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修订情况的说明(2)

2019-03-09 22:24

臵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居住首层公共部分门厅、低层居住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居住坡屋顶部分以及当层高≤4.5米时的居住建筑首层及顶层(含顶层跃层)除外。

②关于阳台的界定

每套居住阳台(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构造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活动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17%。

根据阳台周边的围合情况:凹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凸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具体详见图示:

凸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6米,超出2.6米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进深不应大于2.1米。

高层居住建筑不允许设臵除空调板、装饰线(板)以外的附属构件。

③关于凸(飘)窗的界定

凸窗(飘)窗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且进深不得

大于0.7米。凸窗的底板需临空,建筑外立面上下两个凸(飘)窗间不得实体封闭。具体详见图示:

理由及依据: 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阳台、凸(飘)窗的界定、计算规则进行明确;按照宜居绵阳的要求,为提高居住品质,学习借鉴重庆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经专家论证,将阳台建筑面积占居住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调整为17%。

调整七 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第(2)条②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3.6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调整为:②居住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4.5米、商

业建筑首层架空部分架空层≤5.4米时,且只作为绿化、公用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建筑物正投影内一层架空作为停车位使用的空间,按照架空层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计算)。

理由及依据:为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为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便于全民健身的开展,对本条作与调整七一致的修改。

调整八 原13版规定附录二计算规则第1条(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面积的项目:

①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②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③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天游泳池;

④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⑤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挑阳台、挑廊;

⑥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⑦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⑧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调整为:(3) 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不计入

面积的项目:

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④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⑦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⑨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理由及依据:根据新版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学习借鉴成都等地先进的规划管理经验,对不计入面积的项目进行梳理并明确。

二、规范文字表述、强化城市设计引导作用(共7处调

整)

调整九 原13版规定第一章新增第三条(原第三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为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价值,在商业中心区、三江六岸、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等重要节点和景观控制地段内的建筑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方案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理由及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同时借鉴成都经验,强化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

调整十 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三条 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划入特殊区域控制,应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执行,且必须同时满足当所修建的区域位于城市规划所控制的风景区周边时,周边的临山建筑不得超过山体轮廓线高度的70%:

表2-4 自然坡度i(10%<i≤1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1.5-1.≤30% 8 自然坡度i(15%<i≤25%) 自然坡地i(25%<i≤4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20米 容积率 ≤1.2 建筑密度 限高 ≤24% 16米 根据修建性详1.0-1.5 ≤23% 细规划而定 注:i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 tan坡角。如i =10%=tan5.7°,i =46.63%=tan25。 调整为:当自然坡度>10%时,作为坡地区域进行控制,宜编制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如未进行城市设计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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