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2)

2019-03-09 21:12

股或国有法人股)比例,审批净资产折股比率,确定国有股权持股单位以及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原则、维护国有股权益和依法落实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财产权原则、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优化国有资产投资结构原则、保障 国有股权与其他股权同股同权同利原则。

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 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如下:

A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属及 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国有股权管理方 案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其程序是省属国有企业在作为股份 有限公司主发起人时,由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省属以下国有企业在作为主发起人时,由同级国资部 门审核后,遂级上报,最后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B.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申报材料。a.企业集团公司(企业主管部门)或 地方国资部门及作为主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关于请求批准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申 请文件;b.发起设立(或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 组方案和国有股权管理方案;c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如发起人中有事业单位或自 然人的,应提供事业单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d.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e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f.省工商行政管理部¨ 出具的(企业名称预选核准通知书>;g.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 意见书;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土地估价师的工作与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1)处置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

①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权限:A.企业改制,采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 股)方式处置土地资产的,国务院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处置方案报国土资源 部审批;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的企业,土地资 源处置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B.改制企业采取出让、租赁等其他方式处置 土地资产的,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处置审批手续。

②处置审批程序:A企业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核准;B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地价评 估,并依据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C.企业向土地所在地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D.企业到国务院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 资产处置审批;E.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 ③核准申报材料:A.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申请文件;B.改制批准文 件;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企业的文件: D.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E企业改制方案。

④审批申报材料:A.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B.土地资产处置具体 方案;C.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D.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 件;E.市、县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2)土地估价结果备案程序及申报材料。 ①备案适用范围:

A.下列土地估价结果需在省级以上土地部门备案:a.采用国家作价(人 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b.省属以上企业改制的;c.企业改制 后拟上市的。

B.其他土地估价结果,由企业直接在土地所在地土地部门备案。 ②备案程序:A.备案申请;B受理与备案。

③备案申报材料:A.备案申请文件;B.土地估价结果初审意见或初审表;

C.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表;D.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3)土地登记。企业改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土地资产方案 经批准后,企业持处置方案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4.律师工作与法律审查。律师一般对股份制改组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发起 人资格及发起人协议的合法性、发起人投资行为和资产状况的合法性、无形资 产权利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处理的合法性,创立大会有关决议、资产重组协 议、公司章程的起草,原企业重大变更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原企业重大合同及 其债权、债务的合法性、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的解决、其他应当审查的事项 等方面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 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

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 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

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应提交加盖发 照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应提交编委批文或<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应提交民政部¨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 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发起人协议。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 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主要指<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一年以上的协议); 11.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身 份证)复印件。

注: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宪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 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商务部批复及批准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保荐核准程序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辅导对象聘请的辅 导机构应是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 的机构。辅导机构应当针对每一个辅导对象组成专门的辅导工 作小组。辅导机构向辅导对象所在地的监管局报送备案材料。 辅导期限已没有明确要求,实务中辅导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根据证监发行[2006]6号文件,即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申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列举了主要目录。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推荐核准。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部职能及办事程序,请参见 WWW.CSYC.gov.cn。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①受理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 理的决定。

②初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 并在30日内将初审结果函告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保荐人自收到结果之日起10日 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 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舍政府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及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的意见,有关部门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③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 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同时对申报材料预披露。

发审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工作程序开展审核工作。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后, 以投票方式对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④核准发行。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 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 予核准的,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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