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通道上方为建筑物形成的上盖,则通道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列为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b) 通道上方为专设盖板,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 花池、空调机位的面积计算
6.2.11.1 悬挂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的外挂式花池和空调机位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2 位于建筑主体结构外侧,与室内不连通且宽度不大于0.60米的平台式花池和空调机位(无围护,或围护物高度低于阳台围护物0.60米以上)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1.3 位于阳台等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有盖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应与与其相连的建筑空间一体计算建筑面积(图14)。
图14 花池、空调机位面积计算图示 6.2.12 凸窗、落地窗的面积计算
6.2.12.1 窗台高度大于等于0.40米的凸出外墙的窗视为凸窗,分为单反式凸窗(图15中a)和双反式凸窗(图15中b)两类。
6.2.12.2 凸窗的窗台高度为房间室内地面(楼板结构板上缘)至窗台台面(窗台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高度为窗台台面至凸窗顶板板面(顶板上缘)的垂直距离;凸窗的进深为室外墙面(外墙外缘)至凸窗的外边沿的水平距离(图15)。
图15 凸窗及其指标定义图示
6.2.12.3 当凸窗高度小于2.20米,或凸窗进深不大于0.60米时,凸窗部分不计算建筑面
积;当凸窗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且凸窗进深大于0.60米时,凸窗部分应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6.2.12.4 窗体未凸出于外墙的窗(图16中a、b)、或窗体上(下)方凹入部分的外侧以各种类型建筑材料(不包括百叶)封闭的窗(图16中c)均不视为凸窗,此时,窗体部分与套内其它部分一样计算层高,当层高在2.20米以上时,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图16 几类窗体外墙定义图示
6.2.12.5 凸窗向阳台或花池内凸出时,凸窗所占用的阳台或花池的空间仍计入阳台或花池
的建筑面积(图17)。
图17 向阳台或花池凸出的凸窗图示
6.2.12.6 落地窗,当其进深不大于0.60米且窗体高度小于2.20米时,落地窗不计算建筑
面积,否则落地窗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图18a、b)。
图18 落地窗面积计算图示
6.2.13 烟道、采光井、通风井的面积计算
6.2.13.1 供一户专用的外置及内置烟道均计入该户的套内建筑面积。烟道外置时,取其与室内的隔墙为外墙。
6.2.13.2 位于阳台的烟道单独计算,不计入阳台面积。 6.2.13.3 多户共用的烟道作为公用建筑面积。
6.2.13.4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采光井、通风井、烟道,在地下部分按其通过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在地面且独立于建筑物之外时,有围护结构和上盖,且高度在2.20米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在地面且位于建筑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筑物外墙时,按以下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a) 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使用的通风井、烟道,在地面部分设于建筑物之内且有上盖,地面部分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中,其通过的地面以上各层应除去该部分的面积值;
b) 若采光井、通风井、烟道的地面高度小于2.20米,则不计算其建筑面积,其所占用的建筑面积不从所在地面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中扣除,但须在该空间的分户面积表的备注栏中对地下室风井等占用的建筑面积数予以说明。
6.2.13.5 一栋建筑中数层共用的通风井、烟道,按其通过的使用层的层数计算建筑面积,通过的其它不使用楼层,该部分按上空计算建筑面积。 6.2.13.6 有盖采光井,应计算一层建筑面积。 6.2.14 幕墙的面积计算
6.2.14.1 幕墙分为装饰性幕墙和围护性幕墙。 6.2.14.2 装饰性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6.2.14.3 围护性幕墙,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图19):
a)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小于等于0.40米时,以该距离为外墙厚度,并相应取半外墙;
b) 当楼板边至幕墙外缘距离大于0.40米时,外墙厚度统一取0.40米(以幕墙外缘向内起算),并相应取半外墙,楼板边至外墙内缘的空间按上空计算;
c) 当下方有梁,幕墙安放于梁体之上的围护性幕墙,取梁厚作为外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d) 上下均由玻璃和其他材料框架构成围护性玻璃幕墙,以材料框架的厚度作为墙厚,并相应取半外墙。
图19 不同情况下围护性幕墙外墙计算图示
6.2.14.4 同一楼层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分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图20): a) 一面外墙,当其全部为围护性幕墙时,按幕墙计算该外墙的墙体面积;
b) 一面外墙,当其围护墙体部分为主墙、部分为幕墙时,将主墙部分和幕墙部分分段,分别计算墙体面积;
c) 一面外墙,当其幕墙内侧存在局部多段主墙时,若主墙分段之和大于该面外墙长度的1/2时,可取主墙及延伸线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建筑面积;否则,应取幕墙为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d) 对全幕墙建筑,当其内侧沿楼板边沿除核心筒、梯间等部分设有局部主墙外,其余部分均无墙体或仅有零星墙体时,可全部按围护性幕墙计取外墙,并相应计算外墙的墙体面积。
图20 既有主墙又有幕墙时外墙计算图示 6.2.15 墙体面积的计算
6.2.15.1 阳台、室外楼梯、凸窗、外走廊等与套内之间的分隔墙视为外墙;阳台与阳台之间的分隔墙视为阳台间的共有墙;建筑物墙体外侧为架空空间时,该段墙体视为外墙。 6.2.15.2 外墙、共有墙的墙体面积均为其水平投影面积,其相应的半墙墙体面积为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测绘作业中可通过取墙中线的方法进行半墙墙体面积的计算,当外墙、共有墙中含柱或其它承重支撑体时,取与柱相连的各墙的墙中线向柱内延伸交汇,按划分后的柱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计入所属的半墙墙体面积。
6.2.15.3 建筑物复式上空处的内半墙计入上空面积,外半墙按规定划分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内设置夹层的,当夹层的高度在2.20米以上时,夹层部分的外墙分摊计算规定与标准层一致。
6.2.15.4 商场、商铺以防火卷帘、钢化玻璃等直接落地作为共有墙或外墙的,墙体厚度取围护构架的厚度;如系安装于地面梁体或墙垛之上,墙体厚度取梁体或墙垛厚度。 6.2.15.5 如墙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上下两部分墙体厚度不同时,当下半部分墙体高度大于或等于2.20米时,取下半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否则,取上半分部分墙厚为墙体厚度。
6.2.15.6 位于凸窗两侧的墙体,当为非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凸窗建筑面积;当为结构墙体时,墙体面积计入外墙建筑面积(图21)。
6.2.15.7 凸窗与阳台相邻时,共有墙部分按墙中线划分,半墙面积分别计入各自建筑空间;不共墙部分取墙体外边线,墙体面积计入相应的服务空间(图21)。
6.2.15.8 外墙含有装饰性空心柱时,取柱内侧部分及承重结构体为外墙并计算墙体面积,柱外侧部分视为装饰墙不计算建筑面积(图21)。
6.2.15.9 凸出建筑外墙并与外墙相连的结构墙体均计入外墙墙体面积,凸出外墙的非结构的装饰性墙体不计入外墙墙体面积。
图21 墙体面积的计算图示
6.2.16 屋面上的建筑空间的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