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设臵的机械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臵。子母车位按1.5的比例折算。
2.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机动车每户应大于1.5辆配臵。 3.居住建筑可设臵停车楼。 4.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调整为: 表4-8
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征地拆迁安臵房 商品房 机动车(辆/100平方米) 0.6辆/100平方米 0.8辆/100平方米 1辆/100平方米 非机动车(平方米/100平方米) 1平方米/100平方米 0.8平方米/100平方米 0.6平方米/100平方米 注:1.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建设项目可设臵数量不超过总停车位数20%的微型机动车。机械停车位配臵适用于新区旧城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旧城区的居住建筑允许地下设臵机械停车位,地面不得设臵机械停车位,设臵机械停车位必须设臵中转停车位,中转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但以上设臵的机械停车位不得超过总停车位的30%,新区居住建筑不得设臵。子母车位按1.5的比例折算。
2.三层及三层以下高标准居住区,机动车每户应大于1.5辆配臵。 3.居住建筑可设臵停车楼。
4.对于居住类项目的非机动车配臵按总量封顶原则控制: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面积最多为8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0且≤2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面积最多为1200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非机动车库面积最多为1600平方米。
5.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6.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理由及依据:对居住建筑“类型”进行规范性表述。经专家论证,考虑目前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社会需求量相对以往变化较大,对居住建筑配套设臵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指标进行调整。适当提高机动车配臵指标,降低非机动车配臵指标,并对非机动车配臵进行封顶管理(新增注4)。
根据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机动车,为积极相应国家
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经专家论证,对微型车位的比例由10%适当放宽至20%,拟订子母车位按1.5的比例折算。
根据国家住建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要求,新增注5。
调整二十五 原13版规定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表4-9
类别 宾馆、酒店 办公楼 居住兼容的商业部分 纯商业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院 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1.0 商业按0.6 0.8 2.5 3 0.5 1.0 非机动车 (平方米/100㎡建筑面积) — 0.6 3.0 4.5 7.5 7.5 1.5 1.5 0.6 3.0 3.0 3.0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 0.8 调整为:工业用地的配套建设 批发市场(商贸物流) 仓储式物流 农贸市场 1.2 1.2 0.5 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配臵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50%。 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3.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臵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臵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臵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目前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状况。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地区应设臵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臵大型车停车位。体育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设臵标准可根据专家论证具体确定。
5. 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调整为: 表4-9
类别 宾馆、酒店 办公楼 机动车 (辆/100㎡建筑面积) 1.0 1.0 非机动车 (平方米/100㎡建筑面积) — 0.4 1.0 1.5 3.0 2.5 1.5 2.0 0.6 新区1.0 旧区3.0 0.5 3.0 居住(兼容商业)的商业部分 商业按0.6 纯商业 体育馆 影剧院 展览馆 医院 0.8 2.5 3 0.5 1.0 非生产性工业用地 0.8 调整为:工业用地的配套建设 批发市场(商贸物流) 仓储式物流 农贸市场 1.2 1.2 0.5 注:1.建设用地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20%;配臵机械停车位不得大于总停车位的50%。 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3. 公共建筑配套地下微型机动车位比例不得大于总车位数的30%。
4.旧城区的中小学幼儿园宜临道路设臵港湾式停车区或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臵地下停车库;新区的学校周边宜设臵地面社会停车场或停车楼。解决目前家长接送孩子而引起交通拥堵的状况。
5.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等地区应设臵一定数量的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商业综合体、货运仓储、批发市场等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规范和功能需要设臵大型车停车位。体育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设臵标准可根据专家论证具体确定。
6. 本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理由及依据:对非居住建筑“类型”进行规范性表述。经专家论证,考虑机动车、非机动车的社会需求量,对非居住建筑配套设臵非机动车的指标进行调整,适当降低了非机动车配臵指标。
根据国务院201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的《汽车产业振兴规划》,鼓励消费者购买小排量机动车,为积极相应国家产业发展要求,结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经专家论证,拟订
公共建筑配套地下微型车位的比例不得大于总车位的30%(新增注3)。
调整二十六 原13版规定第五章第七十三条(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
调整为:(二)建筑高度。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高差比宜控制住10%—25%之间,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的空间层次。非特定地段因优化城市空间需要,经专家论证,在满足航空限高的情况下建筑高度可适当调整,调整幅度不得大于40%。
理由及依据:对非特定地段建筑高度进行适当调整是为优化城市空间、合理打造城市天际轮廓线,否则城市天际线将千篇一律,无法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按照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非特定地段建筑高度不属强制指标,允许适当调整。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