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七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第七十六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大于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1至21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两周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91至15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31至9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6至30架次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半年一次;跑道日航空器起降架次为15次以下的,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频率应不少于每年一次。
第七十七条 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不得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最小值。以连续100米长道面的摩擦系数为评价指标,在低于最小值或者测试曲线显示跑道多处存在表面摩擦系数(累计长度大于100米)低于最小值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改善道面摩阻特性。
第七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后,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一)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二)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三)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第七十九条 跑道日航空器起降10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第八十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按塔台管制员的要求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传送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一条 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的最小值,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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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间隔,并在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最小值前,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
第八十二条 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三条 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四条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
第八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八十七条 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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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第八十八条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本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要求时,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一)引导标志、标记牌:1、跑道标志(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下列滑行道系统之一: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第八十九条 在本规定第八十七条情况下,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说明情况,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第九十条 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机场管理机构应停止机场供,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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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每月至少应进行备用发电机的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与主、备电源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三条 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不低于以下要求:(一)立式进近、跑道、滑行道灯光系统和顺序闪光灯的基本维护:
1、日维护:更换失效的灯泡和破损的玻璃透镜,确保透镜的干净、清洁,检查各个亮度等级上调光器输出电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2、年维护:灯具紧固件的紧固,灯具锈蚀部分的处理,灯具仰角、水平的检查和调整,插接件的连接可靠性检查,并检查每个灯组
小时加载试验。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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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变配电设备的30分钟加载试验,
备用电检查工作应当严1
维护、
的支架及基础情况;
3、不定期维护:在大风和大雪后可能对助航灯光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对助航灯光系统进行检查,并调整各类灯具的仰角及水平;清除遮蔽灯光的草或积雪。
(二)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的基本维护:
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应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空中或经民航总局批准的地面校验设备的校验。
(三)嵌入式灯具的基本维护:除进行本条款(一)的维护项目外,还需进行以下维护工作:1、日维护:检查透镜的干净、清洁程度;2、月维护:检查灯具上盖的固定螺栓扭矩,并对松动的螺栓予以紧固;
3、季维护:测试灯具的输出光强并更换不符合光强要求的灯具;4、年维护:检查和清洁灯具的棱镜和滤光镜,检查灯具的密闭性能,更换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灯具。第九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目视泊位引导系统及时维护,定期校验,保持系统的持续适用。第一节第九十五条 机坪的物理特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九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第九十七条 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
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
机场管理机构明
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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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