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在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 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
第四项 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 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
第七项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从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文物建筑,除非为保护它而非迁不可,或者因为国家或国际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第八项 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护它们时才可以取下。 修复
第九项 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第十项 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 第十一项 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一座建筑物有各时期叠压的东西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把被压的底层显示出来,条件是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小,而显示出来的却有很大的历史、考古和审美价值,而且保存情况良好,还值得显示。负责修复工作的个人不能独自评价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来决定去掉什么东西。
第十二项 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
第十三项 不允许有所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它的传统布局、它的构图的均衡和它跟传统环境的关系。 历史地段
第十四项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项 发掘必须坚持科学标准,并且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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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进一步,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从速理解文物的意义,揭示它而决不可歪曲它。 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黏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 出版
第十六项 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要有插图和照片。
清理、加固、调整和重新组合成整体的每个步骤。以及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技术和外形的鉴定,都要写在记录和报告里。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 保护历史性城市 前言和定义
不论是或多或少自发地形成的还是经过精心规划的,世界上所有的城市都是社会在历史长河中多样性的物质表现,因而都是历史性的(英文版无最后半句--译者)。
本宪章所涉及的正是大小城镇和历史性的城中心或地区,包括它们的自然的或人造的环境。上述这些,除了具有历史文献作用外,还体现传统的城市文化的固有价值。但是,在今天已经遍及一切社会的工业化时代所引起的那种城市化的影响下,它们正面临着没落、颓败甚至破坏的危险。
面对着这种常常具有戏剧性的会导致文化的、社会的、甚至经济的特色丧失的情况,文物建筑与历史地段国际议会(ICOMOS)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保护历史性城市和城市化地段的宪章》。
这份新的文件补充了通常被称为《威尼斯宪章》1964年)的《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它确定了原则和目标、方法和行动手段来保卫历史性城市的素质,协调个人的和社会的生活,并使构成人类记忆的东西,哪怕是不太重要的,得以传之永久。
正如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华沙--内罗毕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及它们在现代生活中的地位的建议》和其他国际条约所提出的,本宪章中所说的“保卫历史性城市”指的是采取措施保护它们、恢复它们、整体地发展它们及使它们与当代生活和谐的适应。 原则和目标
1.为了最大限度的生效,历史性城市和城区的保卫应该成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政策的组成部分,并在各个层次的城市规划和管理计划中考虑进去。 2.应该予以保护的价值是城市的历史特色以及形象地表现着那个特色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因素的总体,尤其是:
(1)由街道网和地块划分决定的城市形式;
(2)城市的建造房子的部分、空地和绿地之间的关系;
(3)由结构、体积、风格、尺度、材料、色彩和装饰所决定的建筑物的形式和面貌(内部和外部);
(4)城市与它的自然的和人造环境的关系; (5)城市在历史中形成的功能使命。
对这些价值的任何损害都会混淆并扰乱这历史性城市的真实性。
3.为了使保护取得成功,必须使全城居民都参加进来。应该在各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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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追求这一点,并必须使世世代代的人意识到这一点。切切不要忘记,保护历史性城市或城区首先关系到它们的居民。
4.对历史性城市或城区的干预都必须十分谨慎,讲究方法并且一丝不苟,要避免武断,要考虑每一个案例的专门问题。
5.在制定历史性城市和城区的保护计划之前应该先作多学科的研究。保护计划应包括对资料的分析,主要是考古的、历史的、建筑的、技术的、社会的和经济的资料,应该确定基本方针和在法律、行政和财政方面所要采取的行动方式。保护计划应该使历史性城区在城市整体中发出和谐的声音。保护计划应该确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建筑物和建筑群,需要在某种情况下保护的以及在特殊情况下要拆除的。在采取任何干预行动之前的现状应该严格地立档。计划应该得到居民的支持。
6.在保护计划等待批准期间,应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然,要遵照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办法。
7.历史性城市和城区的保护包含着对建筑物的经常维修。
8.当代生活所要求的新的功能和基础设施网络应该适应历史性城市的特点(英文本尚有:为使历史性城市适应当代生活,要求谨慎地设置和改善公共服务设施)。
9.改善住宅应该是保护的基本目的之一。
10.当必须改建建筑物或者重新建造时,必须尊重原有的空间组织,主要是原来的地块划分和尺度,并要把原有的建筑群的价值和素质赋予新建筑。引进具有当代特点的因素,只要不破坏整体的和谐,是有助于建筑群的丰富的(英文本为:不应该反对引进与周围相和谐的现代因素,因为这种面貌能使一个地区丰富起来)。 11.通过鼓励对城市的考古研究并恰当地在不损害城市体系的整体组织前提下展示城市考古的发现,对提高对历史性城市的历史知识是至关重要的(英文本为:应该通过考古研究和恰当地展出考古发现来扩大对历史性城市和城市化地区的历史知识)。
12.在历史性城市或地区内部要严格控制汽车交通;停车场需妥善管理,不要败坏它们和它们环境的面貌。 13.国土整治规划中的干线道路网不要穿过历史性城市,只要使交通易于接近这些城市并使进入这些城市较为方便就可以了。
14.对历史性城市必须采取抵抗自然灾害和其他一切有害影响(主要是污染和震动)的防卫性措施,既要保证保护居民的文化遗产,也要保护它们的安全和财产。为防御和修复一切自然灾害的后果而采取的措施都要和被保护的东西的特点相适应(英文本最后一句为:不论影响历史性城市和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如何。防御和修复措施都必须与被保护的文物的特点相适应)。 15.为了保证把居民吸引到保护工作中来,必须从学龄开始就对他们进行普遍的教育。要鼓励各种保护协会的工作,要采取财政措施鼓励保护和修复工作。
16.为了保护,必须组织起对各有关专业的专门教育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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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世界遗产名录
1.泰山(文化和自然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2.长城(文化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3.明清故宫(文化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4.莫高窟(文化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5.秦始皇陵(文化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6.周口店“北京人”遗址(文化遗产,1987年12月列入) 7.黄山(文化和自然遗产,1990年12月列入)
8.九寨沟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1990年12月列入) 9.黄龙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1992年12月列入)
10.武陵源风景山庄及周围寺庙(自然遗产,1992年12月列入) 11.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1994年12月列入) 12.拉萨布达拉宫(文化遗产,1994年12月列入)
13.曲阜孔庙、孔林、孔府(文化遗产,1994年12月列入) 14.武当山古建筑群(文化遗产,1994年12月列入) 15.庐山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1996年12月列入)
16.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遗产,1996年12月列入) 17.平遥古城(文化遗产,1997年12月列入) 18.苏州古典园林(文化遗产,1997年12月列入) 19.丽江古城(文化遗产,1997年12月列入) 20.颐和园(文化遗产,1998年11月列入)。 21.天坛(文化遗产,1998年11月列入) 22.大足石刻(文化遗产,1998年11月列入) 23.武夷山(文化和自然遗产,1999年12月列入) 24.龙门石窟(文化遗产,2000年11月列入) 25.青城山都江堰(文化遗产,2000年11月列入)
26.明清皇家陵寝:明显陵、清东陵、清西陵(文化遗产,2000年11月列入) 27.安徽古村落:西递村、宏村(文化遗产,2000年11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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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建筑史 □古埃及
1.古王国时期(公元前三千纪)
本时期的代表性建筑是陵墓。最初是仿照住宅的“玛斯塔巴”式,即略有收分的长方形台子。经多层阶梯状金字塔逐渐演化为方锥体式的金字塔。多层金字塔以萨卡拉的昭塞尔金字塔为代表。在墓群的祭祀厅堂及附属建筑上仍有仿木构痕迹。方锥形金字塔以吉萨的三大金字塔:胡夫、哈夫拉、孟卡乌拉为代表,金字塔陵墓主要由临河处的下庙、神道、上庙(祭祀厅堂)及方锥形塔墓组成。 2.中王国时期(公元前21~公元前18世纪) 首都迁到上埃及的底比斯,在深窄峡谷的峭壁上开凿出石窟陵墓,如曼都赫特普三世墓。此时祭祀厅堂成为陵墓建筑的主体,强化了内部空间的作用,在严整的中轴线上按纵深排列布局,整个悬崖被组织到陵墓的外部形象中。 3.新王国时期(公元前16~公元前11世纪) 形成适应专制制度的宗教,太阳神庙代替陵墓成为主要建筑类型。著名的太阳神庙,如卡纳克和卢克索的阿蒙神庙。其布局沿轴线依次排列高大的牌楼门、柱廊院、多柱厅等神殿、密室和僧侣用房等。庙宇的两个艺术特点:一是牌楼门及其门前的神道及广场,是群众性宗教仪式处,力求富丽堂皇隆重以适应戏剧性的宗教仪式;一是多柱厅神殿内少数人膜拜皇帝之所,力求幽暗威严以适应仪典的神秘性。神庙的建筑艺术重点已从外部形象转到了内部空间,从雄伟宏大的纪念性转到神秘性与压抑感。
4.古代埃及建筑的风格特征
高超的石材加工制作技术创造出巨大体量,简洁几何形体,纵深空间布局,追求雄伟、庄严、神秘。震撼人心的艺术效果。 □两河流域及波斯建筑
1.历史分期、分布范围
约公元前3500年至公元前4世纪。包括早期的阿卡德-苏马连文化,以后依次建立的奴隶制国家为古巴比仑王国(公元前19~公元前16世纪)、亚述帝国(公元前8~公元前7世纪)、新巴比仑王国(公元前626~公元前539年)和波斯帝国(公元前6~公元前4世纪)。 2.建筑技术
两河流域缺石少木,故使用夯土墙,发展土坯砖、烧砖的筑墙技术,并以沥青、陶钉、石板贴面及玻璃砖保护墙面,使材料、结构、构造与造型有机结合,创造了以土作为基本材料的结构体系和墙体饰面装饰方法。 □爱琴文化建筑
爱琴文化公元前三千纪出现于爱琴海岛屿、希腊半岛和小亚细亚西海岸地区,以克里特岛和希腊半岛的迈西尼为中心,又称克里特-迈西尼文化。有人称爱琴文化是希腊早期文化,不过,爱琴文化又是一个独立的文化,它的建筑是独立的建筑。
1.克里特。克诺索斯的米诺王宫,空间高低错落,依山而建,规模宏大,楼梯走道曲折多变,宫内厅堂柱廊组合多样,柱子上粗下细,造型独特。建筑风格精巧纤丽、房屋开敞、色彩丰富。
2.迈西尼。迈西尼卫城及泰仑卫城,风格粗犷,防御性强。迈西尼卫城的城门因其雕刻得名为“狮子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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