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50元/次。
十五、安全举报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我矿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举报人
凡我矿在籍职工及关心、关注、支持我矿安全生产的各届人士均可举报。 2、举报对象
XX煤矿、矿领导班子、安全管理人员、所有在籍职工 3、举报内容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均可举报:
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或对事故情况弄虚作假的。
⑵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的。
⑶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 ⑷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
⑸越层越界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
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⑺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⑻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⑼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 ⑽矿工违规、违章作业的。 4、举报、投诉地点和方式
⑴举报、投诉地点分别设在我矿安全科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⑵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举报,也可直接到我矿安全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运用,实现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化、规范化,搞好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对全矿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爆破等专业的各个工程或岗位进行规范管理。 3、执行标准
⑴执行国家版《煤矿安全规程》。
⑵结合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组织编制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爆破等专业制定适合本矿特点的《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现场执行。 ⑶执行根据现场实际制定的《煤矿作业规程》。 4、管理措施
⑴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⑵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主管负责,各单位应实行归口负责,技术副队长统一编号,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 ⑶各单位应严格贯彻实施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实行贯彻学习考试,《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季度学习考试,《煤矿安全规程》实行年度学习考试。
⑷技术科负责对各区队贯彻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科负责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
⑸在日常检查中,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矿有关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罚。
⑹操作规程必须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一致。
⑺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学习操作规程,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调换工种后应重新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⑻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编 其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管理
十七、跟班安全员、瓦检员现场报告制度
为便于下井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能迅速了解和掌握各作业地点的作业人员情况、特员配置情况、安全隐患检查处理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涌出情况,以配合下井领导搞好检查指导工作,特编制本制度。
1、各工作地点所安排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作业,禁止安排一岗多责,除必须离岗向地面值班领导汇报工作或处理特殊工作外,严禁脱离所跟班的作业点。
2、凡遇上级或本矿领导检查工作到各作业点时,安全员、瓦检员必须主动报告身份和现场安全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特员身份、工作地点、出勤人数、作业情况、瓦斯及二氧化碳检查情况、隐患排查及处理情况、工作还存在什么问题或困难等。
3、对于领导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回答,对于领导提出的工作安排及要求,要立即进行落实。除特殊情况需向领导说明原因外,不得找借口推脱整改或管理责任。
4、工作报告完毕后,需请领导指示工作,并对领导的指示表明落实态度。禁止对落实领导指示态度不坚决,措施不果断。 5、凡检查发现安全员、瓦检员未主动报告工作的,根据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先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每次2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清除出特员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