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以市政府公布的上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
(五)经认定的引进人才,只能租住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优惠政策;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形式。
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6.申请人在本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证明。 (二)租房补贴由引进人才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发放合同。租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按年度将租房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向申请人发放。
(三)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住房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引进人才认定证书;
3.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4.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权利人或者买受人为申请人);
5.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书面证明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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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6.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
7.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8.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四)购房补贴申请,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由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申请人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3.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六章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核定申请人购房补贴资金,并通知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购房补贴合同。购房补贴合同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登记机关,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4.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资金,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由用人单位携申请人身份证、购房补贴合同、人才认定书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人单位证明,于每年10月到市财政部门申请,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用人单位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保障措施
(一) 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10年的,所购房屋产权可以转让;在本市工作未满10年申请办理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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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因按揭购房贷款而进行的抵押登记除外)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暂缓登记。
(二)各单位引进人才,可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在工作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计算单位和个人缴存额。
(三)引进人才贷款购房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没有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两次提取(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每年两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支付租金。
(四)引进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两倍,贷款房源不受房型的限制。
(五)引进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发生如下情况:
1.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 2.申请人或申请人的配偶在兰州市购房的;
3.擅自将承租的人才住房转让、转租、转借、调换的; 4.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的; 5.不符合承租人才住房其它情形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同时抄报市住房保障、财政、人社等部门备案。
(六)我市将引进人才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畴,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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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包括租房补贴发放月数、金额,购房补贴领取情况,租赁住房使用情况,商品房购买情况等。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共享,纳入人事档案管理。
(八)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货币补贴资金或实物住房外,还应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配偶就业安置
由市人社局牵头,解决好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分层次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安置办法
(一) 鼓励接收引进人才的所在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的就业安置。对接收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的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二)引进人才所在单位无能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的就业安置,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解决: 1.原属公务员身份(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市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由联席会议研究,根据本人专长、各单位人员职位空缺及人员配备情况,拟定计划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按有关程序办理转任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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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愿意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引进人才接收单位向市人社局提出就业安置工作申请,由联席会议商用人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和单位情况,按程序调配到有关单位工作;如单位满编,采取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愿意参加我市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 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者可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 (四) 鼓励引进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五)对积极推荐引进人才配偶就业、成效突出的县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表彰。
第八章 子女入学保障
由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中小学校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入学办法
(一)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辖区内,按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二)引进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按参照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辖区内普通高中入学,并免收择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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