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试题(5)

2019-03-10 17:16

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3)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除此之外,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5、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

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8、代位继承与转继承有两个区别:(1)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是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之后。(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在代位继承中,作为被代位的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 9、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法定继承顺

序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对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 10、丧失继承权有如下四种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六、辨析题

1、错 男 22周岁。

2、错 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错 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4、对 属于共同债务。 5、对 6、对 7、对

8、错 非哺乳期,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9、对 10、对 11、对

12、错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不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 13、对 14、对 15、对 七、论述题

1、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制或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1)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自主缔结婚姻的权利。(2)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结婚、离婚都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八、案例分析

1、(1)先认定甲先死亡,其财产由四子均分。(2)各得八分之一甲的遗产。(3)乙妻无权继承。乙子为代位继承,继承甲的四分之一财产。

2、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但本法第16条、第3l条又规定了法定继承外的其他情况,即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

以外的人;还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将遗产转移给其他公民或集体组织。本案中对同一份遗产既存在法定继承人——韩冬,又有受遗赠人——牛传山,还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李大勇,这样就产生了继承中的冲突。《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当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三者相互发生冲突时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优先,然后才是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韩冬作为韩某的养子虽然有法定继承权,但是由于韩某生前与李大勇签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对其全部财产进行了处理,因此导致韩冬的法定继承权无法实现。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并存并相抵触时,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有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本案韩某所书遗嘱处分了其与李大勇所订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因此该遗嘱是无效的。李大勇恪守协议诺言,对韩某进行了生前照料和死后处理,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韩某的全部财产均应归李大勇一人所有,韩冬和牛传山不应对遗产进行分配。

3、(1)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2)养母的要求应予支持。根据收养法第30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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