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封面 卷首封面应包含由编制单位填写的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等;由接收单位填写的保管期限、密级、总册数、本卷册编号等。
卷内封面应包含卷册号、资料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编制单位应加盖公章;编制及审核人员应签字或签章。
2.目录 各卷册均应附有目录。目录应包含资料题名、卷次、序号范围、起止页次、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备注等。 7.2.5 装订
所有资料均按左侧装订归档。 7.3 验收
7.3.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应有双方的验收手续,并有文字性移交证明材料。 7.3.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时,应遵守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 7.4 其他
7.4.1 本规程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应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