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则坡地区居住用地、居住兼容其他类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4执行:
表2-4 自然坡度i(10%<i≤15%) 自然坡度i(15%<i≤25%)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容积率 建筑密度 限高 自然坡地i(25%<i≤45%) 容积建筑密度 限高 率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1.5-1.≤30% 8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1.0-1.5 ≤23% 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1.2 ≤24% 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 注:1、i坡度=(高程差/水平距离)X100%= tan坡角。如i =10%=tan5.7°,i =46.63%=tan25。
理由及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应当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借鉴成都经验,强化城市设计的引导作用。原规定最后一句描述和城市设计控制限高的效力冲突,故取消。
调整十一 原13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
调整为:除机动车停车场外,其他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长途客运站、加油(气)站、充电站。
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充电站。 调整十二 原13版规定第六章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火车站、码头、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臵;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臵;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臵。
调整为:公交首末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火车站、
码头、长途客运站、大型商场、公园、体育馆、剧院等主要客流集散点,应当设臵;新建居住区人口1万人以上的,应当设臵;有多条线路的,应当统一设臵。
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增加长途客运站。
调整十三 原13版规定第六章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原第一百一十八条及以后条款顺延)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 充电站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2014)的规定。
理由及依据: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建议意见新增。 调整十四 原13版规定第七章第五节 电信工程 调整为:将本节所有“电信”的文字表述修改为“通讯”。 理由及依据:根据市文广新局建议意见修改。 调整十五 原13版规定附录三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调整并新增:附录三 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详见《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理由及依据:为提高绵阳建设质量,提升规划管理水平,我局在现有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规划管理基础上,吸取了相关地市州规划主管部门的先进经验,结合市级各部门、市规委专家、设计单位代表的意见编制了《绵阳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编制规定》。本规定已于2015年9月16日印发(绵城规?2015?157号),分别从设计依据、设
计要求、设计深度等方面对总图、建筑设计方案、装修方案的设计、制图作出了要求。试行以来,有效加强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报规总平面图的编制管理,提高了规划技术审查的效率、提升了公共服务质量,对规范我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确保规划有效实施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合理制定建设指标(共11处调整)
调整十六 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二条表2-3注5.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须≤4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调整为:5.纯商业用地,总建筑密度应≤60%,当商业用地兼容居住时,总建筑密度应≤50%。居住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以表2-2、表2-3和表2-4为准,且兼容的居住建筑面积须<50%计容建筑面积,地块总容积率在表2-2、表2-3和表2-4所对应居住容积率的基础上增加0.5,绿地率≥20%。
理由及依据:经专家论证,为适应现代商业建筑的发展,满足商业业态设臵的需要,宜对商业(兼容居住)用地、纯商业用地的建筑密度作适当放宽。
调整十七 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五条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中学用地 旧城 新区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3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5%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0% ≤40% ≤40% 结合设计要求 包括洗车、公--- --- --- --- 厕、汽车美容等功能 ≤1.6 ≤2.5 ≤4层 ≤15米 ≤6层 ≤24米 ≥25% ≥35%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 公服设类地 共务施用小学用地 旧城 新区 幼儿园 旧城 新区 社会福利、宗教用地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 社会停车场(停车楼) 派出所 街道办事处 农贸市场(独≤40% ≤40% ≤60% ≥1.0且≤2.4 ≥1.0且≤2.4 ≥1.0且≤2层 ≤10米 ≤6层 ≤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立地块) ≤1.2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 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层,且建筑高度≤24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
调
表2-6 用地 性质 建筑形式 整为:
建筑密度 结合方案合理性旧城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类用地 中学用地 新区 小学用地 幼儿园 旧城 新区 旧城 确定 ≤30%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25% 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 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5% 新区 社会福利、宗≤40% 教用地 社区服务中≤40% ≤25% ≤1.6 ≤4层 ≤15米 ≥25% 心、社区用房 结合设计要求 社会停车场 (停车楼) ≤60% ≤1.8 ≤6层 ≤24米 ≤24米,特殊情况可≥35% 包括洗车、公厕、汽车美容等功能 ≤3.0 --- 根据论证确定 ≥1.0 派出所 ≤40% 且2.4 ≥1.0 街道办事处 ≤40% 且2.4 农贸市场(独 立地块) ≤60% ≥1.0且≤≤2层 ≤10米 ≤≤6层 ≤24米 结合设计要求 ≤1.2 注:1.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计入绿地率指标。
2.若采取叠建的形式,如半地下层或首层为农贸市场,其上为社区服务中心,则这类叠建的建筑≤6层,且建筑高度≤24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50%。
理由及依据:结合实践建设经验和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经专家论证,对幼儿园新区建筑密度、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容积率、社会停车场(停车楼)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进行调整。
调整十八 原13版规定第二章第十六条 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鼓励高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底层架空以作公共活动空间使用,不得擅自围合。当架空层层高≤3.6米时,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调整为:为利于通风,改善小气候,增加地表活动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