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讲课稿(4)

2019-03-10 16:32

(6)通过篡改会计帐目违规转出资金,私存私放;

(三)、其他财政违法行为(涉及机关单位的二项)

1、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违反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行政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1)为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2)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从中非法获益;

(3)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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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5)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6)部门职能交叉,重复收费; (7)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8)截留、滞留、挪用行政性收费资金等。

*四、企业财政违法行为

1、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2)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3、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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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贷款的行为。

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除发票、收费收据主管机关按国家规定对一些特殊、零星经济业务代开监管发票、收费票据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发票和收费票据。

(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5、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

(1)将各项收入全部或者部分截留在法定帐目外,在帐外核算、使用;

(2)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3)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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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置的帐目,私存私放;

(6) 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篡改会计帐目,将资金转出法定帐目,私存私放; (9)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帐,转为帐外资产;

(11)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挥霍浪费; (12)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自借出,超过一年以上不还等违法行为。

五、国库及金融机构财政违法行为

1、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财政、国库等部门为了控制、调剂预算收入完成进度或处于其他目的,在清理核实预算收入、进行收支对帐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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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过调整预算收支科目、调整国库收支帐表等方式,把预算内收入调整转为预算外收入。

2、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国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各收入执收单位征收缴入国库的收入库款,不按国家规定的解缴时间,及时足额办理上解、上划上级国库机构或集中汇缴的国库机构,形成财政收入的延解、占压;

(2)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对财政收入款项解缴时间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上解财政收入款项,形成收入款项的延解、占压;

3、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 (1)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不按规定要求、时限、金额及时办理库款拨付和转款手续,滞拨、少拨、多拨、甚至不拨库款。

(2)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

4、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

(1)国库机构、承担国库经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入库的预算收入不审核,对入库级次、预算科目等方面的问题不指出纠正,是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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