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情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 2.焊条(丝)和焊剂
有质量证明文件,与焊接形式所要求的品种、规格一致。需烘焙的应有烘焙记录。 3.水泥
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内容。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水泥进场应对安定性进行复试。
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和进口水泥以及存放条件不当影响质量的水泥在使用前按规定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4.砖与砌块
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且注明与实际使用品种和数量相符的批量,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用于承重结构的砖与砌块、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5.防水材料
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1)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2)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屋面、地下室、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4)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省级以下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6.砂与碎(卵)石
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复试,试验报告内容应包括颗料级配、密度、含泥量、表面密度(容重)等。
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用的砂、石,供应单位提供砂、石碱活性检验报告。海砂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大于0.06%(以干砂重的百分率计)。 7.外加剂
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等。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钢筋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应由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8.掺合料
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9.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 10.成品、半成品、构配件
1)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进场后,应由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测验收,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①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②实际进场材料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③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④按规定须抽检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等。
2)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材料,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3)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含预制构配件)生产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合格证、复试报告以及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
4)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
11.预拌混凝土(砂浆)
1)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配合比通知单;预拌混凝土(砂浆)出厂合格证;预拌混凝土运输单(正本)。
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 试配记录、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入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 3)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开盘鉴定、浇灌申请书;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砂浆强度报告;抗渗试验报告。 混凝土(砂浆)试块强度(现场)统计、评定记录。 12.装饰装修材料
主要包括抹灰、地面、门窗、吊顶、轻质隔墙(断)、饰面板(砖)、涂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2)应复试的材料(如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岩、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
3)建筑外窗应有三性试验(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 4)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材料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5)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异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并有检测报告。
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并应有相应检测报告。 13.钢结构工程材料
钢结构工程材料主要包括钢材、钢构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主要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商检测报告、中文标志等。按规定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有条件的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防火涂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4.木结构
木结构工程主要材料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15.幕墙工程
幕墙工程材料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连接件和涂料等。
1)主要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商检证明等。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材料必须有复试报告。
2)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检测报告。
3)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安全玻璃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4)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5)防火材料应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6.建筑电气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进场应进行开箱验收。对质量有异议的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3)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电缆桥架、线槽、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他混凝土制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属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1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主要设备、产品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进场后应进行验收。
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罐)、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对于国家及山东省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关资质检验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管道材料卫生检测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计量鉴定证书等。 2)化学供水建(管)材必须提供质量检验部门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还应由有关部门产品使用许可(备案)证。
3)保温、防腐、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18.通风与空调工程材料、设备
1)主要设备、配件、产品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材质和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进场后应进行验收。
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等、诱导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阀门、自动排气阀门等与人防有关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