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技术资料的规范化管理(7)

2019-03-10 17:29

5.3.66 电梯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轿厢门、层站门的运行噪声进行测试,并做记录。

5.3.67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对其安全装置、运行速度、噪声、制动器等功能进行测试,并填写相关记录。 5.3.68 其他: 1.木结构工程

1)胶合木工程的层板胶缝应有脱胶试验报告、胶缝抗剪试验报告和层板接长弯曲强度试验报告。 2)轻型木结构工程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3)木构件防护剂应有保持量和透入度试验报告。 2. 装饰装修工程

地面工程等工程使用的砂浆和混凝土有要求的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渗试验报告》。

有防火要求的,应进行全数检查,并做记录。同时,还应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6 施工质量验收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是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的确认文件统称。主要分实体、观感两方面,包括检验批验收、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6.0.1 结构实体验收

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抽检,并实行见证取样。 2.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提供。 6.0.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3.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4.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由监理组织,参验各方共同形成意见。 6.0.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按《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结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4.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工程观感检查情况由各方共同形成结论性意见。 5.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通过以后按规定进行备案。 6.0.6 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

观感质量评价是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观感质量评价分为“好”、“一般”、“差”三级。

1.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等有关单位参加成立观感质量验收评价小组。小组至少由四人以上组成,参加小组的成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2.工程观感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为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评价小组成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不小于3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其相应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等参加。

2)具体受检项目的检查内容和部位、数量由评价小组内部协商确定。

3)验收评价小组推荐的确认受检项目的观感评价等级,应记录在“验收质量评价”栏内。 ①验收时应将工程的各个部位全部看到,能操作的应操作,能打开的应打开。

②按评价标准基本能达到的就可评“一般”,即合格标准;在合格的基础上,细部构造设计合理,施工作法细腻到位,外表整洁、美观,甚至有独到创意的可以评“好”;如果有的部位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有明显的缺陷,则评为“差”。检查情况应记录在“验收检查记录”栏内。 ③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虽有较明显缺陷,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经验收评价小组共同商定,也可通过验收。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不能评价,必须修理合格后再评价。

④当进行量化评价时,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且具体检查点的评“好”点的数量不低于总点数的50%(含50%),则该项目可评为“好”;如该项目具体检查点中未有“差”点,但具体检查点中评“好”点的数量低于总点数的50%,则该项目可评为“一般”;

4)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的综合评价如被评为“好”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50%(含50%)以上,且影响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的主要项目亦为“好”;

②其余受检项目评价为“一般”,且没有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受检项目;

5)所有受检项目中,质量验收评价为“好”和“一般”的项目占全部受检项目的80%(不含80%)以上,其余项目评价为“差”,但不影响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以通过验收。则该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可评“一般”。

6)不满足上述3.4条要求者,工程观感质量综合评价应为“差”。 6.0.7 室内环境检测

1.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对室内环境进行质量验收。

2.室内环境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监理单位的旁站监理下进行,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6.0.8 工程竣工报告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应由施工单位编写工程竣工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及实际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和施工技术资料完成情况; 3.主要建筑设备、设施系统调试情况; 4.安全、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5.其它应予说明的情况。 6.0.9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 1.施工检(试)验计划

1)单位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检(试)验计划,明确负责人,报送监理(建设)单位。

2)施工检(试)验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合理,保证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和取(采)样的连续、均匀、完整性。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落实计划的实施和落实。有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1)施工过程中,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样本和试件制作,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过程应有监理(建设)人员旁站监理,记录应分类收集、汇总整理。

2)见证取样和应做检(试)验的各项目,凡未按规定送检或送检次数达不到要求的,其工程质量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确定。

3)工程竣工后,应待各检(试)验报告齐全后,进行汇总。

7 归档组卷与验收

7.1 一般要求

7.1.1 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除符合本规程以外尚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

7.1.2 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状况,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材料必须完整、准确和可追溯性。

7.1.3 施工技术资料应使用原件。对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7.1.4 施工技术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晰,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签字必须使用档案规定用笔。微机形成的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

7.1.5 工程竣工图凡使用施工蓝图绘制应使用碳素墨水标注。蓝图反差明显,图面整洁,并加盖工程竣工图章。

竣工图章内应注明绘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绘制时间等基本内容。 7.1.6 施工技术资料及档案的缩微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照片、声(影)像应清晰,文字说明或内容准确。 7.2 组卷 7.2.1一般规定

1.建设项目按单位(子单位)工程组卷。

2.施工技术资料应按专业划分组卷。每卷资料内容宜按工程管理、工程检测试验、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资料的顺序排列。

3.总包负责监督、指导分包及专业承包施工队伍按专业规定要求组卷并验收。 4.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按下列顺序对各卷进行编排。

(鲁JJ�鲁ZJ�鲁GG�鲁MQ�鲁SN�鲁DQ�鲁TK�鲁DT�鲁ZN�鲁JC) 5.卷内资料按总目录、分目录所示顺序构成。一般由封面、目录、资料部分、核查表和封底组成。

7.2.2 除建筑与结构(含装饰)以外各分部工程包含专业性较强、施工工艺复杂、技术先进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如建筑地基基础专项施工、钢结构、幕墙)等亦允许单独组卷。 7.2.3 组卷应美观、整齐,不宜超过50mm厚。同卷内不应有重复材料。 7.2.4 封面及目录

1.封面 卷首封面应包含由编制单位填写的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等;由接收单位填写的保管期限、密级、总册数、本卷册编号等。

卷内封面应包含卷册号、资料题名、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编制单位应加盖公章;编制及审核人员应签字或签章。

2.目录 各卷册均应附有目录。目录应包含资料题名、卷次、序号范围、起止页次、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备注等。 7.2.5 装订

所有资料均按左侧装订归档。 7.3 验收

7.3.1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移交应有双方的验收手续,并有文字性移交证明材料。 7.3.2 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移交城建档案时,应遵守城建档案的有关规定。 7.4 其他

7.4.1 本规程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本规程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应符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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