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修正解释(附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5)

2019-03-10 15:14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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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阴影是对原条文的删减部分;红体字是对本次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部分)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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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行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 23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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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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