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β射线加光散射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浊度校准;振荡天平法每年进行1次K0检查,每6个月至少进行1次流量检查,每年进行1次检漏,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MFC流量控制器校准,流量误差在5%以内,每年至少进行1次模拟量校准。
3、长光程仪器
每年至少进行1次环境温度/压力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至少5个点的多点校准,每年至少进行1次光强检查,SO2强度低于20%时或每2年须更换氙灯。
4、其它未明确事项,参照下列标准规范执行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6.2.2 质量保证
各级监测站应建立质量保证实验室,做好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的量值溯源和标准传递工作,确保全省大气自动监测网络数据的准确性。 1、气体项目CO、NOx、SO2的量值溯源
气体项目CO、NOx、SO2严格使用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进行量值溯源,若用其他厂家提供的标准物质,须使用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或环保部标准样品研究所标准物质进行标准溯源。
用于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表、温湿度计等每年至少1 次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2、O3量值传递和溯源 (1) 一级标准
省监测中心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NIST Standard Reference Photometer,简称NIST SRP),作为浙江省O3一级标准。
(2) 传递标准和控制标准
臭氧基准实验室应至少配置两台臭氧校准仪,一台作为传递标准,一台作为控制标准。臭氧传递标准主要用于在实验室或子站现场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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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递,以及用于成效审核。臭氧控制标准的用途是,当怀疑臭氧基准实验室的NIST SRP有故障时,可用作逆检查或后备臭氧一级标准,以应对网络臭氧参考基准出现故障或对被测标准进行传递时所出现的分歧。
后备/控制标准开机后应固定放置于实验室,且每半年应与臭氧基准NIST SRP比对一次。
地市和县级监测站应配备臭氧校准仪,作为所辖区内臭氧传递标准。对于需要经常搬运到子站现场的传递标准,应每半年与臭氧一级标准进行一次标准传递。
(3) 工作标准
动态气体校准仪内置能产生稳定浓度臭氧的臭氧发生器,是臭氧的工作标准,用于在监测子站现场对臭氧分析仪进行日常零点/跨度测试、精度检查和周期性多点校准工作。
使用臭氧传递标准对臭氧工作标准进行量值传递,每个季度传递一次。 3、PM10和PM2.5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标准方法比对
按照《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及《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进行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与自动监测结果进行比对。
(1)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辖区内所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每年开展比对监测2次,冬季和夏季各1次。
(2)PM10和PM2.5的手工监测采样由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实施,采样滤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进行称量和编号后下发,采样后滤膜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称量,每年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比对结果报告。 (3)按照下列指标对比对结果进行评价:
每次比对PM10至少10组有效数据,将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与手工方法的同时段监测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率:1±0.15; 截距:(0±10)?g/m3; 相关系数:≥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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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比对PM2.5至少10组有效数据,将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与手工方法的同时段监测结果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须符合以下要求:
斜率:1±0.15; 截距:(0±10) ?g/m3; 相关系数≥0.93。 (4)比对结果处理
若比对结果不合格,则比对监测期间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7 数据管理与审核发布
7.1 日常数据管理
1、空气站数据管理平台值班人员应具备计算机、数据采集与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并能熟练操作数据管理平台。每日上午8:00~9:00、下午3:00~4:00登录平台查看、分析、审核监测的实时数据,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2、当仪器数据出现极端峰值时应认真判断,不是异常值而是空气质量变化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应到气站现场采样实施手工监测。
3、定期备份空气站监测的原始数据并每年进行存档。
4、空气站监测数据自动审核及AQI实时报:气站一分钟上传一条数据,一个小时上传60条,在小时整点滞后15分钟平台根据设置的审核规则自动对分钟数据进行审核生成小时数据,并将该自动审核的小时数据发送到AQI发布系统,AQI发布系统将自动实时发布该小时数据和相应的AQI。
5、空气站监测数据人工审核及AQI日报:AQI日报规定日报周期为24小时,时段为当日零点前24小时。市县管理员在每天上午9点半之前登录平台完成对前一天数据的审核工作,平台根据审核之后的数据发布AQI日报。在人工审核过程中,如果对审核规则自动判定的结果修改的,需要填写修改理由。如果在人工审核后,当天的有效小时数据个数小于规定值不能生成日均值,地市管理员可以补录缺失的小时数据。
6、每月2日前,各市、县(市、区)完成辖区内前一月数据审定;每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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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完成全省数据汇总。
7.2 人工审核规则
在人工审核时,市县管理员应该根据平台质控规则的提示仔细审核,最终确定数据是否有效,审核后应及时发布。
1、标识集规定(分钟数据)
在自动审核时,系统将根据标识自动判别,去除已标识无效的监测数据。在人工审核时,系统将标识判别为无效的数据给出提示并默认不打勾。状态标识为N时的数据为有效数据,其它状态的数据为无效数据。
2、检出限规定(分钟数据)
项目 修订范围(mg/m3) 11 修订值(mg/m3) 修订范围(mg/m) 22 修订值(mg/m3) 项目 修订范围(mg/m3) 11 修订值 修订范围(mg/m) 22 修订值(mg/m3) 33NO2 <-0.007 空白 ≥-0.007且<0.002 0.002 CO <0 空白 ≥0且<0.05 0.05 SO2 <-0.009 空白 ≥-0.009且<0.003 0.003 PM2.5 <-0.005 空白 ≥-0.005且≤0.005 0.002 O3 <-0.008 空白 ≥-0.008且<0.002 0.002 PM10 <-0.005 空白 ≥-0.005且≤0.005 0.003 3、最高值规则规定(小时数据)
在人工审核时,系统将超过最高值的数据给出提示并默认不打勾。各监测因子最高值规定: 二氧化硫(mg/m3) 0.5 二氧化氮(mg/m3) 0.5 一氧化碳(mg/m3) 8 20
臭氧(mg/m3) 0.4 PM2.5 (mg/m3) 0.9 PM10 (mg/m3) 1.2
4、连续数据规定
NO2、SO2、O3、CO、PM2.5和PM10小时数据连续6个出现重复值时,从第1个开始判定为连续数据。NO2和SO2在浓度低于10 ?g/m3时不做连续数据判定。在人工审核时,系统将标识判别为连续数据的监测数据给出提示并默认不打勾。对站点监测数据出现连续数值时应进行仔细审核,确认是否仪器问题,若是,应予以剔除。
5、离群数据规定
当城市站点数量大于等于3个时,某站点小时均值大于等于该城市小时均值两倍时或者小于等于该城市小时均值1/4时进行剔除。
当城市站位为2个时,当2个站点某监测指标IAQI相差两个等级时,做离群标记,不做实时发布。
保留人工审核和恢复功能,相关操作记入档案并应修改原因。 6、监测数据异常偏大或偏小
对于监测数据异常偏大或偏小应进行仔细审核,如出现某个数值比前后小时猛增十几倍的情况,谨慎比较多个站点,若只是此站点有此异常情况,可判断为异常值,标示为无效数据。
7、PM2.5与PM10数据修约规定
当出现PM2.5与PM10小时值“倒挂”时,以PM2.5监测结果为准,公布PM2.5小时值,PM10标注为“无效数据”进行发布,但PM10监测结果作为有效数据进行评价。
7.3 数据有效性规定
任何情况下,有效的监测数据均应符合数据有效性规定的最低要求,否则将不生成相应的均值数据。
监测因子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PM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PM2.5)、氮氧化物(NOx) 21
平均时间 数据有效性规定 24小时平均 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的平均浓度值或采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