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支付的法律问题分析(2)

2019-03-10 20:55

的风险是极其的突出。当前,中国的法律对于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组织所采取的信息安全的标准、技术的标准以及业务的标准都有非常明确的一个规定,需要提供支付服务的第三方一定要是根据法律来进行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是事业法人,有业务的发展计划以及相关技术的方案,还有非常健全的计算机信息 网络、设备以及相应的技术的人员与管理的人员,具有信息安全性的保障措施,其中包括网络安全的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的制度以及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的制度,还要一定要符合法律与行政规定的其他的许多的条件。上文讲到的规定意味着当在交易过程当中发生网络以及交易安全法律风险的时候,移动运营商为了支付机构将处在一个相对尤为不利的一个地位,因为作为法律首先考察的就是手机支付平台是不是能够达到了相对应的一个标准,是不是可以起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一个作用,换言之就是,支付服务机构一定要承担可以证明本身系统没有漏洞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2.经济环境下安全性的分析

从会计记账的方式上面看来,当前正在实施当中的账户式手机支付业务实行当中的是贷记的一个模式,即为购买者首先进行消费后记账的一个的模式。采取这种记账的方式,会面临道德风险的许多的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分析,用户可以选择在收到商品或者是服务之后不进行支付,或者是在进行选择价格比可用于支付的剩余的金额的商品高或者是服务,进行了一次性恶意的透支的消费。然而在用户获得既得利益之后,可以选择进行更换一个新的手机号码。因为手机支付市场至今还处在一个发展的初期,手机号码的登记还没有完全的实现实名制,所以通讯公司没有地方来进行追偿,只可以自己来承担那些损失的。在目前对于交易的额度限制在一个小金额支付的情况之下,损失还在一个可以承担的范围内。但是,跟随着手机支付的额度不断地进行扩大,这种信用的风险带来的那些损失也将会不断的进行扩大,而造成通信运营商的利益没有办法来得到保证。 从商家的一个角度来看,对于网络的购物,手机支付服务提供商对于商户进行结算之后,没有办法保证商品的发送还有接收。即为商家能够在收到款项后不向购买者发送货物或者是提供任何的服务。所以,从商户的角度说来也是存在许多的道德风险。只是,出于对于信誉还有盈利方面的一些考虑,商户承受的道德风险的成本要远远的高于普通的购买者。 手机支付业务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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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让运营商的利益受到许多的损害,而另一个方面,也不利于手机支付业务的不断的拓展,然而在所有的手机支付管理办法当中,缺少防范的道德风险的一个有效的措施。

3.社会环境下安全性的分析

客户与商户在使用手机支付业务之前都一定要向移动运营商提供自己的资料来进行注册,甚至是许多的资料还是客户以及商务使用手机支付业务的一个前提条件,与此同时,移动运营商在提供手机支付服务过程当中还可以通过技术的一些手段来进行记录了客户以及商户登录的IP地址、支付的对象以及支付的用途等等这些隐私的信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还明确的规定了支付服务的机构对于其在提供支付服务过程当中获取的客户信息担负有保密的一个义务。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虽然客户以及商户在手机支付平台注册的开始就已经与移动运营商早已约定好了自己的数据使用的目的以及方式,但是超出了约定范围的一个使用情况不断的发生,依据侵权责任法,移动运营商或许面临着客户以及商户的侵权告诉与相关的赔偿的一些义务。另一个方面,移动运营商如果因为手机支付的平台信息安全技术以及管理机制的漏洞或者是不足够的完善导致第三方客户窃取客户的信息,移动运营商相同的面临着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的风险。

4.技术环境下安全性的分析

在手机支付的业务当中,移动运营商能够及时并且准确的履行电子支付指令但是没有技术的障碍,但是在实践当中,因为消费者操作的一个失误、网络的故障以及银行的失误等等许多的原因或许会导致移动运营商做出一些错误或许迟延的手机支付,其中主要表现在:没有完全的支付、没有及时的支付、超额的支付以及支付的方向错误等等。错误或者是迟延支付的后果是直接导致客户账户发生的异常,耽误了付款的一个重要的时机,甚至可能会导致客户以及商户之间的合同不可以适当的进行履行,手机支付服务机构可能会承担相应违约的一个责任。 5.行业总体下安全性的分析

格式合同的一个出现是移动运营商不断的追求效率以及维护本身的利益的一个必然的产物。因为格式合同条款常常会由移动运营商的一方来进行制定,缺少和商户以及客户进行磋商的一个过程,相对于对方真实的意思很难完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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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中国的合同法主要是针对格式条款做出了相关的一些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条款是本质上面违法的格式条款或者是存在歧义的一些条款,然后根据其的性质作出不一样的处理。格式的合同或者是格式的条款,如果要是被法院判无效或者是作出不利于手机支付服务机构的许多解释,移动运营商即面临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四、手机支付的主体及其法律关系

1.手机支付主体的概述

手机支付能够从许多个角度来进行分类,如果按照交易金额来进行划分以及按照用户与商家的交互方式来进行划分还有按地理位置划分的。然而后者大体上面可以被分为近距离上的支付(“刷”手机支付)以及远距离上的支付(语音的支付、短信的支付、WAP网站的支付还有USSD支付等)。当前,中国内外的学者对于手机支付的研究主要是进行非常浅显的讨论,或者是以近距离上的“刷”手机支付的一个方式来代替手机的支付,并且没有把远近距离两种不一样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区分。因为这两种支付方式在技术上面以及支付的额度上面是有许多的区别,因此影响其采纳的因素也一定是不完全相同的,不可以对个别的支付方式的认识来代替对其他的支付方式的理解。然而业界的相关的人士认为远距离上的手机支付的发展的前景更为乐观以及潜力。

手机支付业务关系到的众多的关方,其中包括移动运营商、管制的机构、技术的提供商、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的平台以及商家与消费者。移动运营商提供了语音、短信以及无线上网等等各种各样的通信方式,并且为不一样级别的支付业务提供不一样等级的安全服务。它的收益大多数是来源于基于语音、短信以及WAP的手机支付的方式带来的数据流量方面的收益。管制机构是指国际有关的组织以及地方政府,它们推动并且维护手机支付的不断发展。技术提供商不但包括手机支付技术的提供商,而且还包括终端的提供商,其利益常常会与移动运营商关联。其中金融机构主要是包括银行还有信用卡组织以及银联,它承载着买卖的双方清算以及结算,商家或者消费者个体账户的管理。金融的机构不仅需要保证用户消费的过程安全的通畅,由于它是与用户的手机号码相关联在一起的银行账户的管理者,而且还需要管理数据处理的支持平台资源以及用户与商家资源。金融机构从手机支付中但中获得的收益大都是来自于用户账户的储蓄,还有每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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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业务当中的利润的分成。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是整合了运营商并且还整合了银行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并且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其主要的收益是来自于向银行、商家以及移动运营商用来提取签约用户使用手机支付业务的那些佣金。商家以及用户是手机支付业务当中的两个大的主角。商家接受手机支付业务能够让其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吸引非常多的追求时尚的顾客,能够让其固网销售部分拓展到移动网上的销售。然而作为用户,关心最多的就是手机支付能不能提供安全便捷上的应用。

2. 手机支付受法律保护的范畴

当前,中国还没有制定出针对手机支付专门的立法,仅仅出台了一些关于电子支付的有关的指引以及办法,从而来对于从事有关支付的企业来进行监督管理。相继出台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部也在 2010 年出台了有关于手机实名制的有关的要求。从监管的范围以及层次上面来看,监管的力度也是不断的进行加强,一层一层的递进。近来,中国虽然出台了《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以及经营条件等进行了相关的规范,但关于手机支付业务的经营,各个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网络、资金还有交易的安全,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等等各个方面的立法仍旧有所欠缺,导致实践当中仍旧是存在手机支付业务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的不清晰、司法的追责难、法律的纠纷没有办法妥善的解决以及管辖权难以确定等等众多的法律问题,因此,有关手机支付的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当前,明确对于手机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来进行相关的规范的根据是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这部法律属于部门的规章,法律的效力层级远远地低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在实践过程当中导致了对手机支付以及电子商务分散在银行法、合同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当中来进行规范的,缺乏统一的法律从高效力的层次来给予规范。手机支付业务有着跨电信行业以及金融行业典型的一个特征,应该怎样从业务双重的属性来进行出发,兼顾了业务的电信以及金融的双重的特征来开展立法的相关研究,把手机支付的业务金融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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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电信方面的法律管理的相关融合,制定出了不仅符合业务金融性质的相关需要,并且还符合业务电信性质需要统一的法律法规,对于手机支付业务的有序并且符合法规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意义。 3. 手机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

关于手机支付业务的有关的立法,经历了从没有到有的一个阶段。2010年6月之前,手机支付业务曾经一度处处在法律的一个“灰色地带”,一个方面,国家没有放开的对于移动运营商从事的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准入”,另一个方面,手机支付业务被移动运营商的实际运营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市场的规模以及运营的经验,在当时,央行等等相关的监管部门打着适应市场的需求以及鼓励创新实验的一个原则,采用了 “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一个原则,手机支付业务处理法律法规没有办法监管的一个状态。在2009年4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09)第7号的公告,要求从事于支付结算业务一个特定的并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并且申明登记的结果仅仅是作为制定相关政策的参考的依据,不应当视为或者是解释为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特定的并非金融机构从事的支付清算的一个业务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这一个公告被看成是对于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法律规制的一个前奏。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的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的细则,对于包括手机支付业务之内的并非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服务业务提供了“市场准入”一个门槛,扫清了法律的障碍。

五、手机支付中安全性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1. 构建手机支付的监管体系

要通过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使得手机支付业务发展可以依据相关的法律,实现合法以及规范的经营。制定统一的手机支付业务方面的法律或者是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为手机支付业务提供一个立法层面的相关支持。在明确的手机支付业务市场准入的基础上面,应该重视加强移动运营商以及银行等金融的机构、认证的机构还有支付平台的建设商之间的规范的引导,使得其分工合理、密切的协作,应该重视统一支付的规则还有技术标准与服务标准的一个制定,建立一个统一的手机支付业务的市场,从而来推动手机支付业务的蓬勃的发展。

2. 加强立法建设,确立手机支付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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