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招标文件(定稿)(7)

2019-03-09 15:03

高新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8·

9.2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

9.3承包人发货时,应提前三天用传真通知发包人,以便配合。

9.4所有货物承包人必须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材质单、质保书(含环保检测证明)、厂家的产品检验报告等有关的证明原件。承包人负责安排运输,并承担费用。货到现场后,由承包人自备卸车设备卸于发包人指定场地,卸车费和卸车时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5承包人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9.6货物质保期:本合同货物质保期为货物投入运行后一年;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因承包人的责任必须停止运行,质保期也应相应延长。

9.7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与合同文件规定不符、货物有缺陷或损坏而非发包人造成,承包人必须无偿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换货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天内完成。

10.保险

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的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合同价款

11.1.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该单价为货物的落地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出厂价格、加工费、企业管理费、包装费、运输费、落地前保管费、保险费、装卸费(含工地卸车费)、检验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供货期内单价保持不变。本合同单价不因供货量的增减、供货期的长短等因素而变化。

11.1.2 最终结算总价根据发包人认定的实际发生的有效数量乘以本合同单价,货物最终结算总额以审计部门审计后的金额为准。

11.2合同价款支付

11.2.1合同价款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11.2.2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价1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50%,工程竣工满一年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12.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因货物质量问题而出现工程事故,承包人应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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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检验

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发包人可申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4.索赔

14.1承包人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发包人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1.1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发包人,承包人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4.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发包人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如因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4.2如果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承包人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提出索赔通知的30天内或发包人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发包人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处理方式处理索赔事宜,发包人将从承包人应得的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工程延期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按期交付使用(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承包人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发包人将同意延长工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承包人应得的合同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合同金额的5%计,不满7天按7天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5%。如果承包人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付使用,发包人有权因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则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6.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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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向承包人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承包人支付。 18.仲裁

18.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8.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则进行。

18.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8.4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8.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9.违约、终止合同

19.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9.1.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发包人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

19.1.2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19.2发包人根据本合同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发包人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0.破产终止合同

当承包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发包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发包人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21.变更指示

21.1发包人可以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21.1.1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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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 承包人须提供的服务。

21.1.3 由于设计变更而影响的货物数量。

21.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承包人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工期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的变更指示后7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2.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作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3.转让与分包

23.1除发包人事先同意外,承包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3.2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承包人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4.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5.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7.其它

27.1 发包人已委托委托 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对整个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行使发包人授予的权利,承包人应做好与项监理单位的配合工作。但对于本合同的修改、补充,以及可能给发包人增加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必须经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方具有法律效力。

27.2 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盖章记录在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买 方:(盖章)卖 方:(盖章)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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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附件

附件一

投标函

****招标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们决定参加编号为CGFA2010076高新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的投标。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2.如果我们的投标文件被接受,我们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产品及服务。

3.我们理解,最低投标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你们有选择中标人的权利。 4.我方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5.我们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公证费,遵守贵公司有关采购的各项规定。

6.我方的投标文件自投标之日起有效期为九十天(日历日)。 7.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帐 号:

投标人代表姓名、职务: 投标人单位全称(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理单位:山东省鲁成招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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