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由承包商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调整合同价或顺延工期,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核、处理,主要有: 1)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报告时,可视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应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可,自变更价款报告送出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3)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5. 承包人按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
二.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 综合单价的调整: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
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
3. 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的价格进行控制。
1)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的,承包人采购材料前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
2)发包人收到资料后,在合同约定日期到期后,不予答复的可视为认可;
3)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 4. 措施费用调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措施费用应予调整: 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的,应予调整。 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包、承包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组价办法计算,也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3 工程索赔
工程实际中一般多称为“签证申请”。
1. 分类:
1)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工期索赔?经济索赔:也称额外费用索赔,简称“费用索赔”。 2)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规定的索赔: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称为“超越合同约定的索赔”。 ?道义索赔:罕见,称为通融索赔,或称优惠索赔。
3)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工程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最普遍,最常见的是承包商向业主提出; ?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分包商向总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经过总承包商审核后,凡是属于业主方面责任的,均由总承包商汇总加工后向业主提出;凡属总承包商责任的,则由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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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一般称为“商务索赔”,
无论施工索赔或商务索赔,都属于工程承包商施工的索赔范围。
4)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① 单项索赔: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施工索赔通常采用方式
② 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俗称一揽子索赔,也就是总成本索赔。——特定情况下被迫采用的一种
索赔方式。
采取综合索赔时,承包商须提前征得工程师的同意,并提出以下证明: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是合理的;B实际发生的总成本是合理的;C承包商对成本增加没有任何责任;D不可能采用其他方法准确地计算出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
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索赔: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反索赔:业主向承包商提出。
一. 索赔的条件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合理性
二. 索赔的基本程序及其规定(图8-3 索赔程序框图)
1. 索赔的提出
1)索赔意向书。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其索赔意向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意向或通知,则会丧失在索赔中的主动和有利地位。
2)索赔申请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交一份详细索赔报告。如索赔事件对工程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2. 索赔报告的审核: 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所须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
2)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过失所造成的; 3)这种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也不是由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所造成的; 4)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的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报告已经认可。
3. 索赔的处理。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
赔处理决定》,还需提出《索赔评价报告》作为决定的附件。承包人如持有异议,可提供进一步证明材料,
向工程师说明不合理的理由。如工程师坚持决定而承包人仍不满意,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 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的索赔额超过其权限范围时,须报请业主批准。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三.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对索赔证据的要求为;?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四. 承包商索赔的主要内容与处理原则
1.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应该做的工作:工期索赔或损失费用索赔
2. 监理(业主)指令错误: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3. 监理(业主)未能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14天。 4. 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图纸: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根据通用条款约定为14天。 5. 延期开工:提出延期开工申请,如被批准可索赔工期,监理(业主)确认时间为48天。业主要求延期开工,可进行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和工期索赔。 6.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开挖过程中遇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当业主没有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开挖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显著异常时,可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如开挖后地基需处理,根据设计变更,索赔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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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暂停施工: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8. 因非承包商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索赔,能否进行费用索赔视具体合同约定而定。 9. 不可抗力: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工期确认时间为14天。因业主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
力,不能免除延迟履行责任。 10. 检查检验: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1. 重新检验:当重新检验合格时,费用、损失费用和工期索赔。
12. 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加:按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程序处理,工期索赔,确认时间为14天。 13. 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业主违约,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 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按通用和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顺延工期和业主违约责任,承包商视具体合同约定处理。
五. 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1. 索赔款的主要组成部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利润。
在工程索赔的实践中,以下几项费用一般是不允许索赔的: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 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索赔款在索赔期间的利息; 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比例法、相对单位法、网络分析法、平均值计算法、其他方法。
3. 费用索赔计算
1)总费用法:较简单,基本思路:按现行计价规定计算索赔值,另外也可按固定总价合同转化为成本加酬金合同,即以承包商的额外成本为基础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税金等作为索赔值; 使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① 合同实施过程中总费用计算是准确的,工程成本计算符合现行计价规定,成本分摊方法、分摊基
础选择合理;实际成本与索赔报价成本所包括内容应一致; ② 承包商的索赔报价是合理的,反映实际情况;
③ 费用损失的责任,或干扰事件的责任与承包商无任何关系。
2)分项法: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引起费用项目损失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特点:比前者复杂,能反映实际情况,为索赔报告的进一步分析提供依据,应用面广。 3)因素分析法:亦称连环替代法,将各指标按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解为若干因素指标连乘形式。
§8.4 工程价款结算
一. 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
1. 工程价款结算的意义:?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2. 工程预付款结算
1)预付款的数额和拨付时间:
①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缴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30%;
②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③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分布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④ 在具备施工条件下的前提下,业主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
天内预付工程款。
2)预付款的的拨付及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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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② 工程预付款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工作量的25%,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
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③ 一般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内按预付款占合同总价的同一百分比扣回。 ④ 凡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业主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3.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1)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① 按月结算与支付: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
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② 分段结算与支付: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进度款。 2)工程量计算
① 承包商按约定向监理(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业主)在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不参加的以监理(业主)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业主)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商,致使其未能参加的,核实结果无效。
② 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视为确认。 ③ 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含设计变更)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业主)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
① 根据确定的工程量计量结果,承包商向监理(业主)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监理(业主)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商支付进度款。按约定时间业主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②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③ 监理(业主)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监理(业主)收到承包商通知后仍不付款,可与承包商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量计算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④ 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商可停止施工,由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⑤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留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4. 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编审
① 单位工程——由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审查;总承包工程:有具体承包商编制,总承包商审
查的基础上,监理(业主)审查; ② 单项工程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商编制,监理(业主)可直接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
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竣工结算经业主、承包商签字盖章后有效。 2)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①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商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② 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承包商责任自负; ③ 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业主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无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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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承包商自负责任;
3)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业主后30天内审查完成。在规定时限内如没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意见,则视同仁可。
表8-2 竣工结算报告审查时限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1 2 3 500万元以下 500万-2000万 2000万-5000万 审查时限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从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5000万元以上 4 4)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及违约责任
① 业主在收到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后15天内支付,到期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商可催告业主支付结算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业主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②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商可与业主协商将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承包商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5)竣工结算的编制方法:在工程进度款结算的基础上,根据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以及现场签证、工程量核定单、索赔等资料进行合同价款的增、减调整计算,最后汇总为竣工结算造价。
5.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预留:竣工验收同时或最迟不应超过3天到1周发送保修函。
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留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二. 国内设备、工器具和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 国内设备、工器具价款的支付与结算:业主对定购的设备、工器具,一律不预付定金,只对制造期在半年以上的专用设备和船舶的价款,按合同分期付款。 2. 国内材料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业主可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商
预付备料款,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应超过当年安装工程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适当增加。
2)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视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如规定这部分材料不计入投标报价,则只办理交接手续;如规定按某一价格计入投标报价,则应在进度款中或合同约定的办法扣除这一部分材料价款。
§8.5 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
一. 造价争议解决的途径
1. 友好协商解决:一种非对抗性处理法。 2. 调解解决:也是非对抗性处理法。
3. 仲裁或诉讼解决: 诉讼和仲裁在合同中只能选定一种。
1)仲裁: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如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当事人应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诉讼: 实行二审终局制度。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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