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子分部工程及其分项工期程划分表 项次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1 抹灰工程 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砌体勾缝
木门窗制作与安装,金属门窗安装,塑料门窗安装,特种门安装,
2 门窗工程
门窗玻璃安装
3 吊顶工程 暗龙骨吊顶,明龙骨吊顶 4 轻质隔墙工程 板材隔墙,骨架隔墙,活动隔墙,玻璃隔墙 5 饰面板(砖)工程 饰面板安装,饰面砖粘贴 6 幕墙工程 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 7 涂饰工程 水性涂料涂饰,溶剂型涂料涂饰,美术涂饰 8 裱糊与软包工程 裱糊,软包
橱柜制作与安装,窗帘盒\\窗台板和散热器罩制作与安装,门
9 细部工程
窗套制作与安装,护栏和扶手制作 与安装,花饰制作与安装
10 建筑地面工程 基层,整体面层,板块面层,竹木面层 附录C 隐藏工程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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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 分项工程名称 专业工长 隐藏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施工标准名称及代号
施工图名称及编号
隐蔽工程部位 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自查记录 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记录 施工单位自查结论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建设)单位 验收结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论 人): 年 月 日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总 则
1.0.l 为统一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的方法,保证玻璃幕墙工
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幕墙工程材料的现场检验和安装质量
的检验。
1.0.3 检验玻璃幕墙工程质量,应同时检查有关项目的质量保
证资料。
1.0.4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使用的
仪器、设备应符合检验指标。
1.0.5 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材料现场检验 2.1 一般规定
2.1.1 材料现场的检验,应将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规格、 批号的材料作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随机抽取3%且不得少于5
件。检验记录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记录表进行。 2.1.2 玻璃幕墙工程中所用的材料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2 铝 合金型材
2.2.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铝合金型材,应进行壁厚、膜厚、
硬度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2.2.2 用于横梁、立柱等主要受力杆件的截面受力部位的铝合
金型材壁厚实测值不得小于3mm。
2.2.3 壁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或分 辨率为0.1mm的金属测厚仪在杆件同一截面的不同部位测量,
测点不应少于5个,并取最小值。
2.2.4 铝合金型材膜厚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阳极氧化膜最小平均膜厚不应小于15μm,最小局部膜
厚不应小于 12μm 。
2 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的平均值不应小于60μm,其局
部厚度不应大于120μm且不应小于40μm。 3 电泳涂漆复合膜局部膜厚不应小于21μm。 4 氟碳喷涂涂层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μm,最小局部厚度
不应小于25μm。
2.2.5 检验膜厚,应采用分辨率为0.5Um的膜厚检测仪检测。 每个杆件在装饰面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
量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2.6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6063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
于8,6063AT5型材的韦氏硬度值,不得小于10。 2.2.7 硬度的检验,应采用韦氏硬度计测量型材表面硬度。型
材表面的涂层应清除干净,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应以至少3点
的测量值,取平均值,修约至0.5个单位值。 2.2.8 铝合金型材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材表面应清洁,色泽应均匀。
2 型材表面不应有皱纹、裂纹、起皮、腐蚀斑点、气泡、 电灼伤、流痕、发粘以及膜(涂)层脱落等缺陷存在。 2.2.9 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放大
镜,观察检查。 2.3 钢 材
2.3.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钢材,应进行膜厚和表面质量的检
验。
2.3.2 钢材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处理时,其 膜厚应大于45μm; 当采用静电喷涂时,其膜厚应大于40μm。 2.3.3 膜厚的检验,应采用分辨率为0.5μm的膜厚检测仪检 测。每个杆件在不同部位的测点不应少于5个。同一测点应测量
5次,取平均值,修约至整数。
2.3.4 钢材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气泡、结疤、泛锈、夹杂和折
叠。
2.3.5 钢材表面质量的检验,应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不使用
放大镜,观察检查。 2.4 玻 璃
2.4.1 玻璃幕墙工程使用的玻璃,应进行厚度、边长、外观质
量、应力和边缘处理情况的检验。
2.4.2 玻璃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B的方法测量和计算判定玻璃表面应力值。
2.4.10 幕墙玻璃边缘的处理,应进行机械磨边、倒棱、倒角,
处理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4.11 幕墙玻璃边缘处理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和手试的方
法。
2.4.12 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厚度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 2 中空玻璃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 3 胶层应双道密封,外层密封胶胶层宽度不应小于5mm。 半隐框和隐框幕墙的中空玻璃的外层应采用硅酮结构胶密封,胶 层宽度应符合结构计算要求。内层密封采用丁基密封腻子,打胶
应均匀、饱满、无空隙。
4 中空玻璃的内表面不得有妨碍透视的污迹及胶粘剂飞溅
现象。
2.4.13中空玻璃质量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在玻璃安装或组装前,以分度值为1mm的直尺或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在被检玻璃的周边各取两点,测量玻璃
及空气隔层的厚度和胶层厚度。
2 以分度值为1mm的钢卷尺测量中空玻璃两对角线长度
差。
3 观察玻璃的外观及打胶质量情况。 2.5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 2.5.1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硅酮结构胶必须是内聚性破坏。
2 硅酮结构胶切开的截面应颜色均匀,注胶应饱满、密
实。
3 硅酮结构胶的注胶宽度、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宽度
不得小于7mm,厚度不得小于6mm。 2.5.2 硅酮结构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l 垂直于胶条做一个切割面,由该切割面沿基材面切出两 个长度约50mm的垂直切割面,并以大于90°方向手拉硅酮结构
胶块,观察剥离面破坏情况(图2.5.2)。
图2.5.2 硅酮结构胶现场手拉试验示意
2 观察检查打胶质量,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胶
的厚度和宽度。
2.5.3 密封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密封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缝现象,接口处厚度和颜
色应一致。
2 注胶应饱满、平整、密实、无缝隙。
3 密封胶粘结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厚度不应小于
3.5mm。
2.5.4 密封胶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切割检查的方法,并 应采用分辨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密封胶的宽度和厚度。 2.5.5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有弹性、耐老化的密封材料;橡胶密封条不应有
硬化龟裂现象。
2 衬垫材料与硅酮结构胶、密封胶应相容。 3 双面胶带的粘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5.6 其他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
法;密封材料的延伸性应以手工拉伸的方法进行。
2.6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
2.6.1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玻璃幕墙中与铝合金型材接触的五金件应采用不锈钢材
或铝制品,否则应加设绝缘垫片。
2 除不锈钢外,其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
处理。
2.6.2 五金件外观的检验,应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 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转接件、连接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
坑、变形等缺陷。
2 当采用碳素钢时,表面应作热浸镀锌处理。
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长度不应小于开孔宽度加 40mm, 孔边距离不应小于开孔宽度的1.5倍(图2.6.3)。转接件、连
接件的壁厚不得有负偏差。
图2.6.3 转接件、连接件的开孔示意 2.6.4 转接件、连接件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观察检查转接件、连接件的外观质量。
2 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测量构造尺寸,用分辨率为
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壁厚。 2.6.5 紧固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固件宜采用不锈钢六角螺栓,不锈钢六角螺栓应带有 弹簧垫圈。当未采用弹簧垫圈时,应有防松脱措施。主要受力杆
件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铆钉可采用不锈钢铆钉或抽芯铝铆钉,作为结构受力的 铆钉应进行受力验算,构件之间的受力连接不得采用抽芯铝铆
钉。
2.6.6 采用观察检查的方法,检验紧固件的使用。 2.6.7 滑撑、限位器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滑撑、限位器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表面光洁,不应有 斑点、砂眼及明显划痕。金属层应色泽均匀,不应有气泡、露 底、泛黄、龟裂等缺陷,强度、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滑撑、限位器的紧固铆接处不得松动,转动和滑动的连
接处应灵活,无卡阻现象。
2.6.8 检验滑撑、限位器,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磁铁检查滑撑、限位器的材质。
2 采用观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检验滑撑、限位器的
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
2.6.9 门窗其他配件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窗)锁及其他配件应开关灵活,组装牢固,多点连
动锁的配件其连动性应一致。
2 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镀层不得有气泡、露底、脱
落等明显缺陷。
2.6.10门窗其他配件的外观质量和活动性能的检验,应采用观
察检查和手动试验的方法。 2.7 质量保证资料 2.7.1 铝合金型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型材的产品合格证。
2 型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型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
的商检证。
2.7.2 钢材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l 钢材的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