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索某是某大学教授,早年丧妻,有一子一女,均已结婚,并都与索某住在一起。但儿子、儿媳总吵着要分家另过,索某无奈,只好给了儿子5000元,让他们分了出去。此后索某生活一直由女儿照顾。在女儿、女婿出国进修期间,索某心脏病突然发作住院,但其儿子、儿媳却装作不知道,全由邻居肖某一家照顾。索某在病危期间,请来了两名医生作证,亲笔立下遗嘱:自己死亡,将其22000元存款,赠给学校作奖学金15000元;赠给邻居肖某1000元,留给女儿6000元,取消了儿子的继承份额,并委托学校代为执行。索某去世后,学校按其遗嘱处理遗产时,索的儿子却表示坚决反对,说他是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他和妹妹平分,不能给学校和肖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问:这起纠纷应如何处理?
10、周江,男,39岁,河南省某县某贸易公司经理。周海,男,37岁,河南省某县某村小中教师。周某系河南省某村农民,家有房产在间,老伴早亡。他们生有二子周江和周海。1976年和1978年周江、周海相继结婚。周江无工作,在家务农,财贸固定收入,而周海在村小学任教,经济较其兄要好,并收入稳定。1980年,周某考虑到这一情况下,立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江继承。”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此后,周江进城开办了贸易公司,生意越做越红火,收入颇丰,相比之下,仍当小学教师的周海显得寒酸多了。根据变化了的这一情况,1990年,周某又写下遗嘱,“我死后,房产归周海继承。”写后将遗嘱交给了周海。1992年,周某去世,周煤、周海因房产继承发生了争执,二人各持一份遗嘱,周江说,我这份遗嘱是
公正遗嘱,应当有效;周海说,我这份遗嘱是最后遗嘱,应当有效。各有各的理,争执不下。
婚姻法和继承法试题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 2、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3、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5、继承即财产继承,即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6、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8、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 9、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 10、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1、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将其遗产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2、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
13、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自愿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被扶养人遗赠财产的权利。
14、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 二、单项选择
1.D 2.B 3.D 4.D 5.C 6.D 7.A 8.A 9.B 三、多项选择
1.ACE 2.ABE 3.ACD 4.AD 5.ABC 6.ABD 7.AB 8.ABCD
9.ABD 10.CD 11、ABC 四、填空题
1.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2.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3.婚姻、家庭 4.一 5.经济困难
6.协议离婚、诉讼离婚 7.男女两性结合、血缘联系 8.社会属性 9.需要抚养 10.22、20 11.一年、六个月
12. 婚姻缔结地、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 13.婚姻关系、血缘关系 14.晚辈直系血亲
15.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五、简答题
1、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双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和管教、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夫妻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直接体现一定的经济内容。
夫妻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1)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所说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包括这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继承的财产、接受赠与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夫妻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