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都是信用风险,保险标的都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但在信用保险中,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只能是同一人,即都是被保证人(债务人)的相对人(权利人),而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则是义务人。在发生信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被保证人或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6. 运输货物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这些货物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运输保险。而在一般的运输过程中,货物遭受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总是难免,对于需经长途运输的国际贸易尤显突出。根据目前各国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一般只承担过错责任,而对因一般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的货损则不负责任。为保障货主的经济利益,促进商品交易和货物运输的正常发展,运输货物保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财产保险的一个种类,运输货物保险在整个财产保险业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一般普通财产保险相比较,运输货物保险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1)保险标的的流动性。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处于流动转移状态下的财产,一旦起运后,保险标的便面临着复杂的危险,难以为保险人所控制。
(2)保险责任范围广泛。一般普通财产保险只承担相关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合理施救费用。而运输货物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具
有综合保险的特征,除承担直接损失与合理费用,还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装卸损失、碰撞损失、盗窃、提货不着损失、破碎、渗漏、包装破裂以及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费用等。
(3)保险期限的航程性。普通财产保险以时间(通常为一年)作为保险责任起止期限的标准,而运输货物保险则一般采用航程保险单,规定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期限以一个航程为准。承保始于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起运之时,止于货物运到收货人仓库之时的运输风险。 (4)承运人责任重大。在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货物运送由承运人负责,运输过程的危险大小、程度高低除取决于运输方式和特定的外界条件外,与承运人直接相关。货物遭受损失,如果承运人负有责任,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向承运人追究责任。 (5)通常采用定值保险方式。为避免货物价值受地域价格差异及市场波动影响,运输货物保险大都采用定值保险单,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约时约定的保险金额被视作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
7.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定额给付性。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
以确定,是一种定额保险。因此,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不会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结付,不能有所增减。(2) 长期性。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国家监管机关一般也对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监管体系和标准。(3) 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的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这一特点也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基本区别所在。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财产保险标的,是指各种实体的财产物资,如建成建
筑物及在建工程项目、运输工具、生产机器、货物等各种财产以及依附于这些财产而存在的经营利润等;广义的财产保险标的则是指各种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除上述狭义标的范围外,还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信用、保证等内容。一般意义上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应取广义。(2)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性。通说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但仍具有一定的要物合同的性质。只有在特定条件成就,即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用并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和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才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才会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履行经济赔偿的义务。(3) 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作为一种商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必须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此外,被保险人虽然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补偿,但不能取得额外收益,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取决于保险标的自身实际具有的价值。否则,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便可能获得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而有违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目的。(4) 财产保险行为主体的法定性与广泛性。在财产保险中,作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保险人,应是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被授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作为与保险人签订以特定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合同、交纳保险费用的投保人,则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8.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对此,《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缘起及特征可知,代位求偿权实际上是损害补偿原则的要求和具体体现。而损害补偿原则仅对财产保险适用,因为人身损害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当然也就无法适用损害补偿原则,从而代位求偿权制度因此失去了根基。因而,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9.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发起人起草并经全体发起人同意,规定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规则,其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的资本金或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各组织机构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以及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