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训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统一协调、管理。 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间擅离职守。
离职守。 36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费。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37
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 38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提出意见。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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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销原批准。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第六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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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