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压要求。
4.3.1.2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保证其水量、水压满足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4.3.1.3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4.3.1.4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4.3.1.5车库应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计算。 4.3.1.6多层建筑物,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3.1.6.1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 4.3.1.6.2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4.3.1.6.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00mm。
4.3.1.7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消防水池有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容量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栋高层建筑计算,寒冷地区应对水池采取防冻措施。
4.3.1.8超过七层的单元住宅,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通廊或住宅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4.3.1.9高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4.3.1.10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或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1 应设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开口部位,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应设水幕设备。
4.3.1.12 建筑高度超过100m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13 高层内的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备用发电机房应设水喷雾灭火系统。
4.3.1.14 多层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进水管直接与环状管网连接。
4.3.1.15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4.3.1.16 消防电梯井积水坑容积应≧2m,电梯坑中的排水泵能力应满足≧10L/s的要求。
4.3.1.17 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宜采用自灌式,吸水管应设置阀门,但不得采用蝶阀。
4.3.1.18 喷头布置应满足规范要求,净空大于800mm的吊顶内,应按规范设置顶喷喷头。
4.3.1.19 高层建筑消防水箱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增压设施。
4.3.1.20 屋顶水箱中的消防水量应满足要求,消防水箱和生活水箱合用水箱时,应有消防水量不被动用的措施。 4.3.2 给水设计审查要点
4.3.2.1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2.2住宅水表前的给水静压力应≧50Kpa。
4.3.2.3使用性质不同或计费不同的给水系统应自成独立体系,不得连通。
4.3.2.4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池(箱)体应为独立结构形式。
4.3.2.5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暴波阀门;当从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暴波阀 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
4.3.2.6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
4.3.2.7生活饮用水储水池和生活饮用水箱的溢流管必须采取防污染措施,溢流管出口应设网罩,水箱进水管淹没出流时,应设真空破坏口。
4.3.2.8水池或水箱进水管设有浮球阀时,应设两只浮球阀,各阀需有单独控制的阀门。
4.3.2.9热水输水干管应有补偿管道温度伸缩的措施,热水输水干管的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
4.3.2.10 明敷冷、热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风道内。
4.3.2.11 公共浴室的冷、热水管道,应按规范设计成环状。
4.3.2.12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2.13 总平面图上要标明小区进水管从市政引入的位置、管径、标高。 4.3.2.14 寒冷地区室外管道要有保温措施。
4.3.2.15 明敷塑料管道,要注明管道支架要求以及补偿管道温度伸缩的措施。 4.3.3 排水设计审查要点
4.3.3.1防空地下室内,压力排出管、透气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设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暴波阀门。
4.3.3.2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3.3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3.4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4.3.3.4.1 生活饮用水储水箱(池)的放水管和溢流管; 4.3.3.4.2 厨房内食品制造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4.3.3.4.3 医疗灭菌设备的排水;
4.3.3.4.4 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4.3.3.4.5 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3.5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3.3.6 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设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应设独立隔间,并应设置除臭系统。
4.3.3.7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4.3.3.8公共食堂厨房内的污水采用管道排出时,其管径应比计算管径大一级,但干管管径不得小于100mm,支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
4.3.3.9排水系统必须按规范设置检查口和清扫口,长度大于15m的雨水悬吊管,应设检查口或带法兰盘的三通管。
4.3.3.10器具通气管应设在存水弯出口端,环形通气管应在横支管上最始端的两个卫生器具间接出。
4.3.3.11总平面图上要标明小区雨、污水管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位置、管径、标高。 5.3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1. 目的
对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 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审查。 3. 职责
电气施工图设计检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 内容
4.1. 检查依据
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4.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4.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程》GB50062-92
4.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4.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4.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4.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4.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4.1.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4.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
4.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4.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CECS09:89
4.1.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 4.2. 审查内容
4.2.1 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
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 供配电设计审查
4.2.2.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4.2.2.2负荷计算、短路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2.2.3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2.2.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4.2.3 用电安全审查
4.2.3.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4.2.3.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的配合;
4.2.3.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2.3.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4.2.3.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4.2.3.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形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4.2.3.7过电压保护措施。 4.2.4 防雷设计审查
4.2.4.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4.2.4.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压电的措施;
4.2.4.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备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2.5 防火设计审查
4.2.5.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4.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4.2.5.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2.5.4建、构筑物的航空故障灯的设置要求;
4.2.5.5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措施; 4.2.5.6消防系统通信设施的位置。 4.2.6 弱电系统设计审查
4.2.6.1电话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2.6.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4.2.6.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4.2.6.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环境要求。 4.3. 审查要点 4.3.1 供配电设计
4.3.1.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一、二级负荷应用2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Th级负荷。 4.3.1.2装有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
于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4.3.1.3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4.3.1.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4.3.1.5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4.3.1.6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4.3.1.7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
4.3.1.8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4.3.2 用电安全
4.3.2.1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T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4.3.2.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4.3.2.3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4.3.2.4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3.2.5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Ia≦50V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的电阻;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作电流。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人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额定动作电流I。
4.3.2.6暗敷于地下的管道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钢制,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4.3.2.7竖井内的高、低压电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