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补偿管理工作。
(十)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法相关工作。 (十一)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担与质检法制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三)管理与质检工作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十四)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职责,法规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法规一处。 (三)法规二处。 (四)法制监督处。 (五)行政复议处。 四、人员编制
法规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总局各相关业务司局在职责范围内承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
(二)关于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问题。法规司牵头组织质检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司局对直属系统执法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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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强化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二)加强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科学设置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司承担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分析工作划归质量管理司承担。
(三)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四)将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划归执法督查司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提高我国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
(二)研究拟订并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质量宏观管理的方针政策,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四)研究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宏观质量水平评价制度与评价体系;承担全国质量状况调查和全国质量信息管理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统计工作,编制《质量技术监督统计年报》;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
(六)组织建立企业质量档案,协调和管理信用资源,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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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指导地方开展“质量兴市”活动,建立质量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质量月”等活动。
(八)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质量管理方法,研究建立顾客满意指数评价制度;指导开展质量管理培训;研究建立质量职业资格制度,承担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的工作。
(九)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承担设备监理协调办公室工作。
(十)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组织建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与推动产品质量提高的管理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产品责任制度,推进建立产品责任保险制度,负责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制度。
(十二)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三)负责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工作。
(十四)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处室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质量管理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处。 (二)质量信用处。 (三)质量统计分析处。 (四)质量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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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品质量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质量管理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宏观质量统计分析工作职责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承担宏观质量统计、分析与通报工作,根据宏观质量管理和质检系统工作实际,科学设定宏观质量统计和评价指标,统一协调有关业务司局配合开展宏观质量调查统计工作。通关业务司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关业务的统计工作,对所涉及的检验检疫工作中有关宏观质量统计分析职能交由质量司承担。
(二)关于缺陷产品召回职能的划分问题。质量管理司牵头组织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设,执法督查司承担国内相关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检验监管司承担进出口缺陷产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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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量 司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能源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总局有关节能减排工作,承担能效标识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参与计量法律、行政法规的制修订工作;研究拟订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承担总局单位制办公室工作。
(三)监督管理量值传递工作,规划、组织建立和管理量值传递、溯源系统;监督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和测试活动。
(四)监督管理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标准物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
(五)制修订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和其他计量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备案工作。
(六)拟订市场计量行为规则,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开展市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组织市场计量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商品量的计量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查处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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