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技术攻关,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对其申报的技术攻关项目,择优给予20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
4.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申请专利的,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资助。被确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5. 鼓励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上的项目扶持资金。
6. 对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省(部)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按照国家级20万元、15万元,省(部)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同一成果获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7. 对于个别重大的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承担项目,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特别专项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申报和推荐
(一)用人单位是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的主体,负责推荐引进人选及相关项目。 (二)符合条件但尚未有承接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可以采取自荐方式直接申报。
(三)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掌握核心技术或知识产权,由带头人和若干名核心人员组成,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2年
11
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和产业化潜力。
(四)申报评审扶持项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或领办的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经与主管部门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享受相关扶持资金。
(五)申报兰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须填报《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评审指标。评审主要是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1.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2.综合技术指标的水平、先进程度; 3.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4.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5.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以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的作用等。
(二)评审流程
1.受理。市科技局统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受
12
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2.初审。市科技局对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工作基础、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研究方向、项目建设目标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3.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深入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对项目的实施条件、进展状况、技术团队、管理水平、财务投资、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的推荐意见,被推荐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答辩。
4.评审答辩。由市科技局组织5-7名有关方面领导及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答辩委员会,针对项目的人才(团队)架构、学术研究水平、创新能力、市场前景、项目可行性、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的保障能力等方面,通过项目陈述、专家质询、口头答辩、量化评分、小组讨论、专家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就项目水平、是否扶持、扶持额度等形成书面的项目评审意见。
5. 公示。综合评审意见,形成推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将拟扶持名单及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一)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凭项目合同及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分期拨付用人单位的账户,首期拨付扶持资金额度的40%,其余视项目进展情况拨付。
(二)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相应配套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管理考核
13
(一)扶持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科技局签订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任务书,明确扶持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资金的使用。
(二)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扶持资金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推进本项目产业化研发、与本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等,不得用于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开支。用人单位不准在扶持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截留或挪用扶持经费。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编制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扶持资金执行报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章 住房保障
由兰州市房产局负责全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建立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分级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具体落实的工作责任机制。
(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并组织实施,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住房保障资金安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14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开发区、园区,非公企业用人单位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是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为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发放住房补贴或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单位周转房。
第二十条 保障标准
(一)引进人才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均可实行住房保障。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住房两种方式。住房货币补贴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实物配置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单位周转房。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保障引进人才,企业、开发区、园区、非公单位和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各单位、组织的引进人才配租。
(二)引进人才享受住房补贴的,各类人才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正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50平方米;
2.博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人才不低于120平方米; 3.硕士学位或高级技师人才不低于90平方米。
(三)租房补贴。经认定的市属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以租住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由市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执行。租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全市市场住宅平均月租金确定。
(四)购房补贴。经认定的引进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时,可享受由同级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面积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50%;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市财政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给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