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资格审查
① 资格预审: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② 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后审不合格的投标视作废标处理。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6) 招标文件发放:招标单位对招标文件如有修改或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不清的问题需要澄清解释,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予以解答。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日.
7)勘察现场: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单位组织所有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
8)投标答疑会:如以投标答疑会形式进行解答,要以会议纪要形式同时送达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开标之前,招标单位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代表单独接触并个别解答任何问题。
9)接受投标书: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密封(寄)送达投标地点,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少于3家,重招。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开标、评标、定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投标人中标结果。 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2 建设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五级设置,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第一级:表示分类码(两位),附录A建筑工程01、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02、附录C安装工程03? 2)第二级:表示章(专业工程)顺序码(两位),如0103为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 3)第三级:表示节(分部工程)顺序码(两位);
4)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分项工程)名称码(三位);
5)第五级:表示拟建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码(三位),有编制人依据项目特征的区别,从001开始。
二. 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表7-1)
由于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允许承包商自行补充填报,故一般情况,清单编制人可不填写或只需填写最基本的措施项目既可。
三. 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
1. 预留金:是业主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
1)属暂定金额。主要是业主为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和施工中的工程设计变更因其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
2)预留金数额大小与承包商没有关系,不能视为规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预留金及其规费、税金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2. 材料购置费:指由业主自行购买的材料金额。
若合同金额中包括材料购置费,不能视为归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此项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3. 总承包服务费:是承包商为配合协调业主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清单编制人只需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总承包服务费”即可,但须在总说明中说明工程分包的具体内容。 4. 零星工作项目费:指由业主提出的、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列出的人工、材料、机械,是为将来有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以外的有关增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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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零星借工而作的单价准备,清单编制人应填写具体的暂估工程量;
2)数额大小与承包商没有关系,不能视为规承包商所有,竣工结算时,应将预留金及其规费、税金从合同金额中扣除。
《计价规范》未列出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并在总说明中予以说明。
§7.3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编制
一. 标底的编制原则
1. 编制依据具有可靠性。 2. 标底价应具有完整性。 3. 标底价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4. 标底价格的合理性。 5. 唯一性。
二. 标底编制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组价
1)不同定额表现的组价方式
① 用综合单价基价表现形式的组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可直接对应定额项目,只需调整材料单价发生变化的材料价格,对人工、机械等费用发生变化的进行调整,即可组成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② 用消耗量定额和价目表表现形式的组价。清单项目对应定额后,还须对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用价目表组价,组成工料机的单价,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还须另外计算,可计入综合单价中也可计入总价中。
2)《计价规范》与定额计量单位及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的组价方法。清单工程量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包含内容较全面,而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对项目的划分往往比较单一。
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标底编制人可根据编制的具体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认为不发生费用可填为
零。措施项目组价的方法一般有两种;
1)用综合单价形成的组价:主要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等,组价方法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相同。
2)用费率形式的组价:分三种方式计取:定额基价、定额(人工费和机械费)、定额人工费,标底编制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清单组价 4. 规费与税金的计取
§7.4 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一. 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投标书附录?投标保证金?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协议条款内容的确认和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应分为正本、副本,评标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截止之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之前,允许补充或修改,但须由投标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
1)复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和项目是否准确。 2)研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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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行清单综合单价计算。 综合单价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
① 根据定额计算。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描述的特征,按有关定额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② 按照实际费用估算。针对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项目描述的特征,按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进行有关费用估算并考虑风险费用,再除以清单工程量得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4)进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调整。注意综合单价调整时降低过低可能会加大承包商亏损的风险,过度的提高可能会失去中标的可能。
5)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将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填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计算各个项目的合价和合计。
2. 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可以在报价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增减措施费用内容报价,认为不发
生的,可填为零。对于实际需要发生,而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的,可自行填写增加,并报价。 3. 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
1)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的金额须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金额填写,不得增加或减少; 2) 总承包服务费金额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按实际估算费用,或按有关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3)零星工作项目费的金额应与零星工作项目表计价的合计金额完全一致。
4. 规费和税金计算:税金按规定计取,规费投标时应足额报价,否则将导致低于成本而中标无望。 5. 其他有关表格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主要材料价格表”等
§7.5 开标、评标与定标
一. 开标
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由招标人主持。 投标人或其代表或公证机关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唱标:投标人名称、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
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的。 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为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规定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 评标程序及主要内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评标专家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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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有重大偏差,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它规定。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 详细评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否则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者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2)综合评标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综合评估法评审。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4. 评标报告与定标:完成评标后,影响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1)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注明排列顺序;
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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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与调整
§8.1 施工预算与工程成本控制
一. 施工预算的编制方法:实物法、单位估价法:
用施工预算控制工程成本,是通过向生产班组下达施工任务书和限额领料单实现的。
二. 成本分析
1. 工程人工费的控制:可从控制支出和按实签证两个方面着手解决。
1)按定额人工费控制施工生产中的人工费,尽量以下达施工任务书的方式承包用工。 2)产生了合同价款以外的内容,应按实签证。 2. 工程材料费的控制
1)以最佳方式采购材料、努力降低采购成本; 2)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材料规格;
3)合理使用周转材料;?合理控制施工进度,减少模板的投入量,发挥其周转效率;?控制好工期,做到不拖延工期或合理提前工期;?做好周转材料的保管、保养工作,延长周转使用次数以降低摊销费。 4)合理设计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
§8.2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的调整
一. 工程变更
1. 无论哪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需由工程师确认并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2. 工程变更的控制
工程变更案发生的时间划分:?工程尚未开始:只需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或补充;?工程正在施工:变更时间紧迫,甚至可能导致现场停工,等待变更通知;?工程已完工:须作返工处理。
应尽可能避免工程完工后进行变更。实际造价=合同价+索赔额
3.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
1)建设单位须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方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① 因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②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商要求对原工程进行变更,控制顺序如图8-2所示:
① 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因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
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②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换用,
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③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的合理化建议,须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工程变更程序:在变更前,双方就办理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费用增加和造成损失的补偿协议,以免因费用补偿的争议影响工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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