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修正解释(附前后对照表)(最新) - 图文(7)

2019-03-10 15:14

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 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结果负责。 31

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 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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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 33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34

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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