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钢材的力学性能检验报告,进口钢材应有国家商检部门
的商检证。
2.7.3 玻璃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玻璃的产品合格证。 2 中空玻璃的检验报告。 3 热反射玻璃的光学性能检验报告。 4 进口玻璃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2.7.4 硅酮结构胶及密封材料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l 结构硅酮胶剥离试验记录。
2 每批硅酮结构胶的质量保证书和产品合格证。 3 硅酮结构胶、密封胶与实际工程用基材的相容性检验报
告。
4 进口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商检部门的商检证。
5 密封材料及衬垫材料的产品合格证。 2.7.5 五金件及其他配件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钢材产品合格证。 2 连接件产品合格证。 3 镀锌工艺处理质量证书。
4 螺栓、螺母、滑撑、限位器等产品合格证。
5 门窗配件的产品合格证。 6 铆钉力学性能检验报告。
3 防 火 检 验
3.1 一般规定
3.1.1 玻璃幕墙工程防火构造应按防火分区总数抽查5%,并
不得少于3处。
3.1.2 玻璃幕墙工程的防火构造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规定。 3.2 检验项目
3.2.1 幕墙防火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与楼板、墙、柱之间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横向、竖向
连续的防火隔断。
2 对高层建筑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 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
实体裙墙。
3 同一块玻璃不宜跨两个分火区域。
3.2.2 检验幕墙防火构造,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
隔断处,采用观察的方法进行检查。
3.2.3 幕墙防火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节点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防火材料的品种、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标准的规定。 3 防火材料应安装牢固,无遗漏,并应严密无缝隙。
4 镀锌钢衬板不得与铝合金型材直接接触,衬板就位后,
应进行密封处理。
5 防火层与幕墙和主体结构间的缝隙必须用防火密封胶严
密封闭。
3.2.4 检验幕墙防火节点,应在幕墙与楼板、墙、柱、楼梯间
隔断处,采用观察、触摸的方法进行检查。 3.2.5 防火材料铺设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材料的品种、材质、耐火等级和铺设厚度,必须符
合设计的规定。
2 搁置防火材料的镀锌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2mm。 3 防火材料铺设应饱满、均匀、无遗漏,厚度不宜小于
70mm。
4 防火材料不得与幕墙玻璃直接接触,防火材料朝玻璃面
处宜采用装饰材料覆盖。
3.2.6 检验防火材料的铺设,应在幕墙与楼板和主体结构之间 用观察和触摸方法进行,并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3.3 质量保证资料 3.3.1 检验防火构造,应提供下列资料:
l 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2 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
3 防火构造节点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4 防雷检验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工程防雷措施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均压环的楼层数少于3层时,应全数检查;多于3层 时,抽查不得少于3层,对有女儿墙盖顶的必须检查,每层至少
应查3处。
2 无均压环的楼层抽查不得少于2层,每层至少应查3
处。
4.1.2 幕墙防雷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 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
范》JGJ/T16的规定。
4.2 检验项目
4.2.1 玻璃幕墙金属框架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幕墙所有金属框架应互相连接,形成导电通路。 2 连接材料的材质、截面尺寸、连接长度必须符合设计要
求。
3 连接接触面应紧密可靠,不松动。
4.2.2 检验玻璃幕墙金属框架的连接,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检查。
2 观察、手动试验,并用分度值为lmm的钢卷尺、分辨
率为0.05mm的游标卡尺测量。
4.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连接材质、截面尺寸和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幕墙金属框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应紧密可靠,应采用焊 接或机械连接,形成导电通路。连接点水平间距不应大于防雷引
下线的间距,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均压环的间距。 3 女儿墙压顶罩板宜与女儿墙部位幕墙构架连接,女儿墙 部位幕墙构架与防雷装置的连接节点宜明露,其连接应符合设计
的规定。
4.2.4 检验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防雷装置的连接,应在幕墙框 架与防雷装置连接部位,采用接地电阻仪或兆欧表测量和观察检
查。 4.3 质量保证资料
4.3.1 防雷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防雷装置连接测试记录。 3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5 节点与连接检验 5.1 一般规定 5.1.1 节点的检验抽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幅幕墙应按各类节点总数的5%抽样检验,且每类节 点不应少于3个;锚栓应按5‰抽样检验,且每种锚性不得少于
5根。
2 对已完成的幕墙金属框架,应提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 录。当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完整时,应对该幕墙工程的节点拆开
进行检验。
5.2 检验项目
5.2.1 预埋件与幕墙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件、绝缘片、紧固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
2 连接件应安装牢固。螺栓应有防松脱措施。 3 连接件的可调节构造应用螺栓牢固连接,并有防滑动措
施。角码调节范围应符合使用要求。
4 连接件与预埋件之间的位置偏差使用钢板或型钢焊接调
整时,构造形式与焊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预埋件、连接件表面防腐层应完整、不破损。 5.2.2 检验预埋件与幕墙连接,应在预埋件与幕墙连接节点处 观察,手动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焊缝量规
测量。
5.2.3 锚栓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锚栓进行锚固连接时,锚栓的类型、规格、数量 布置位置和锚固深度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锚栓的埋设应牢固、可靠,不得露套管。 5.2.4 锚栓连接的检验,应采用下列方法:
1 用精度不大于全量程的2%的锚栓拉拔仪、分辨率为 0.01mm的位移计和记录仪检验锚栓的锚固性能。 2 观察检查锚栓埋设的外观质量,用分辨率为0.05mm的
深度尺测量锚固深度。
5.2.5 幕墙顶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女儿墙压顶坡度正确,罩板安装牢固,不松动、不渗 漏、无空隙。女儿墙内侧罩板深度不应小于150mm,罩板与女
儿墙之间的缝隙应使用密封胶密封。
2 密封胶注胶应严密平顺,粘结牢固,不渗漏,不污染相
邻表面。
5.2.6 检验幕墙顶部的连接时,应在幕墙顶部和女儿墙压顶部
位手动和观察检查,必要时也可进行淋水试验。 5.2.7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钢材的连接件不得同铝合金立柱直接接触。 2 立柱、底部横梁及幕墙板块与主体结构之间应有伸缩空 隙。空隙宽度不应小于15mm,并用弹性密封材料嵌填,不得用
水泥砂浆或其他硬质材料嵌填。 3 密封胶应平顺严密、粘结牢固。
5.2.8 幕墙底部连接的检验,应在幕墙底部采用分度值为lmm
的钢直尺测量和观察检查。
5.2. 9 立柱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芯管材质、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芯管插入上下立柱的长度均不得小于200mm。
3 上下两立柱间的空隙不应小于10mm。
4 立柱的上端应与主体结构固定连接,下端应为可上下活
动的连接。
5.2.10 立柱连接的检验,应在立柱连接处观察检查,并应采用 分辨率为 0.05mm的游标卡尺和分度值为 1mm的钢直尺测量。
5.2.11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l 连接件、螺栓的规格、品种、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螺 栓应有防松脱的措施。同一连接处的连接螺栓不应少于两个,且
不应采用自攻螺钉。
2 梁、柱连接应牢固不松动,两端连接处应设弹性橡胶垫
片,或以密封胶密封。
3 与铝合金接触的螺钉及金属配件应采用不锈钢或铝制
品。
5.2.12 梁、柱连接节点的检验,应在梁、柱节点处观察和手动 检查,并应采用分度值为lmm的钢直尺和分辨率为0.02mm的
塞尺测量。
2.2.13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缝构造、施工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罩面平整、宽窄一致,无凹瘪和变形。 3 变形缝罩面与两侧幕墙结合处不得渗漏。
5.2.14 变形缝节点连接的检验,应在变形缝处观察检查,并应
采用淋水试验检查其渗漏情况。
5.2.15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孔、槽应畅通不堵塞,接缝严密,设置应符合设计
要求。
2 排水管及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
出水孔连接处应设橡胶密封圈。
5.2.16 幕墙内排水构造的检验,应在设置内排水的部位观察检
查。
5.2.17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
定:
l 吊夹具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和标
准要求。
2 吊夹具应安装牢固,位置准确。 3 夹具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
4 夹具衬垫材料与玻璃应平整结合、紧密牢固。 5.2.18 全玻幕墙玻璃与吊夹具连接的检验,应在玻璃的吊夹具
处观察检查,并应对夹具进行力学性能检验。
5.2.19 拉杆(索)结构接点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杆(索)受力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焊接节点焊缝应饱满、平整光滑。
3 节点应牢固,不得松动。紧固件应有防松脱措施。 5.2.20 拉杆(索)结构的检验,应在幕墙索杆部位观察检查,
也可采用应力测定仪对索杆的应力进行测试。 5.2.21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支承装置和衬垫材料的规格、色泽和外观应符合设计
和标准要求。
2 点支承装置不得与玻璃直接接触,衬垫材料的面积不应
小于点支承装置与玻璃的结合面。 3 点支承装置应安装牢固,配合严密。
5.2.22 点支承装置的检验,应在点支承装置处观察检查。
5.3 质量保证资料
5.3.1 节点连接的检验,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设计图纸资料。 2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3 淋水试验记录。 4 锚栓拉拔检验报告。
5 玻璃幕墙支承装置力学性能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