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5)

2019-03-10 16:33

审批机关对上述文件审核无误后,可向企业做同意批复并抄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外汇管理机关。

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记手续(煮柔坊注:是否需要商务部门审批呢?)。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7、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综上所述,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抵押或质押需要经过特别程序,即商务局审批和工商局备案,而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则不需要。 外商独资企业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或质押流程:? 商务审批—工商备案—外汇登记—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

Q7:汇发【2010】39号文中第十三条中?担保人为企业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

上不低于15%?是否适用于非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是否仅限于对申请余额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逐笔核准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应该也是适用于非余额管理的外商独资企业吧? 外商独资企业为第三方债务对外抵押或质押流程:?

商务审批—工商备案—外汇审批—外汇登记—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

Q8: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抵押或质押未经商务部门审批效力如何? A8:依据:

1、《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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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一九九九”十九号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煮柔坊注:是否包括商务部门的审批呢?);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

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那么,综上所述,是否意味着未经商务部门审批并不导致对外担保无效呢?

四、内资企业对外抵押或质押?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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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出质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如果是非融资项下的对外担保,那么如何提供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呢?比如,内资企业购买境内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的股权,就其对外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外方要求内资企业以其财产进行抵押或以其存单进行质押?

八、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为境外外方股东提供对外担保?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根据汇发【2010】3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为企业(煮柔坊注:应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时,被担保人须为担保人按照规定程序在境内外设立、持股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由此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不能为其境外外方股东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

《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资本项目培训要点整理》中规定:1、对外融资性担保只允许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办理,境内子公司对境外母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还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境内公司也能为其境内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不过,母公司是指100%控股还是50%以上控股即可呢?如,中外合资企业能否为中方法人股东提供对外担保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实立法本意应该防止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是外商独资企业的话,境外母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是不允许参与外商独资企业提供担保事项的。但外商独资企业除境外母公司一个股东外,没有其他股东。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是无法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的。 那么,是否意味着外商合资企业就可以呢?外商合资企业是否存在母公司这个说法呢?

http://www.10588.com/html/83/t-25583.html案例: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了子公司。如果境外母公司向境外的外国银行总行要求融资,境外的外国银行总行可否要求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在外国银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存入人民币存款作为质押呢?上海外汇局2007 年8月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讲义(公司业务)》中曾经这样提到:?境内企业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境外机构必须是境内企业投资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根据此,外商独资企业是可以为其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但有意思的是2008年11月版的培训讲义中?外商独资企业除外?这句话不见了,是不是意味着上海外汇局又修正了以前的观点?还有另外一个问题,楼主列举的案例中质押的标的是人民币存款,人民币存款能否用于对外担保(汇发【2010】39文对此没有限制)?

http://t.10588.com/x/thread-26015-1-1.html案例1:我行客户A申请我行开立B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保函币种为人民币。但是其中的交易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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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我行客户;B: 某境内机构,投标函受益人;C: 境外公司,A的母公司 由于C需要投标,A特申请我行为C向B开具投标保函。

该案例,是否会被视为?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无法操作呢?

http://www.10588.com/html/68/t-34868.html案例2:A公司为国外公司,和国内公司B签订贸易合同,合同规定要求开立预付款和履约保函,保函可以由A开立或者代表A的第三方开立。C为A在国内的子公司,现在C公司向我行申请开立保函,内容是C代表A向B保函交易,币种美元。

该案例,是否会被视为?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对外担保?而无法操作呢? http://www.10588.com/forum/thread-34291-1-2.html案例3: 合同双方为:买方中国公司B 和 卖方美国公司S 最终用户为:U中国

按一般常理:申请人应该为S,保函开给U或B 实际情况为:申请人为中国公司C,与S是姐妹公司

问题:C不是合同当事人,虽然与S是姐妹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质量保函。 该案例,是否会被视为?为非境外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而无法操作呢?或者如果此类保函中,C被视为被担保人的话,受益人U也为境内方,那么是否意味该保函非为涉外保函了呢?可以由银行直接操作?

http://www.10588.com/html/07/t-33507.html案例4:

我行客户为国内A公司,要求我行开一份反担保保函给科威特B银行,由B银行再开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申请人为A公司在科威特的代理商C公司,收益人为科威特的D公司。这个案例是我行以转开的方式开立的一个国外保函。科威特B银行只是起到一个转开的作用,保函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最终还是由我行来承担的。在这个转开的保函中,只有一个被担保人,即境内的A公司,受益人是科威特的D公司。当然,科威特的B银行要得到一个以该行为受益人的银行保函才可以转开,这就是我行出具的反担保函。网友colin 分析:

此案有两层担保法律关系:

第一层面的担保:科威特C公司申请科威特B银行开立以科威特D公司为受益人的保函,在这一法律关系中,C公司是被担保人,B银行是担保人,D公司是债权人(受益人); 第二层面的担保(即反担保):B银行不会无条件为C公司提供担保,因此,要求C公司提供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可以是C公司本身,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即本案中的境内银行),由此产生第二层面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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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层面的担保中,申请人是境内A公司,担保人是境内银行,被担保人是科威特C公司,受益人是科威特B银行。

上述保函安排,是否意味着担保人为境内银行,被担保人为境内机构,受益人为境外机构?银行提供对外担保的话,应该是可以的吧?还是担保人是境内公司啊?是不是我的sense太差了?就是没搞懂过。还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作为非基础合同当事人的一方,能否作为被担保人?

还有一个更为基础的法律问题:内资企业A应其境外投资企业B要求,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保函。这此种情况下,A为对外担保人还是境内银行为对外担保人?如果银行为对外担保人的话,那么即使B非内资企业A的境外投资企业,应该也是可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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