设备。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40厘米,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米。

第二百零五条 降雪时应当及时清除跑道、滑行道、机坪、道肩上的积雪,防止道面产生冻胀和发生冻融破坏。

第二百零六条 在航空器周边5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第二百零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场气候条件并参照过去5年的冰雪情况配备除冰雪设备。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够达到编队除雪,并且一次编队至少能够清除跑道上40米宽范围的积雪,具备边下雪边清除跑道积雪的能力,保证机场持续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在200万至500万人次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1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下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2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日航班量少于2班的机场,除冰雪设备配备应当能保证雪停后4小时内机场可开放运行。

前款不适用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可参照上款执行。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配备除冰液洒布车。

第二百零八条 为保证机场尽快开放使用,在滑行道、机坪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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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度小于5厘米时,可先仅清除标志上的积雪,以使航空器运行,但应尽快清除全部积雪。

第二百零九条 偶尔有降雪的机场,应当根据天气预报,在降雪前洒布除冰液。

第二百一十条 利用航班间隙清除跑道、滑行道上的冰雪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一名现场指挥员,负责除冰雪工作的协调,并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联络。所有除雪车辆应与现场指挥员建立有效的通讯联系。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机场某一区域除冰雪完毕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该区域进行检查,符合条件后,应及时将开放的区域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第二百一十二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确定冰雪堆放场地。在机坪上堆放冰雪,不得影响航空器、服务车辆的运行,并不得被航空器气流吹起。雪停后,应及时将机坪上的冰雪全部清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位于经常降雪或降雪量较大地区、年旅客吞吐量2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应当设置航空器集中除冰坪。

除冰坪的设置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承担航空器除冰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结合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航空器除冰预案,配备必要的除冰车辆、设备和物资,并认真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地消天气对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一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或者部分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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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内实施工程施工。不停航施工不包括在飞行区内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一)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一十八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监督检查和审批。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条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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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道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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