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在气态和固态粉尘介质作用下,钢结构的表面防护应符合表5.2.2规定。
表5.2.2 钢结构的表面防护 防护层设计 使用年限(a) 10~15 5~10 2~5 强腐蚀 320 280 240 防腐蚀涂层最小厚度(μm) 中腐蚀 280 240 200 弱腐蚀 240 200 160 注:1 防腐蚀涂料的品种,应按本规范第7.10节确定。 2 涂层厚度包括涂料层的厚度或金属层与涂料层复合的厚度。 3 采用喷锌、铝及其合金时,金属层厚度不宜小于120μm,采用热 镀浸锌时,锌的厚度不宜小于85μm。 4 室外工程的涂层厚度宜增加20~40μm。 5.2.3 钢铁基层的除锈等级,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表5.2.3 钢铁基层的除锈等级 项 目 喷铝及其合金 喷锌及其合金 富锌底涂料 乙烯磷化底涂料 环氧或乙烯基酯玻璃鳞片底涂料 氯化橡胶、聚氨酯、环氧、聚氯乙烯莹丹、聚氨酯聚取代乙烯互穿网络、高氯化聚乙烯、醇酸、丙烯酸及其改性树脂等底涂料 沥青、环氧沥青、聚氨酯沥青底涂料 热镀浸锌 锈面涂料 注:1 新建工程重要构件的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Sa2 Sa2或St3 St2 Pi 除去浮锈等不牢物 12最低除锈等级 Sa3 Sa212 。 2 喷射或抛射除锈后的表面粗糙度宜为40~75μm,并不应大于涂层 厚度的1。 3 26 5.2.4 在气态和固态介质作用下,砌体的表面防护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表5.2.4 砌体的表面防护 防护层使用 年限(a) 10~15 强腐蚀 防腐蚀涂层, 厚度≥160μm 防腐蚀涂层, 厚度≥120μm 中腐蚀 防腐蚀涂层, 厚度≥120μm 防腐蚀涂层, 厚度≥80μm 弱腐蚀 防腐蚀涂层, 厚度≥80μm 1. 聚合物水泥浆 两遍 2.普通内外墙涂料两遍 5~10 1.聚合物水泥浆防腐蚀涂层, 两遍 2~5 不做表面防护 厚度≥80μm 2.普通内外墙涂料两遍 注:1 防腐蚀涂料品种,应按本规范第7.10节确定。 2 混凝土砌块、烧结普通砖和烧结多孔砖等墙、柱砌体的表面, 应先用1:2水泥砂浆抹面(厚20㎜),然后再做防护面层。 3 当表中有多种防护措施时,可根据腐蚀性介质和作用程度等因素 选用其中一种。 5.2.5 当地面需经常冲洗或堆放腐蚀固态介质时,墙、柱面应设置墙裙,其面层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腐蚀性介质为酸性时,宜采用玻璃钢、玻璃鳞片涂层、树脂砂浆或耐腐蚀块材。
2 腐蚀性介质为碱性或中性时,宜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玻璃钢或防腐蚀涂层。
5.2.6 孔洞周围的边梁和板受到液态介质作用时,宜设置玻璃钢或玻璃鳞片涂层。
5.2.7 厂房围护结构设计应防止结露,不可避免结露的部位应加强防护。
5.3 门 窗
5.3.1 对钢的腐蚀性等级为强时,不宜采用推拉门、金属卷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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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升门或悬挂式折叠门。
5.3.2 在氯、氯化氢、氟化氢、硫酸酸雾等气体或碳酸钠粉尘作用下,不应采用铝合金门窗。
5.3.3 生产中散发碱性粉尘时,不应采用木门窗。
5.3.4 硬聚氯乙烯塑钢门窗、玻璃钢门窗以及对钢的腐蚀性等级为强时的木门窗,其五金件宜采用防腐型的金属配件、优质工程塑料及特制的紧固件。
5.3.5 侧窗、天窗的开窗机,应选用防腐蚀型的。
5.4 屋 面
5.4.1 屋面形式应简单,宜采用有组织外排水。生产过程中散发腐蚀性粉尘较多的建筑物,不宜设女儿墙。 5.4.2 屋面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型屋面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性质等条件,选用铝合金板、彩涂压型钢板、玻璃钢瓦及塑料瓦等材料。
2 在氯、氯化氢、氟化氢气体,碱性粉尘或煤、铜、汞、锡、镍、铅等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粉尘作用下,不应采用铝合金板屋面。
3 对钢的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彩涂压型钢板在相对湿度小于75%的环境不宜采用,在相对湿度大于75%的环境不得采用。当必须采用时,应有可靠的技术措施。
4 在腐蚀性粉尘的作用下,不应采用刚性防水屋面和水泥、 混凝土的瓦屋面。当采用彩涂压型钢板屋面时,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0%。
5 屋面配件宜采用混凝土、玻璃钢、工程塑料或不锈钢等材料制作,不宜采用薄钢板或镀锌薄钢板制作。
5.4.3 金属板屋面的连接件,应采取防止不同金属接触腐蚀的隔离措施。
5.4.4 雨水管和水斗宜选用硬聚氯乙烯塑料、聚乙烯塑料、玻璃钢、不锈钢等材料制作。
5.4.5 受液态介质或固态介质作用的屋面,应按防腐蚀楼层地面设计,并应设置耐腐蚀的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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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腐蚀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应加强防护。
5.5 墙 体
5.5.1 承重或非承重的砌体墙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4.5.1条的规定;其表面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5.5.2 轻质墙体应根据使用环境的介质条件,合理选择墙体材质。
1 内隔墙可选用增强水泥条板、轻质混凝土条板、铝合金玻璃隔墙、不锈钢玻璃隔墙、塑钢玻璃隔墙和轻钢龙骨墙板体系。
2 外墙可采用外挂水泥纤维外墙条板、饰面混凝土外挂条 板。当采用彩涂压型钢板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4.2条的要求。
3 轻质增强水泥条板及混凝土条板的表面防护,可按本规 范第5.2.4条确定。
5.5.3 轻钢龙骨墙板体系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轻钢龙骨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的冷轧镀锌薄钢板,其镀锌质量不应小于180g / ㎡。
2 外挂板应具有防水性及耐腐蚀性能,不得采用石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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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构 筑 物
6.1 储槽、污水处理池
6.1.1 本节适用于常温、常压下储存或处理腐蚀性液态介质的钢筋混凝土储槽和污水处理池(以下简称槽、池)。 6.1.2 储槽的槽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槽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 槽体不应设置伸缩缝。
3 槽体宜采用条形或环形基础架空设置,当工艺要求布置在地下时,宜设置在地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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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容积大于100m的矩形储槽宜分格。
6.1.3 污水处理池的池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池体不宜设置伸缩缝,必须设置时,构造应严密,防止渗漏。
6.1.4 槽、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低于S8。
2 侧壁和底板的厚度不应小于200㎜。混凝土内表面应平整。侧壁不平处可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局部抹平,不得采用水泥砂浆找平层;底板不平处可采用细石混凝土找平层。
3 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间距不应大于200㎜,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
6.1.5 槽、池的内表面防护措施宜符合表6.1.5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块材宜采用厚度不小于30㎜的耐酸砖和耐酸石材。砌筑材料可采用树脂类材料、水玻璃类材料,不得采用沥青类材料。 2 水玻璃混凝土应采用密实型,其厚度不应小于80㎜。
3 玻璃钢的增强材料应采用毡或毡、布复合。贴布前,应先涂刷封底料,然后满刮树脂腻子(厚度0.5~1.0㎜)。衬布后,应在表面上涂刷树脂面料两遍。
4 采用块材、水玻璃混凝土衬里时,应设玻璃钢隔离层(毡或布不少于2层,厚度不小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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