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的300元医药费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
4. (1)《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第61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本案中受益人即李某原丈夫,保险法并无其他限制。
(2)《保险法》第64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孙某已离婚,但投保人在离婚后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表明未变更受益人是李某意志的体现,即孙某作为受益人并不违反投保人兼被保险人李某的意志。《保险法》第64条规定表明,保险合同法作为特别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而,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给付,应优先由受益人领受,没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没有受益权时,才能将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
5. (1)《保险法》第6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
险法》第70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独资公司。第71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案中,“喜福运”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既不具备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为保险公司,而只有保险公司才能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因而“喜福运”公司不具备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资格。
(2)由于“喜福运”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商业保险业务,因其不是保险公司,因而也就不具备该广告所称业务的经营权。
6.(1)ABCD (2)A (3)AD (4)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