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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能否得到批准、批准后债券能否以预期的价格销售出去、以及什么时间上市等等。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 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 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因此组织协调难度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五)我国债券发行上市概况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历程经历了一波三折过程,曾有过九十年代初的辉煌,也出现了1994、1995年的低潮,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从不规范走向逐步规范,发行方式、利率设置等方面也朝市场化方向迈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影响和规模逐步扩大。
萌芽阶段(1984年--1986年)、快速发展阶段(1987年--1992年)、基本停顿阶段(1993年--1995年)规范发展阶段(1996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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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与结算
(一)债券市场的交易制度
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三种:期货交易,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债券交易有以下制度: 1.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
2.进行债券交易,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债券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回购合同构成回购交易的完整合同。
3.以债券为质押进行回购交易,应办理登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4.合同一经成立,交易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债券交易现券买卖价格或回购利率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6.参与者进行债券交易不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或利息之外收取未经批准的其他费用。
7.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
8.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9.参与者不得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业务。
10.金融机构应每季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活动情况。
11.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交易、交割有关情况。
回购交易规则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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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帐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回购交易长的有几个月,但通常情况下只有24小时,是一种超短期的金融工具。债券回购作为一种安全性高、收益稳定的投资品种,已成为一些机构对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之一。
从以上三种债券的主要交易方式的交易规则来看,债券的交易制度为金融市场融资提供了有力的方式方法保障,统一的交易方式,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降低融资风险,便利投资人进行经济活动。为债券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支持。
(二)债券交易品种 1、债券现货交易
即买卖双方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交割清算,即卖者交出债券,买者支付现金。
2、债券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在卖出一笔债券、融入资金的同时,与买方(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协议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的交易方式。一笔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相应的两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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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期货交易
即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按契约规定的价格在将来的指定日期进行交割清算。
4、债券期权交易
期权交易是一种选择权的交易,双方买卖的是一种权利,也就是您和对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某一时间内或某一天,就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债券,而预先达成契约的一种交易。具体做发是:您和交易对方通过经纪人签订一个期权买卖契约,规定期权买方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有权按契约规定的价格、数量向期权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债券;期权买方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取得契约,这时期权的买方就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场行情,决定是否执行契约,若市场价格对其买入或卖出债券有利,他有权按契约规定向期权卖方买入或出售债券,期权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易, 若市场价格对其买入或卖出债券不利,他可放弃交易任其作废,他的损失就是购买期权的费用,或者是把期权转让给第三者来转嫁风险。期货交易又有买进期权、卖出期权和套做期权三种。
5、我国债券交易品种现状
2011年7月,上市债券品种606只,可分为债券现货和回购两大类。 债券现货 国债 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企业债现货 可转债 公司债现货 可分离债
566 债券回购 140 买断式国债回购 60 新质押式债券回购 264 企业债回购 11 74 17 表2 上市债券品种及数量 39 27 9 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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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券交易结算
交易与结算分属债券交易的前台和后台。债券交易,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供报价和交易平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提供债券过户和结算平台。在电子化进程中,高效、安全的直通式处理(STP)的交易结算构架日益受到重视。2005年10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下,CGSDTC的债券系统与同业中心的报价交易系统实现了联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结算从此可以实现自动化更高的直通式处理方式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又迈上了新台阶。STP使交易确认于交易达成当日及时进行,对市场参与者而言提高了业务处理效率,同时也便于其内部更及时有效地进行风险结算控制。
一般而言,交易与结算之间的清算环节,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商业银行自主完成,但券款对付情况下的清算由央行大额支付系统自动完成。
债券市场的结算分为两类:全额结算、净额结算。在结算分类下,分为四种不同的结算方式:券款对付(DVP)、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纯券过户。
券款对付,简称DVP(Delivery Versus Payment),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交割与资金支付同步进行并互为约束条件的一种结算方式。DVP的特点是结算双方交割风险对等,是一种高效率、低风险的结算方式。DVP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对接,同步办理券和款的交割与清算结算,是国际债券结算行业提倡且较为安全高效的一种结算方式,也是发达债券市场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券款对付的实现,可使相互并不熟悉或信用水平相差很大的交易双方安全迅速地达成债券交易结算。
见券付款,简称PAD(Payment after Delivery),是指在结算日收券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得知付券方有履行义务所需的足额债券,即向对方划付款项并予以确认,然后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这是一种对收券方有利的结算方式,有利于收券方控制风险,但付券方会有一个风险敞口,付券方在选择此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情况。采用见券付款方式往往是收券方信用比付券方要好。
见款付券和见券付款相反。
纯券过户简称FOP(Free of Payment),是指债券交割不以资金支付为条件的结算方式,即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交割,款项支付自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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