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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冰山一角。2000年7月,国家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全国10个省市进行高收入群体的调查,结果发现,在城市高收入群体中,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占的比例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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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过去人们对演艺界人士高收入
的想象,并没有在调查中得到确认。很多自称有钱的人实际上并不是很有钱;很多实际很有钱的人却从来不敢说自己有钱。这使得税务部门重点监控的纳税人监控的不在重点上。 2.3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2.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还有的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 2.5个人所得税的处罚远远不能到位
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是和其违章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其违章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偷逃税问题上,我国个人所得税偷逃税问题,早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执行期间就曝露出来,当时对各种“名人”、“权贵”的偷逃税案件处罚不力,其负面的示范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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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大。同时,90年代初开始暴力抗税事件也在全国范围内屡屡发生,加之法律对其的制裁也没有及时到位,使违法犯罪者更加气焰嚣张。虽然近几年执法环境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是“富人争相偷逃税、工资薪金万万税”。再加之能够缴得起较高个人所得税的,一般都是有一定地位和名望的,税务部门对他们偷逃税被查住的最多也是补税罚款,有的甚至任其发展、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事。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上述弊端的原因
3.1按次、按项征税的设计不够合理的原因
当时我国才改革开放,开征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那些来我国投资的商人,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提高,个人所得税改革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使的它落后于经济和社会进步,从而调节收入的力度不够,造成了“逆调节”现象的出现,国家光顾着增加收入,没有给纳税人以相当的权利。 3.2我国采用分类所得税制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税收立法不够完善,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验,当时我国经济也比较落后,人民的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比较好区分人们收入的类别,因此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采用了分类所得税制。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复苏,我国的所有制形式多样化,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逐步多样化。从而使我国收入分配原则进行改革,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生产要素分配也纳入了这一原则中,人们的收入来源逐步多元化。分类所得税制就不太适应我国经济的现状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改革开放会更广更深,使得我国的一些制度必须进行变革,特别是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和国际接轨,我国的关税水平已经下降了好多,从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也要变革,使我国的税收政策和国际接上轨,就能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国投资,给他们以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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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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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免征额、扣除费用低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的,当时我国工人的平均工资一个月才几十块钱,定这个免征额和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是很高了,我国已经初步改革开放,主要征收那些在改革开放中富起来的人和那些来中国投资的人,在当时这个标准是合适的。但我国的税收立法跟不上,法制观念差,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大的变革,虽然进行两次改革,但都是小的修改,没有提及费用扣除的提高,到了上个世纪的90年代末期,我国工薪阶层的收入已经高于800元的标准,使他们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这一现象是和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初衷变的不现实了。国家当时为了加快发展,没有考虑人民的负担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税收政策改革势在必行。
3.4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的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立法的经验缺乏,在设计超额累进税率档次时,没有很好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把属于一样性质的收入分为不同的类别对待,造成了税负的不公平。当时把工薪阶层的累进税率设为9级,是我国立法机关考虑欠缺,造成后几级累进税率形同虚设。当时给以后留有广阔的延伸空间,但他们没考虑周全我国的实际国情。造成税率结构复杂,税负不公的原因是我国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验不足。
4.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4.1历史原因
我国缺乏缴税的传统和文化,长期以来政府的财政主要来源不是税收,而是国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它占财政总收入的80%~90%。税收在财政中所占的比重仅在10%左右,个税所占比重则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而在国外,“纳税与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两件事”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税制规范及要求人人皆知。无论贫贱,只要够上条件,均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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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自然原因
人天然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作为理性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只要纳税成本大于逃税成本,其理性行为必然促使其在交易活动中钻空子,投机取巧,以竭力偷逃税款。就像有人说的:人有破坏制度而为自身牟利的天然冲动。世界上没有谁能想出更好的法子让政府不征税,同时也没有谁愿意主动缴税。只要有操作的空间,经济人本性就决定了纳税人有逃税的可能。 4.3社会原因
社会评价体系不重视依法纳税,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4.4制度原因
在我国逃税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的风险,但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不管你是蓝领还是白领,也不管你是球星歌星还是政治人物,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另一方面,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一些违法者得到庇护时有发生。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要富贵,去偷税”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致富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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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直接原因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一是在纳税人中的工薪层与高收入阶层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现象。虽然在理论上,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在事实上,以工薪为惟一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所得的个税边际税率高达45%,且在发放工薪时即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直接代扣代缴,税款“无处可逃”;而高收入阶层及富人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红利和股份的再分配、公款负担个人高消费和买保险、现金交易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高收入者和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纳税反而更少,这种反差在社会上会形成一种不好的导向。二是在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上,同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学把税收理解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意思是说,政府收了税,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如果交完税之后,对怎么花这些税款毫无发言权,甚至被贪官污吏们挥霍浪费时,纳税人也无权置喙,那么,不要说人们纳税的自觉性无法提高,连政府向民众收税的合法性都有问题。公民有交税的义务,同时也有监督政府如何使用这些钱的权力;国家有收税的特权,但也有为纳税人服务并接受监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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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
当这两方面都“依法办事”的时候,社会机制才能正常运转。 4.6关键原因
税法界定模糊导致的避税。就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中国的税法漏洞并不足以说明他们在逃税。中国税法规定有11项所得应缴个税,而民营企业家的收入在个税的11项所得中哪种都不是。另外,就民营企业家而言,法律没有规定民营企业家必须在自己的企业中为自己开工资。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来谴责他们为什么不缴工资税目的个人所得税?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说他们可能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另外,我国个税实行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但并没有规定个人收入有申报的义务,这就必然导致税基削减式避税。
法律欠缺导致的逃税。例如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分项纳税,由于大多计税项目都存在费用扣除,故实行分项计税就必然发生多次、重复的费用扣除,致使个人收入难以综合计量及有效监督,最终导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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