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5)调整会计帐目。
此外,《处罚处分条例》还针对不同的、具体的财政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如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规定“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国家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作案工具”, 等等。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处罚:指对有财政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处罚的对象是财政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国家机关是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因此这里应特别强调,当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分,当国家机关非履行职责中的财政违法行为才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法学上的处罚分为四类: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2、《处罚处分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告。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向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发出告诫,申明其有财政违法行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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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声誉等加以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者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
警告在财政行政处罚中,属于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轻微的财政违法行为。它既可以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以与其他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同时适用。
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必须有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当事人。它与口头警告不同,口头警告属于一般的批评教育,对行为人不产生实质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2)通报批评。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并将这种谴责和告诫以及财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等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通过对其声誉等加以影响,以达到防止其继续或者重新违法的处罚目的。
通报批评,与警告类似,属于声誉罚,都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加以影响,但它比警告要严厉,通报批评要对行为人的制裁结果公布于众,因此,一般适用于具有较大危害后果的财政违法行为。通报批评既可以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单处,也可与其他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同时适用。
实际工作中,通报批评对财政违法行为人的惩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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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和社会预防作用不容忽视。在有多种财政行政处罚形式可供选择的前提下,更多的财政违法行为人会倾向于选择接受其他财政行政处罚,而非通报批评,因为通报批评需要公布于众,对其声誉的影响很大。
(3)罚款。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设定金钱给付义务,即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钱款的处罚。罚款的数额或者数额幅度,一般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只能依照规定的罚款数额,或者在规定的罚款数额幅度范围内进行罚款,不能有任何超越。在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还要考虑罚款的合理性,不能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作无原则的上下波动,必须公平、公正,体现合理。
罚款作为一种财政行政处罚措施,在制裁财政违法行为和维护财政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是目前财政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措施。但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影响,目前罚款存在被滥用的现象,常常被行政处罚主体作为“创收”的途径,滥罚、多罚现象比较普遍,只罚不管问题也比较突出,严重扭曲了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所承载的预期制度功能。
(4)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财政部门或者审计机关依法将财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而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属于财产罚的一种。在实施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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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必须注意辨别财政违法行为人所拥有财物,哪些属于违法所得,哪些属于合法财物、合法所得,不能因财政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剥夺它对合法财物和合法所得的所有权。
3、对国家机关非履行职能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警告:向违法者发出警戒,避免其再犯。第九、十、十一、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擅自担保、擅自开立使用帐户、骗取贷款、违反票据管理、违反财务管理、私存私放现金等。
对国家机关的行政处罚一般只是声誉罚,不实行财产罚。但处罚同时要与行政处理、行政处分相结合。
*4、对企业及其他营利性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警告:向违法者发出警戒,避免其再犯(9、13、14条) 通报批评:(9条)
罚款:指要求财政违法者在一定前线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13、14、16、17条)。
没收违法所得:(13、14、16、17条)。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分
1、处分:是对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规范行为的制裁,处分主要是针对个人。包括行政处分(对公务员)和其他处分(对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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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般情况)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较重的)降级、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
谁来对人进行处分?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任免机关。
2、对单位违纪的行政处分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3、警告(起点)、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适用情况:性质和危害比较轻微的。
(1)如《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对违反财政收入管理的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是:
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补收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的处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个人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2)如《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对财政预决算编制部
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法行为的。
处理措施: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预算
科目和预算级次。
对单位的处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个人的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3)如《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对擅自提供担保的。 处理措施: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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