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居期的法,即当人垂老后进住森林以遁世消除罪垢而获得最高的归趣,所就尊奉的生活行为规范;遁世期的法;解脱之道;
第七章:国王的法(一)
国王产生;国王权力的行使要依法;国王的品德、行为;国王的统治机构如何组成用什么样的人来统治;国王要制定的军事、行政、税务法律;国王的例行公事 第八章:国王的法(二)
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国王制定的18项法律;对吠舍、首陀罗的管理与统治的法。 第九章:国王的法(三)
夫妇法;分家法;赌斗法;刑罚施行的基于原则;国家安全法;四种姓关系法 第十章:杂种姓
论杂种姓,纯种姓和杂种姓的来源地位职业居住区以及种姓地位的改变;四种姓的职业;财产来源和生计;首陀罗的宗教地位。 第十一章:赎罪法
婆罗门进行祭司的责任和特权;罪的分类;各种罪专用的赎罪法;修赎罪苦行的原则,各种赎罪苦行的共同规则和特殊规则以及苦行的法力;秘密罪过的赎罪法 行为的果报——转世与解脱 (三)《摩奴法典》的影响
形成了一个印度法系,在南亚次大陆和东南亚广大地域有深远的影响。凡信仰印度教或佛教的国家,都尊印度法为本源。伊斯兰法在印度的存在并未消除印度法的影响。普通法也仅具有属人主义特色。 三、古印度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所有权
国王和婆罗门享有最高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有权的取得方式:七种;奴隶的财产;首陀罗。 (二)债法
债的清偿、担保、追索。 借贷利率;抵押。 (三)婚姻家庭法
种姓内婚制。顺婚与逆婚;结婚及婚姻形式;离婚 (四)财产继承法
财产继承法贯穿着不同种姓婚配所生子女区别对待和同等种姓嫡长子优先权原则。 (五)刑法
国事罪,侮辱罪,伤人罪,损坏私人财产罪,盗窃罪,奸淫罪 (六)司法制度
国王拥有最高司法权。国王在选择其它人行使司法权时,就选择高种姓之人担任。 第三节 古埃及法律制度
一、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政治制度
法老自命君权神授,是宗教和世俗的最高领袖,集国家的祭司、行政、司法和军事的最高权力于一身。 (二)民法制度 1、财产法
(1)埃及全国土地最高所在权名义上属于法老,法老以封赐的方式或傣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并规定永久占有或定期占有。
11
(2)国有土地上的劳动者要将收获物的一部分来交税。如不交税,则从土地上逐走。公元前14世纪,改为杖刑。 (3)第十九王朝起,寺院土地则永占权转为所有权。官吏的土地仍不得出卖。
(4)国家保护民族制遗留下来的共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以及私有的动产,私有财产可以自由买卖、赠予、租赁和继承。 2、契约法
(1)债务契约在签订时要履行宗教仪式,博克霍利斯王朝时免除
(2)契约形式发达,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合伙,
(3)土地买卖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货款付清协定,卖者宣誓保证不得有第三者对该土地向买者提出任何要求,表明买者开始占有土地。法庭上订立,并要过户。 (4)债务抵押与担保。最初人身或木乃伊作为抵押。
(5)博克霍利斯限定借贷利率;借款百分之30,谷物百分之33。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早期妇女为家庭的统治者,与男子一样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第五王朝夫权开始扩张。 (2)一夫一妻制。婚姻为契约。
(3)家庭财产中,妻子保留全部自己的财产。开具财产清单,丈夫提供的财产,丈夫享有三分之二的权利。 (4)亲子与养子制。正妻所生为正宗,妾所生之子女天然受歧视。 (5)离婚自由。
(6)子女平均继承制。 (三)刑法制度
国事罪不仅本人要处死,还实行株连。 广泛存在死刑与肉刑
严禁血族复仇,但尚无赎罪金的形式。 (四)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
司法与行政不分离。采用对抗式的诉讼程序。 第四节 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一、形成及其渊源
二、立法思想与法律总纲
法律的本源是耶和华和上帝的意志,先知和国王们只不过是代天立法,治理世人。这是一种典型的王权神授论,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摩西十戒》,它是古希伯来法的总纲。 1、除耶和华以外,不可信仰他神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字 4、当纪念安息日为圣日 5、当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窃
9、不可作假证,陷害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妻子、奴仆、牲畜及他人的一切所有物
12
三、古希伯来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法规
普通行政法规(诽谤官长,官长越权,贪污,受贿),违警法规(散布谣言,昧私拾物,奇装异服,建筑施工无保护措施,戏虐残疾人,对长者不敬),卫生规章(饭前洗手,食品卫生,住宅和道路的环境卫生,沐浴等)。 (二)民法制度 1、财产法
土地所有权中的禧年赎回制度。
希伯来人的传统观念认为所有犹太人的土地是耶和华上帝赐与各族、再分予各家庭为谋生之用,在希伯来人之间,地不可永卖,卖主本人或其亲属可以赎回,若无能力赎回,到了禧年,地业要出买主的手,归回卖主。土地的使用权是世袭的,由父传子视为神意。希伯来法律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及其赎回的规定,体现了双盈原则,即彼此不亏付,反映了对穷人、弱者的保护。
人若在城内出卖住宅,仅自出卖日一年内有赎回权。
人若在城外村庄内出卖住宅,则一直具有赎回权,到禧年则无偿回归卖主。 外国人在城市中购买住宅,可以永久获得所有权。
外国人在城市中购买土地,不能获得永久所有权,到了禧年,要归还原主。 外国人在农村和利未人的城邑中可以购买房屋,但到了禧年就要返回原主。 利未人的土地受到特别保护,不得买卖。 “什一税”
安息年和禧年是一种国家管理家、牧业生产的法律制度。
安息年,即希伯来人的田地每逢第七年休耕一年,视为闲田,土地上的自然物任人拾遗,也不用交什一税。 禧年,即法定的七个七后的那一年,是年七月十日是大赎罪日,奴婢可获自由,借贷典质均得豁免,实际上这是每五十年来一次废除债务及其奴役制的政治措施。 2、债权法 反对重利
3、婚姻家庭法
亲属分为血新,姻亲和法制亲。
父系家长制。父母管辖其子女,决定其婚姻,并可将其抵押为奴。长子继承家长分位。兄死,其妻归弟。 一夫一妻制。
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他子女高一倍。无子,女可继承,但该女不可嫁与异族人。 奴婢。 4、刑法制度
刑事罪名繁多,国事罪与宗教罪混同为一;刑罚实行报复主义,广泛适用死刑。 5、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
希伯来司法制度的沿革大致分为:军事部落联盟时期,统一王国时期和犹太公会自治政府时期。 联盟时期,基层由各级夫长主持,不服者可以逐级上诉,联盟总首领处设大审判庭。
王国时期,大卫王开始设地方法庭。士师为专职法官。所罗门王在宫殿设中央最高上诉法庭。
自治政府时期,在耶路撒冷设犹太公会,为最高法庭,全境分为五区,设分公会,为地方法庭,但最高法官不能直接施行死刑,死刑须报罗马总督核准。
13
第二章古代地中海国家、地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希腊法
一、概述
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和希腊化时代法律的总称。 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各城邦有各城邦自己的法律。法律的成文化,内容详尽,部门完备,体系合理,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 第二,无严密的法典,灵活性强。注意力和兴趣不在于分析和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而在于发现所谓“公道”的抽象标准。
第三,各城邦法律常常发生冲突—— “商事法庭”
这意味着在不同城邦之间确实存在着某些“国际私法”原则,以解决商事法律的冲突。
第四,希腊化法律,是由希腊本土与征服地区的多种法律组合起来的,所以在法律术语、司法制度及诉讼程序上不甚相同。
第五,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当事人可以选择愿受其约束的法律。 二、雅典法律制度
(一)雅典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 1、德拉古立法
公民权的取得;公民抽签选举官吏;组成四百零一人议事会。
广泛采用重刑,禁止血亲复仇。相应地整顿了私有财产关系。限制了贵族司法权。 2、梭伦改革
第一,颁布“解负令”。禁止人身奴役,因债务而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
第二,以拥有财产的标准重新划分雅典公民的等级,以及各等级的权利。富农、骑士、中农、贫民。 第三,新设陪审法庭和四百人会议等国家机构。 第四,经济方面。(水货土婚财业)水火图荤菜也
水井公用,整顿灌溉系统,颁布植物栽培的条例。进出口。个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量,禁止买卖婚姻。承认私有财产权及对财产的处分权。加强交易的公平性,鼓励手工业的发展。
第五,法律方面,废除了德拉古的残酷法律,只保留了关于杀人罪方面的规定。 3、克里斯提尼改革
第一,以地域重新划分居民
10个选区,每个选区分为沿海地带,雅典城及郊区地带,内陆地带。目的是打乱户籍,分裂氏族,打击和削弱贵族后裔的权势。
第二,由五百人组成新的议事会。第个部落选出50人。
第三,确立“陶片放逐法”。6000人组成,半数通过,放逐期为10年。并非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政治斗争的手段。
4、伯利克里改革
第一,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取消了任职资格的财产限制。所有自由民都有通过抽签方式当选执政官和担任各级行政官职的权利。
第二,公民大会基本上成为雅典城邦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10天开一次会,年满20岁的公民都有权参加,弹劾渎职的公职人员,决定对内对外的重大政策。
14
第三,官职津贴制 (二)雅典民主制 第一,直接民主制
第二,官制实行义务职和“议行合一”制 第三,监督制度完善而且发达 问题:直接民主制的形成原因? (三)民事立法(《哥尔琴法典》,古希腊留存下来的唯一一部完整的、也即欧洲第一部法典) 1、所有权和债
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的司法保障,所有权的取得 债的来源:契约之债与损害赔偿之债 2、婚姻家庭和继承
婚姻的成立,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男子继承(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三、古希腊私法制度
(一)人身权
成年男子可以享受充分的私权与公权。合法后裔和归化入籍者有公民资格。外侨拥有私权。妇女地位较高,一夫一妻制,允许离婚。 (二)物权
尚未抽象出对物的权利的绝对性,即对世权性质。神固定于家庭,家庭附着于特定的土地上,所以土地私有及其神圣的观念出现了。土地私有加速了交易,而土地的宗教含义又限制了所有权的交易,所以导致了以土地为代表的他物权形态的发达与多样化。所以,在物的种类、所有权形态及其取得方式、地役权和担保物权等方面,都有较高的具体成就。 (三)合同
1、合同的应用较为广泛。借贷、合伙和租赁最为流行。
2、借贷合同改革:将人身关系清除出合同关系之外,使合同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种压迫的工具。
(四)侵权行为
克服了古代同态复仇的私力救济方式,而且也摆脱了初民法律的残酷性,更多地纳入了民事救济方式。私法中的损害行为既包括人身损害,还包括对他人财产的损害及给人以某种类型的侮辱。
第二节 罗马法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公元前8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一、罗马法的发展的演变
(一)王政时期:法律为习惯法,成文法很少。 (二)共和国时期
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主要代表为《十二表法》 (三)帝国时期
帝国时期罗马法的法源
1、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效力
2、罗马法学家的解答成为重要的法源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