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 图文(2)

2019-03-10 16:20

台州市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品的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原因而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事故。化学品事故一旦发生如没能得到良好的处理就会相当严重,对环境、人民的生活和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为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同时为响应政府提出的建设“创平安台州、享美丽生活”的倡导,本着立足于民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七十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意见》(浙政办发〔2004〕75号);

1.1.1 工作指导依据

响应政府提出的建设“创平安台州、享美丽生活”的倡导,本着立足于民,创和谐社会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到实处,着力于救援,一旦发生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最好的施救方法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1.2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控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环境损害,为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置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失控和恶化,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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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工作原则

(一)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二)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三) 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四) 充分准备,快速反应。 (五) 科学决策,措施果断。 (六) 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七) 平战结合,军民结合。 1.2.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化学品事故。具体分为四类: (一) 规模较大的灾难性化学品事故;

(二) 跨县(市、区)发生的特大化学品事故;

(三) 事故发生的县(市、区)缺乏特殊技术和装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事故需动用市内其他地区的资源来控制。

(四)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陆域)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处理。

本预案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城镇燃气、放射性物品和核能物质的事故处理。 1.2.2 预案启动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可确定为重特大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

1.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的;

2.一次性伤亡人数1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且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公共安全后果且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协调能力的;

5.其它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与不良后果的。

6.危及城市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的,超出可控范围的。 1.2.3 预案结束条件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且危险化学品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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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爆炸隐患或后果及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

2.事态发展达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3.危险化学品得到控制,已不对发生地人员造成危害,各种隐患都已经排除。 4.事故已经排除或者被有效地控制

1.3 事故等级

1.3.1 突发事件的等级和预警标识

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 较大(Ⅲ)级; 重大(Ⅱ)级; 特别重大(Ⅰ)级。

当事件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表示。 1.3.2 确定突发事件等级的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事态发展超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控制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

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2、大面积、跨区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之间无法协调处置的;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威胁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

4、一次性死亡人数超过10人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5、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人民生命安全或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的。

1.4 化学品事故定义及事故类型

1.4.1 危险化学品事故定义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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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

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爆炸。 1、泄漏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主要指具有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险性的气体或液体大量释放。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2、火灾

火灾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可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由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在燃烧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因此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中,人员伤亡的原因往往是中毒和窒息,并会造成人员灼伤。此外,危险化学品事故火灾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爆炸。 3、爆炸

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地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瞬间以机械功的形式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称为爆炸。危险化学品爆炸时,促使爆炸源附近的气体以极大的速度向外冲击,造成人员伤亡,另外,有些物质爆炸后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造成人员中毒死亡。

1.5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5.1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照事故情况分为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死伤20人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100-300人急性中毒的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10000万元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300人以上急性中毒的事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1.5.2 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工矿企业事故即矿山事故和非矿山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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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上交通事故。 4、火灾事故。

5、渔船捕捞作业及运输事故。

1.6 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目标和重点

1.6.1 基本框架

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主要由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生产安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部门应急救援体系,以及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练基地和各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构成,是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6.2 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目标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现状和现有各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等资源情况,通过优化、整合现有的应急资源,尽快形成全省上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常备不懈、运转协调、符合省情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1.6.3 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点

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功能和作用主要是:预测重大事故风险,当发生重特大事故时,迅速实行紧急程度的判断、及时传递情况、合理调度应急力量、协助领导科学决策、实施快捷有效的救援等。

(一) 建立省、市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现代化通信手段为依托,

尽快建立和形成全省上下畅通、反应灵敏、快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全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网络。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起到通达上下情况、辅助领导科学决策、合理调度各种抢险救援资源的指挥决策中枢作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既是区域内维持日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部门,又作为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机构。省、市两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在2005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还应建立与国家及各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网的通信信息网络,并建立与本地公安、交通、消防、医疗、海上搜救等专业应急指挥中心的通信网络,为实现快速反应和资源共享提供保障。在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过启运应急预案,实施正确指挥调度,及时调集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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