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
HJ 65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664—2013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浙环发〔2012〕65号 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HJ 618-2011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
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 HJ 93-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630-201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GB 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6-1999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 50343-200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JGJ 91-93 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automated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连续的样品采集、处理、分析的过程。
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 manual methods for air quality monitoring 在监测点位用采样装置采集一定时段的环境空气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点式监测仪器 point analyzers
在固定点上通过采样系统将环境空气采入并测定空气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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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仪器。
4)开放光程监测仪器 open path analyzers
采用从发射端发射光束经开放环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测定该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气污染物浓度的仪器。
4 监测站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
4.1 监测站点
4.1.1 选址条件
1、监测点位置的确定应首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空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监测点的位置,使其具有较好的代表性,能客观反映一定空间范围内的环境空气污染水平和变化规律;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后应能长期使用,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资料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各监测点之间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使各个监测点获取的数据具有可比性;
3、监测点应尽可能均匀分布,同时在布局上应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区和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4、应结合城市规划考虑监测点的布设,使确定的监测点能兼顾未来城市发展的需要;
5、为监测道路交通污染源或其他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而设置的污染监控点,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域。
6、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A。
4.1.2 站点增加、变更和撤销
各城市所设置的监测站点可根据地方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和撤消,省控监测站点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站点调整,国控监测站点调整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上报国家环保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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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点位调整的具体要求详见附录B。
4.2 监测项目
根据现有的空气质量评价要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必须要监测的项目为:SO2、NO2、CO、O3、PM10、PM2.5以及气象五参数。
有条件地方可以选增能见度、环境空气摄像、BC、VOCs、NH3等。 部分监测仪器参数要求详见附录C。
4.3 监测频次
必测六项要求为实时在线,SO2、NO2、CO、O3气体监测项目和气象五参数要求5分钟出一次数据,PM10、PM2.5颗粒物监测项目要求1小时出一次数据。
选增项目可根据仪器性能及特点决定监测频次。
5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5.1 系统的构成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是由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等4部分组成(见图5-1)。
图5-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基本构成框图
监测子站的主要任务: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状况进行连续自动监测;采集、处理和存储监测数据;按中心计算机指令定时或随时向中心计算机传输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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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计算机室的主要任务:通过有线或无线通讯设备收集各子站的监测数据和设备工作状态信息,并对所收取的监测数据进行判别、检查和存储;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分析;对监测子站的监测仪器进行远程诊断和校准。
质量保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对系统所用监测设备进行标定、校准和审核;对检修后的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主要技术指标的运行考核;制定和落实系统有关监测质量控制的措施。
系统支持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根据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对系统仪器设备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及时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更换,存贮备机。
5.2 监测子站站房技术要求
监测点站房(子站房)的建设和内部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5.2.1 一般要求
1、新建监测站房房顶应为平面结构,坡度不大于10°,房顶安装防护栏,防护栏高度不低于1.2 m,并预留采样总管安装孔。站房内使用面积不小于15 ㎡。监测站房应做到专室专用。
2、监测站房应配备通往房顶的Z字型梯或旋梯,房顶承重要求大于等于250 kg/㎡。
3、站房室内地面到天花板高度应不小于2.5 m,且距房顶平台高度不大于5 m。
4、站房应有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措施,一般站房内地面应离地面(或房顶)有25cm以上的距离。
5、站房应有防雷电和防电磁波干扰的措施,防雷接地装置的选材和安装应参照YD5098的相关要求。
6、站房应为无窗或双层密封窗结构,有条件时,门与仪器房之间可设有缓冲间,以保持站房内温湿度恒定,防止灰尘和泥土带入站房内。
7、采样装置抽气风机排气口和监测仪器排气口的位置,应设置在靠近站房下部的墙壁上,排气口离站房内地面的距离应保持在20c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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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光源发射端和接收端应固定安装在基座上。基座应采用实心砖平台结构或混凝土水泥桩结构,建在受环境变化影响不大的建筑主承重混凝土结构上,离地高度(0.6~1.2)m,长度和宽度尺寸应比发射端和接收端底座四个边缘宽15cm以上。
9、使用开放光程监测系统的站房,应在墙面预留圆形通孔,通孔直径应大于光源发射端的外径。
10、在已有建筑物屋顶上建立站房时,应首先核实该建筑物的承重能力。 11、监测站房如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应符合相关临时性建(构)筑物设计和建造的要求。
12、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
13、 站房内的环境条件:温度(15~35)℃;相对湿度 ≤85%;大气压 (80~106)kPa。低温、低压等特殊环境条件下,仪器设备的配置应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使用要求。
14)在站房顶上设置用于固定气象传感器的气象杆或气象塔时,气象杆、塔与站房顶的垂直高度应大于2m,并且气象杆、塔和子站房的建筑结构应能经受10级以上的风力(南方沿海地区应能经受12级以上的风力)。
5.2.2 配电要求
1、站房供电系统应配有电源过压、过载保护装置,电源电压波动不超过AC(220±22)V,频率波动不超过(50±1)Hz。
2、站房应采用三相五线供电,入室处装有配电箱,配电箱内连接入室引线应分别装有三个单相15A空气开关作为三相电源的总开关,分相使用。
3、站房灯具安装以保证操作人员工作时有足够的亮度为原则,开关位置应方便使用。
4、站房应按照电工规范中的要求制作保护地线,用于机柜、仪器外壳等的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5、站房的线路要求走线美观,布线应加装线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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