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2) 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保险法》第7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2亿元人民币,而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在保险公司设立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的法定限额。(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且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的纪录。此外还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不得由公务员担任,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离、退休人员担任。(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是股份有限保险公司,都应建立再保险制度、工作制度、工资分配制度、保险营销制度等完备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保险业务的正常营运。(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法》第74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供初步审查:(1) 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当注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内容。(2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目的在于论证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主要内容是对保险市场整体状况、拟设立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进行全面分析。(3)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投资者背景材料、筹建负责人的简历、筹建方案等。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后,应通知申请人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设立保险公司条件的,保险人应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1) 保险公司的章程;(2) 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3)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4)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 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6) 经营方针和计划;(7) 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8) 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保险监管机构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批准部门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此外,对于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保险法》第80条和第81条专门规定:应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能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8条、
第9条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本规定的最低金额;(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三)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四)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千万元。”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代理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兼业代理人与个人代理人的主要业务范围都主要是代理销售保单和代理收取保费。
五、案例分析题
1 .(1)保险公司与化工厂之间不是保险合同关系,而是非法借贷关系,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2条规定,对财产保险来说,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以可能而不确定的事故或危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赔偿的发生以不确定的事故发生为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化工厂约定保险公司以固定的赔付率对化工厂承担赔付责任,违背了财产保险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保险。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化工厂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借贷关系,它们之间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化工厂支付给保险公司一笔资金,合同期满时,保险公司除返还化工厂原支付的资金外,还按固定的赔付率向化工厂支付“赔款”,此赔款实质上即为相应利息。
(2)综上所述,法院应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双方系非法借贷关系,判决保险公司将化工厂支付的20万元减去先行支付的5000元计19.5万元返还给化工厂。
2. (1)《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如其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应进行文理解释,如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则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本案中的打印错误,即将“自燃”打印为“自然”,依据即可判明为打印错误,并可推断出该词语的本义为“自燃”,否则文理不通,因而并不存在岐义,故应按“自燃”来理解该条款之含义。 (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
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合同就含有免责条款,即:“由于火灾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自然、明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人应当对此条款作明确的说明。对于何为明确说明,保险法未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但《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保险法》规定不明确的,《合同法》作为保险合同法的一般法,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在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未向投保人作明确的提示和书面或口头的解释,因而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依《保险法》第18条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3. (1)依通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爆炸属于保险事故。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一般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邱某母亲因第一次使用高压锅,不懂并未按操作规程使用,此行为显属过失行为,不属于免责范围,不构成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
(2)家庭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家庭财产,目的在于使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补偿。邱某母亲右手被炸伤,属人身伤害,而非财产损失,故因此而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