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
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建起了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的基本框架,为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中的探索 自国务院310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上作了很多探索,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一是思想认识进一步深化;二是探索建立规范案件移送的各项工作制度;三是移送案件数明显增加,一般增加15%以上。3[?]
(一) 上海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上的探索——以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为重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310号令,上海市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是制定工作制度。2004年8月,市整规办、市检察院、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和主要行政执法部门共14个单位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办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工作联系。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2005年8月,市整规办、市检察院联合举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业务研讨班”,市和区县两级的整规办、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研讨,各部门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完善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具体操作办法。
三是建设信息共享平台。2005年6月,浦东新区积极探索创新,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该平台于2005年6月在新区正式投入使用,平台以提升执法管理能力为核心,以加强市场经济领域内涉嫌犯罪案件的执法衔接为重点,依托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在管理模式创新、信息资源整合、执法衔接紧密、打击合力强化等方面得到了有效提升,成为解决案件移送的及时性、部门协作配合的规范性、信息互联互通的准确性的有效手段。2005年9月市检察院、市整规办及时总结经验,在各区县作了推广。经过一年左右的努力,全市19个区县已经全部建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区信息共享平台”),并进行了正常运转。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促进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管理,2006年2月,市整规办、市检察院联合印发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平台的专人专机登记、信息及时输入以及案件流程处理、结果反馈等作了明确规定。
浦东信息共享平台的成功开发和应用得到了国务院、高检院和全国整规办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2006年10月24日至26日召开的“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上,高检院副检察长赵虹在会上指出:上海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运用现代化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检察机关要学习、借鉴他们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协商,建立起
经常性、实时性的信息共享机制,这是推进有效衔接、完善衔接的有效途径,应当抓紧抓好。国务院副秘书长徐绍史在总结讲话中三次提到上海的信息共享平台,称赞该信息共享平台不仅建立了执法衔接的全新模式,也为执法衔接提供了长效机制,是对政府管理方式的有益探索,它不仅能确保“两法”的有效衔接,而且对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上海浦东运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执法衔接工作的成功做法,值得很好总结、认真加以推广。
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后,尤其是各区县建立“区信息共享平台”后,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得到进一步加强,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有了明显增强。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2件,同比上升69.1%。2006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实行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共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1件130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7件125人,分别比上年上升36.7%和89.4%。4[§]
市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从2007年6月起正式开始,经过需求调研、软件开发等工作,目前平台开发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进入了试运行阶段。市信息共享平台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是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建设的法人单位是市人民检察院。信息共享平台的市级层面的联网成员单位是:市整规办、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一分院、市检察院二分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税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影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市房地资源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发改委(物
价局)、市农委、上海海关,共22个单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主要功能模块是:(1)案件移送(抄送):各单位按规定对应该移送的案件进行移送,并抄送给法定单位。(2)案件通报咨询:行政执法机关对案情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和咨询。(3)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主动进行立案监督。(4)监督移送: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查阅案件或建议移送。(5)行政处罚共享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不需要移送的,并已办结完毕的行政处罚案件交换到信息共享平台。(6)查询统计:移送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综合查询。(7)动态信息: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及执法工作动态。(8)法律法规:汇集有关法律法规方便查阅。
(二)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上的多元化探索
其他省市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上,也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湖南省检察院联合公安厅与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探索通过会签文件制度,为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执法条件。
北京市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通道,使刑事司法力量尽早介入到案件审查中;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度,避免检察机关一头对多头走访各机关,出现力量分散、劳而无效的弊端,使检察机关更容易地获得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湖北省检察院与该省公安厅,以及监察厅等14家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发布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规定》,探索建立“1(检察院)+1(公安局)+14(行政执法机关)”模式,形成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合力。
重庆市检察院总结出了一套工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为及时反映工作动态,通报案件的办理情况而建立一个信息平台;联络员机制——由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单位确定具体联络人员,建立一个相对固定的监督联络员网络,负责日常信息沟通和具体案件的协调,把信息共享机制落到实处;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理案件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带普遍性的问题;落实责任机制——检察机关在行使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权的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办,追究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责任。
在具体做法上,目前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建立了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监督制约等工作制度,明确了立案、会商、移送、反馈等工作程序,大胆探索对这一涉及检察监督的新领域进行的创新和实践。特别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抄送备案以及公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具体程序、期限等,都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三、浦东新区检察院和市工商局执法衔接工作的实证调查
本课题组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先后走访调查了上海市、区两级十余家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现摘取市工商局和浦东新区检察院执法衔接工作的情况作简要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