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3)

2019-03-10 15:30

(一)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 1、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创新做法逐步辐射延伸

一是积极贯彻上级要求,着力优化平台自身建设。该院根据全国整规办、高检院及市整规办、上海市检察院关于将“信息共享平台”向“执法衔接工作平台”转化的要求,以及高检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及市整规办和市检察院制定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对平台应用情况的总结和执法衔接工作深化的需求调研,会同软件公司完成了对平台的升级开发。着重完善了平台的功能设臵,强化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平台应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实现执法衔接信息化的基础上,强化了管理信息化、辅助决策信息化等功能,进一步扩大了平台的应用效能。

二是加强制度保障,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和市整规办、市检察院下发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办法》以及平台的应用实际,制定了浦东新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监察委和整规办的监督管理职责,将平台的应用情况纳入政务效能监察的工作范畴。根据“实施细则”,监察委在每季度对该区各行政执法机关应用平台的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并纳入对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整规办加强了对该区平台应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挥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职能,强化了对平台应用的日常管理,确保执法衔接工作各项要求地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平台的实际效用。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平台规范应用。为了切实推动衔接工作机制的运行,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整规办、监察委、信息委和该院派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每季度对各单位运用平台开展执法衔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专项检查小组通过检查,进一步了解了各单位平台实际应用情况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后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工作考核范围,对应用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定期专项检查有力地推动了各成员单位的平台应用工作,也推进了全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2、发挥信息共享平台效用,推动执法衔接深入健康发展

一是促进立案监督工作的新提高。平台的推进和深化,有效地拓展了立案监督的信息渠道,通过应用平台获取信息,加大了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力度。2006年以来,该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9件33人,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案件3件6人,公安机关均已立案侦查;对所发现的17

件42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15件40人。该院还被高检院和市院评为“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先进集体”。

二是推动联合执法工作的新发展。平台的深入应用,使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联系更加紧密,行政机关主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自觉性有了提高,联合执法的力度加大,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提供了有效的载体,对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规范执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起到治本的作用。2006年以来,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66件,开展联合执法15次,促进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护了新区的市场经济秩序。2006年7月,在参与由浦东新区药监局牵头,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和北蔡镇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取缔浦东新区北蔡镇非法猪肝交易点联合执法活动中,发现两名经营者销售的200斤猪肝含有“瘦肉精”成分,该院遂建议新区药监局将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移送浦东公安分局,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同时该院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对策并得到上级采纳,促进了市场流通环节的净化。

(二)市工商局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情况 1、梳理职能范围内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领域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经过初步整理,起码有31个罪名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能范围内查处的违法行为有关联。

从市工商局2005年至今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类型看,当事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主要领域为:虚报注册资本等“三虚”类案件、商标侵权类案件和非法经营案件。

2、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情况

作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工商局始终认真推进和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首先,抓好培训落实,2005年3月组织全局公平交易科长、检查支队队

长和办案骨干进行有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专题培训会,之后各分局也纷纷举办了相关的培训。其次,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作为考核办案部门依法行政的指标,“对既触犯行政法规,又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定要移送司法部门”,是市局对各分局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也是考核办案部门依法行政的指标。再次,积极支持各区县分局逐步与辖区内的司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3、日常工作中,市工商局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互动情况 市工商局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尚未建立定期的案件通报制度,但经常会就某一类案件的查处不定期地开展讨论和信息互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一些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执法。特别是在打击传销等违法行为方面,市工商局联合查处了多起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2006年工商、公安密切合作、成功查办了被列为全国传销大案的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受到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表扬和肯定。伊美公司从2005年5月始利用互联网采用“双轨制”发展传销会员,至去年4月案发,已经在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代理商”700余人,会员1万余人,传销金额达3195万元。伊美公司被工商部门依法没收971万元违法所得,罚款200万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司法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了刑事责任,程××、陈×等传销骨干已被判处8至5年的有期徒刑。

2005年至今,市工商局系统移送司法机关案件204件,其中,涉及三虚案件144件,商标侵权案件41件,非法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案件6件,传销案件5件,经销不合格商品案件3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2件,商业贿赂案件1件,合同欺诈案件1件,其他类型案件1件。

三年具体情况:

2005年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情况:共24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2件,三虚案件8件,非法经营案件(无许可证经营)2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1件,合同欺诈案件1件。

2006年情况:共64件,其中商标侵权案件15件,三虚案件36件,非法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案件4件,传销案件5件,经销不合格商品3件,商业贿赂案件1件,其他案件1件。

2007年116件,其中三虚案件100件,商标侵权案件14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1件,非法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案件1件。

四、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不同要求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一种由各有关方面共同参与的动态衔接,畅通的衔接机制有待参与各方在认识上的协调统一。为此,我们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不同需求作了深入分析。 (一) 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在影响衔接机制畅通运行和需要着力解决的方面主要是:

1、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时间结点、材料范围和具体手续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间不明确。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点是很明确的,但对既触犯行政法规又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该在何时移送,却一直很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直接移送。第二种观点: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第三种观点: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还是后移送,要根据具体情况。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认为有些案件(特别是涉嫌非

法经营罪的案件)应该要由行政管理部门先认定为违法行为才能接收,这实际就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参与办案过程。

移送的具体材料和手续不明确。行政机关的移送仅指案件材料,还是包括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如强制措施扣留的物品等。司法部门往往只要求移送案卷材料,在没有确定立案,或者案件查处没有一定结果的情况下,对强制措施扣留的物品不予接收,造成执法部门在具体处理中,案件已经移送,但强制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因此,急需明确移送的材料范围和移送的具体手续。

2、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刑事责任追诉标准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公安部门、检察部门内部掌握的立案的标准与行政机关所能掌握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不相一致。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有相应规定,但是该追诉标准制定于2001年4月,且未考虑不同地区的差异性,有些追诉标准非常低,有的规定不够清楚,操作性差。在执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并未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因此,有些案件行政机关移送之后,公安部门不予立案退回,几次下来之后,碰到类似的案件,行政机关就不再移送。但在事实上,案件没有移送有可能会被认为“以罚代刑”。这类案件在工商的执法领域里面就大量存在,主要表现为虚报注册资本案、非法经营案、商业贿赂案、传销案、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案。

3、明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证据要求

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证据要求应该全部查清,还是部分查清,以及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否可以移送?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手段有限,有些案件尽管发现当事人有涉嫌某一犯罪的情况,也获取了部分证据,但尚未获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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