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综合管理制度(4)

2019-03-09 17:24

九、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采用计算机对企业进行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的途径。而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可以实现对计算机使用的有效管理。既可以保证计算机使用中网络安全问题,还能提高计算机的使用价值,从而为企业节省成本开支。

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目的

为保证局域网安全运行,提高计算机的利用率,延长计算机的使用寿命,特制的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运用的长远规划。

(二)根据资金的安排,负责机器及外设、备件的计划、采购。 (三)对分散使用的计算机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 要保证计算机室内的卫生清洁,严禁在计算机室内吸烟,禁止乱扔碎纸、果皮等杂物,禁止在机桌、机器上乱画、乱贴等。

第四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禁止浏览登入非法网站、浏览非法信息。

第五条 禁止随意拨弄、拆卸、搬动计算机设备、配件(键盘、鼠标等),严格按操作程序正常开机、关机。

第六条 禁止对计算机私设开机口令、对硬盘格式化操作、改变机器配置。禁止乱装软件、以防止感染病毒。

第七条 要严格使用专用清洁剂擦洗,不得用湿布擦拭机器,以免影响计算机使用寿命。 第八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应认真做好计算机运行情况的日常记录,下班后要及时检查机器设备,切断电源后,关好门窗,放可离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十、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因此制定一部完善的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能够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

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章的种类

(一)印鉴:公司向主管机关等级的印章或指定业务专用的公司印章; (二)职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的印章;

(三)职衔签字章:刻有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衔及签名的印章; (四)部门章:刻有公司部门名称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刻制选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的质料和种类。 (二)印章的形体和规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印章的刻制须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部凭公司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四)下属企业和部门根据需要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言保存,以便备查。

(二)印章启用要事先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发放单位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 印章的保管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董事会、公司的正式用章、专用印章、钢印应指定行政部长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里。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显现或遗失的,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安保部门查处。 第六条 印章的交接

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第七条 印章的停用: (一)下列印章停用的情况:机构变动导致机构名称改变;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

(一)适用范围: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法人章;2.凡属公司内部行文、通知的,使用公司内部印章;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印章;4.凡属合同类的使用合同专用章;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使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

(三)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第九条 印章的监管

(一)总经理职章及特定业务专用章由总经理核定监印人员。 (二)总经理职衔签字章的监印人员为管理部主管。 (三)经理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经理核定监印人员。

(四)各种印章由监印人员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由监印人员负责。 (五)监印人对未经判定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受处罚。

(六)印章遗失时除立即向上级汇报外,还应依法公告作废。

(七)监印人除文件、文稿上用印外,还应于“用印申请单”加盖使用的印章存档。 第十条 附 则

(一)未按办法要求使用印章、保管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的,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由公司总经理颁布生效。

十一、合同审定管理规定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对外发生关系少不了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保障利益的最终实现。为把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融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有效预防法律风险,企业有必要制定一部合同审定管理规定。

XX公司合同审定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总 则

为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除、终止。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企业章程; (二)股权转让协议;

(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四)业务合同;

(五)设备维修养护合同、外包合同; (六)其他合同。

第四条 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目标责任书等合同文书由人力资源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公司法务部均可根据实际需要介入,并在公司对外合同签订前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法务部进行合同审核的要点如下:

(一)合同对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性与合法性;。 (二)合同标的的合法性;

(三)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四)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法务部协助经办部门或人员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与审查:

(一)审查对方主体资格,审核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资质证书、注册资本等; (二)审查欲签合同标的是否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和资质证书;

(三)审查合同方的履约能力、支付能力、财务状况等,必要时应要求合同对方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八条 代签合同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权限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务部需确认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受托事项及权限、有效期等。

第九条 有担保的合同,法务部需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第十条 对于重大合同,法务部人员还需了解和审查合同对方的履约信用,审查其有无违约事实,有无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第十一条 合同对方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 第十二条 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法务部需对担保人进行严格审查,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法务部需审查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和严谨性,特别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合理,经办人应充分估计违约风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

第十四条 法务部应根据审查结果,拟定“法务部合同审查意见书”,交经办人加以完善。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合同档案制度,将合同正本、合同审批单、法务部合同审查意见书原件存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十二、法律纠纷处理办法

随着企业的日益发展,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涉及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还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法律纠纷处理办法,用以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处理办法,建立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盒救济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纠纷处理办法范本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处理法律纠纷事件,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部门负责人于各纠纷案件发生当天及时填写相关表单,说明案件发生的详细情况,提交法务部。

第三条 法务部对案件进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审批。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确定案件处理原则后,由法务部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确定纠纷处理对策,预估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 公司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各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发生的案件,对隐藏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负责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涉及以下法律纠纷的案件,应在诉讼过程中及时向总经理报告诉讼进展情况: (一)涉及侵犯公司注册商标、名誉权等类型的诉讼、仲裁案件。

(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或执行结果会给公司利益带来严重不利影响的案件。

(三)单笔诉讼标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达到公司净资产10%以上的案件。 (四)涉及刑事问题的民事、经济案件。

(五)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 第七条 对公司主动提起起诉、仲裁的案件的处理。 第八条 公司法务部接到对方的《律师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应诉通知书》的,根据案件性质、可能遭受的损失和危急程度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 属于解除业务、服务合同性质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或已被媒体曝光的纠纷,法务部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并在7日内上交书面报告,附所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第十条 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纠纷或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纠纷,法务部在7日内上交书面报告,附拟聘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答辩书。

第十一条 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将给予重大行政处罚的口头或书面,《听证告知书》时,必须在次日报总经理,决定是否聘请代理人,准备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法务部接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必须立即上报总经理,决定是否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法务部应在案件处理后15日内上交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纠纷的产生、争议事项和金额、案件结果、总结分析,并附和解协议、调解书、裁定书等复印件。

第十四条 如纠纷时间有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法务部须作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法务部应建立特别法律事务的案件档案,包括各种法律文书、证据、内部报告和批复。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法务部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法务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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