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有关行为(涉及机关单位的三项)
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债务收入,税收收入是主体。本处的财政收入主要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将财政收入分为六类: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按照新的分类规定,就有五类收入是这里要讲的财政收入。
1、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法
主体是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属于巧立名目乱收费。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属于扩大范围乱收费。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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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3、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主体是单位和个人)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除发票、收费收据主管机关按国家规定对一些特殊、零星经济业务代开监管发票、收费票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发票和收费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4、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违法主体是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财政及国库、金融机构)
(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财政及国库)
(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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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户款项;(国库机构和金融机构)
(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财政及国库、金融机构)
(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执收单位及国库、金融机构)
(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5、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部门及国库部门)
(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财政及政府部门)
(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政府部门)
(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财政、国库、金融机构)
(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财政支出管理的有关行为
(涉及机关单位的七项)
1、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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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主要以虚报、编造、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4)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在等登记环节:取得资产不登记或者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虚增虚减国有资产价值。
(2)在核算环节:基建完工不办理决算,国有资产不入帐私设帐目。
(3)在处置环节:违反规定非转经、违法规定处置国有资产、随意核销债权。
3、违反国家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4、违反国家规定提供担保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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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是: 擅自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国务院批准的外债担保除外。
5、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表现是: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6、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7、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违法主体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截留各项收入,私存私放;
(2)虚列支出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3)将违规收取的各项收入不入帐,私存私放; (4)将骗取的财政资金转入擅自设置的帐目,私存私放;
(5) 利用有关单位套取资金转放擅自设置的帐目,私存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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