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保险法)练习题答案(3)

2019-03-10 11:47

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前者以约定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生命维系为给付条件,后者则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13.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主要职责在于:(1) 拟定保险事业的方针、政策;(2) 批准保险企业的设立;(3) 指导、监督保险企业的业务活动;(4) 审定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5) 检查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册和报表单据;(6) 对保险企业在经营业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损害被保险方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直至责令其停止。

14. 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和资金运用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保险法》第108条和第109条对此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依法接受监督检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公司未按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或者未按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该保险公司采取下列措施限期改正:(一) 依法提取或者结转各项准备金;(二) 依法办理再保险;(三)纠正违法

运用资金的行为;(四) 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以下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这些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四、论述题

1.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它可以是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事故发生,没有影响其经济利益,则表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并不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都可以成为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成立,还必须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即其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可以被确定。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为此,《保险法》第12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 诚实信用是民商法律中最基本的原则。它指民商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从善意出发,意思表示真实、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和行政法规。诚信原则包括“善意”、“诚实”和“信用”三方面的含义。“善意”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不能存有损人利己的心理,也不能放任自己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诚实”要求当事人在其行为中实事求是,以诚相待,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信用”指当事人在其行为中讲信誉、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保险商行为中,由于保险人对其所承保标的无法加以控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难以获知或知之有限,许多相关资料全依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特别重要,这要求当事人在保险商行为中具有最大的诚实信用,即最大的“善意”、“诚实”与“信用”。

保险法中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投保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应承担两项义务:(1)诚实告知。告知又称披露,即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应知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作出陈述。(2)信守保证。即在保险合同约定中,投保人担保对某一

事项的 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如果投保人违反保证,将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而言,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两项义务:(1)签订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将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明确告知投保人;(2)保险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履行约定的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因为商法乃民法之特别法,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根基的诚信原则必然体现在部门商法即保险法之中。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保险法对诚信有更高的要求,诚信对保险也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发展为最大诚信原则。

3.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有如下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商事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的义务;(3)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4)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和出险施救义务。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1)条款说明义务;(2)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或支付约定的保险金。(3)保密的义务。这是指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对其所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4.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已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

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其一,代位求偿权是一种转移债权,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其二,代位求偿请求权产生的必要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赔偿请求权。这是指,第一,发生的事故必须属保险事故;第二,保险事故的发生由第三者行为所致,且依法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三,被保险人须对该第三者有索赔权。如果第三者与被保险人属同一家庭成员,有紧密的经济利害关系,则不产生代位求偿权。其三,代位求偿权之取得以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为前提,即保险人只有在支付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其四,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支付的保险金,如有超过,超过部分应退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不得影响或阻碍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5.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商品销售或商业贷款业务活动提供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对被保险人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等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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