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法检目录管理问题。通关业务司负责法检目录的管理和协调,有关业务司提出法检目录的调整建议方案,通关业务司汇总和征求意见,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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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检疫监管司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出入境卫生检疫监管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以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预案、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
(二)负责组织境内外有关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通报工作;组织实施口岸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法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责任。
(三)监督管理直属系统保健中心的业务工作。 (四)研究提出出入境相关传染病名录。
(五)负责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特殊物品、尸体/骸骨的卫生检疫查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出入境人员及口岸人员的传染病监测、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出入境口岸及其区域内的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储存场地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行李、邮包等的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垃圾和废弃物、传染病相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测与控制等卫生监督工作。
(九)研究境内外(地区)医学媒介生物预防与控制对策;负责通报医学媒介生物监测疫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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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负责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口岸检疫查验、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安全与质量控制管理工作以及指导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监督保健中心对生物制品、诊断试剂的使用和卫生处理单位对药品、器械的使用。
(十二)承担总局口岸反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管环节的生化、核与辐射反恐相关工作。
(十三)承担与本司业务相关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四)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卫生检疫实验室的规划和考核办法,批准实验室开展相关检测任务。
(十五)承办总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卫生检疫监管司内设5个处(室): (一)综合业务处。 (二)检疫查验处。 (三)疾病监测处。 (四)卫生监督处。 (五)口岸反恐办公室。 三、人员编制
卫生检疫监管司行政编制另行核定。设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
四、其他事项
(一)关于口岸反恐工作职能划分问题。卫生检疫监管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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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总局口岸反恐办公室工作,协调有关司局组织口岸反恐工作;有关司(局)在职责范围内承担口岸反恐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集装箱检验检疫职能划分问题。卫生检疫监管司参与拟订出入境集装箱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规章、制度、规划,承担出入境集装箱的卫生检疫监管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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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生物物种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二)将检验监管司负责的皮张(已加工鞣制动物毛皮除外)检验工作划入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订出入境动植物(含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检验检疫的规章、制度、技术法规、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名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名录,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和动植物疫区名录。
(三)负责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他应检物、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运输工具、木质包装的动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重大动植物检验检疫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
(四)组织协调境内外有关动植物疫情、有毒有害物质信息、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收集、评议、通报工作;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
(五)研究提出防止重大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的紧急预防措施,负责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禁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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