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或凸出外墙但窗台高度小于0.40米的窗,前者为平台式落地窗,后者为反凸式落地窗。 3.3.27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3.3.28 围护性幕墙
直接作为建筑物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3.3.29 装饰性幕墙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3.3.30 眺望间
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3.3.31 勒脚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3.3.32 变形缝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3.3.33 永久性顶盖
结构牢固,可供永久使用的顶盖。 3.3.34 骑楼
楼层部分跨在公共街巷上的临街楼房。 3.3.35 门厅
建筑物中位于入口处用于接待和分配人流、物流及联系各主要使用空间、辅助使用空间和其它交通空间的交通枢纽空间。 3.3.36 大堂
具有休息、会客、接待、登记、商务等功能的较大的门厅。 3.3.37 楼(电)梯间
是用以容纳楼(电)梯,并由墙面或竖向定位平面限制的空间。 3.3.38 前室
设于楼、电梯间与走廊之间用于分配、缓冲人流的过渡性建筑空间。 3.3.39 台阶
在室外或室内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 3.3.40 管道井
建筑物中用于布置竖向设备管线的竖向井道。 3.3.41 烟道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排放烟尘的竖向井道。 3.3.42 核心筒
建筑物中解决垂直交通、设备电气垂直管线、联系其它建筑空间的结构体系。 3.3.43 中庭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3.44 桥
与室外相连的有跨度的架空构筑物。
3.3.45 花池
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种植花草的建筑构件。 3.3.46 天井
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时中间的空地,一般面积不大,主要用于房屋采光、通风。 3.3.47 公共(消防)通道
为满足建筑物消防或通行需要而设置的与市政或小区道路连通的穿越建筑的通道。 3.3.48 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内部全天开放供公众使用的空间或室外场地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成有机的整体。 4 总则
4.1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目的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权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4.2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4.3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类型包括预售测绘、竣工测绘、现状测绘、变更测绘(含分割测绘)、施工图面积测算。
4.4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
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还应包括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
5 房屋数据采集 5.1 一般规定
5.1.1 房屋边长数据来源
房屋边长有两种不同的取得方式:一是依据设计图纸,即从建筑施工图上获取房屋边长数据;二是依据实测,即通过对已竣工房屋或现有房屋进行现场实测取得房屋的边长数据。 5.1.2 房屋边长数据的图上采集
5.1.2.1 从建筑施工图上采集房屋边长数据时,应对对应边进行较核,对分段边长之和与总长度进行较核。较核不符时,应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正。
5.1.2.2 已竣工并且有建筑施工图的建筑,若实测边长与图纸边长之差绝对值满足本标准5.1.7.3条规定时,则该房屋的边长可采用建筑施工图上标注的尺寸。
5.1.2.3 房屋的拐角无特殊注明或说明的,一律视为直角,其组成的房屋按矩形采集边长并计算面积。
5.1.3 房屋边长的实地测量
5.1.3.1 实地测量房屋边长采用的设备一般包括:经检定的钢卷尺、手持式测距仪、红外测距仪、全站仪等。
5.1.3.2 当需要按柱外围计算面积,而柱子垂直上下由不同直径(截面)多节柱体构成时,边长以柱边离地面2.1米处进行测量。
5.1.3.3 已竣工房屋存在一些圆形、弓形等其它不规则图形,且无建筑施工图可获得相应的图形元素时,可使用全站仪沿该图形边线实测若干特征点或拐点的点位坐标,通过解析法计算面积。
5.1.3.4 当房屋的边长较长且直接测量有困难时,或需要较核总边长与分段之和时而又无法直接测量总边长的,可采用全站仪实测坐标后计算相应总边长值。
5.1.3.5 实测一般房屋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1米;实测商铺边长时,数据取位至0.001米。
5.1.4 建筑标高测量
5.1.4.1 房产高程测量应采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必要时转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可采用水准测量、三角高程测量、GPS测量等方法实施。
5.1.4.2 在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对建筑物一层室内地面及室外地坪标高、建筑物裙楼顶部标高、建筑物塔楼顶部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4.3 对地下空间建筑,应对其室外地坪标高及地下每一层的室内地坪标高进行实地测量。
5.1.5 层高测量
5.1.5.1 在房屋建筑面积竣工测量时,必须对测绘项目的标准层、架空层、结构转换层、夹层、地下室层、半地下室层、架空层等进行层高测量。
5.1.5.2 同一楼层分为多个不同层高的建筑空间时,各空间必须分别测量与记录,并在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5.1.5.3 当建筑物设计层高小于2.10米或大于2.30米时,可只测量一个层高值;当设计层高在大于2.10米和小于2.30米之间范围时,应在不同位置测量3个以上层高值取平均值作为实测层高值。层高测量取位至0.01米。
5.1.5.4 有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实测层高平均值与设计值之差在±0.03米范围内时,可认为竣工层高与设计层高相符;无建筑施工图的竣工房屋,必须全部实测,其层高以同一层不同位置实测层高数据的平均值为准。 5.1.6 分割测点
5.1.6.1 竣工或现状测绘时,当批准的建筑施工图上商铺为虚拟分割,或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实体分隔但现场因故未砌筑实体隔墙时,可采用分割测点方法进行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